某市一勞動者張某最近開始對前公司投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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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司因為不給買社保,導致張某離職。
張某認為公司行為違法,希望獲得賠償金。
據悉張某在入職後向公司反映過為什麼不給買社保,公司對張某提出的要求表示拒絕。
張某不能容忍,提出離職。但是公司不同意向張某提供相關賠償。
隨後張某做出瞭如上行為。
相關部門表示張某提供的相關資料都是屬實的。
公司狡辯稱:張某離職是自己自願的行為,公司沒有責任為此做出補償。
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支付社會保險,否則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因此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方面對此無可辯駁。
該案最後,公司支付了社保,經濟補償。
張某如願為自己討了說法。也提醒廣大勞動者,公司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勞動者有權為自己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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