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關於非法集資,你究竟瞭解多少?

法律常识|关于非法集资,你究竟了解多少?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券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法律常识|关于非法集资,你究竟了解多少?

目前,較為常見的非法集資犯罪主要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常识|关于非法集资,你究竟了解多少?

那常見的犯罪手段都有哪些呢?

一是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一夜暴富”的神話,承諾給予高額回報引誘他人。為了取得集資參與人的信任,往往在集資初期按時足額兌現承諾利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再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

二是編造虛假項目。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在種植、養殖行業、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等多種經營範圍內,編造虛假經營項目,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三是以虛假宣傳造勢。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知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廣為散發宣傳單等方式,大力虛假宣傳,製造虛假聲勢,騙取公眾信任。特別是當前網絡應用高速發展,不法分子常常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四是利用親情誘騙。有些參與非法集資的人員,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投資。

該類犯罪的社會危害到底有多大?

一是非法集資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後,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使得集資參與人很難收回資金,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二是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

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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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雲龍、李寶峰、劉穎眾等三十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案情簡介

2012年4月,被告人楊雲龍成立哈爾濱聖鑫康商貿有限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楊雲龍制定以高額利息回報吸引投資人投資的經營模式,即投資人在聖鑫康公司投資林蛙油可獲六分利,投資當時即返3%的利息,之後每個月返利3%,三個月為一局,返還本息。楊雲龍聘任被告人李寶峰任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被告人劉曉天任講師,被告人荀昭蒙任銷售總監。

公司成立後,以投資林蛙油為名,採取舉辦宣傳會、組織活動等方式吸引集資參與人。李寶峰明知集資款被楊雲龍非法佔有,楊雲龍沒有能力支付集資參與人利息,仍安排業務員按照其提供的電話信息聯繫集資參與人。荀昭蒙對業務員培訓後,業務員通過打電話的方式宣傳公司有實力,吸引人員參加聖鑫康公司組織的宣傳會。劉曉天明知聖鑫康公司沒有經營項目,仍誇大公司的經濟實力,宣傳公司有小額貸款業務、房產投資業務和汽車租賃業務,並講解林蛙油等保健品知識,投資林蛙油可獲高息回報,以此吸引集資參與人投資。被告人孫立娜等13名業務員負責和集資參與人聯繫並簽訂代銷協議,以獲得高額提成,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

2013年9月,為非法集資,楊雲龍與被告人劉穎眾預謀,註冊成立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楊雲龍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劉穎眾為公司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公司成立後,楊雲龍、李寶峰、劉穎眾在沒有實際經營活動的情況下,虛構公司有實力,投資房地產、承攬哈爾濱地鐵二期工程、建立木耳基地等事實,以讓業務員撥打電話、開會搞活動等形式進行宣傳,採取以高息回報為誘餌,與受害人簽訂股份轉讓合同的方式非法集資。被告人徐雲豐等6名業務員明知金弘鼎公司實施非法集資活動,為獲得高額提成,撥打電話聯繫集資參與人,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

2013年9月,楊雲龍、李寶峰、被告人王海珍等人為非法集資,未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成立華大融資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惠光擔任公司經理,管理公司日常事務。楊雲龍、李寶峰、金慧光在華大公司沒有實際經營活動的情況下,虛構該公司經營房地產業務,以高息回報為誘餌,聘用業務員,向投資人宣傳公司有實力,進行非法集資活動。

綜上,楊雲龍夥同李寶峰、劉穎眾、王海珍等人利用聖鑫康公司、金弘鼎公司、華大公司,在沒有實際經營活動的情況下,以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自2012年9月至2014年3月,向社會公眾1341人非法集資1.7億餘元,至案發未返還1.6億餘元。案發後,公安機關分別將楊雲龍等21人抓獲,孫立娜等9人主動投案。

裁判結果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雲龍、李寶峰、劉穎眾、王海珍、劉曉天、荀昭蒙、金慧光等十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各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孫立娜、徐雲豐等二十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各被告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照我國刑法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楊雲龍、李寶峰、劉穎眾犯集資詐騙罪,均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海珍、荀昭蒙、金慧光等七人分別以集資詐騙罪,被判處八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和罰金;被告人孫立娜、徐雲豐等二十人分別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七個月至七年有期徒刑和罰金。

宣判後,被告人楊雲龍、李寶峰、王海珍、荀昭蒙、金慧光、劉曉天、孫立娜、徐雲豐等十八人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孟繁軍、丁文學集資詐騙案

案情簡介

2012年8月,被告人孟繁軍註冊成立長春市楓葉紅太歲聖安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丁文學負責公司營銷宣傳,二人採用高額返利的營銷模式,銷售武漢楓葉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太歲聖安靜悟牌口服液,並對外宣稱消費者以人民幣12000元購買三單太歲聖安口服液,便成為公司股東,按月返還紅利,12個月累計可返利人民幣33000元。二被告人在黑龍江省富錦市、雙鴨山市向消費者宣傳太歲聖安口服液的產品功效和營銷模式。截至2013年2月,二被告人通過上述方法共向250人非法集資人民幣1100餘萬元,其中,以返利名義返款580餘萬元,給被害人造成損失金額約580餘萬元。被告人孟繁軍、丁文學分別於2013年8月27日、5月1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裁判結果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孟繁軍、丁文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孟繁軍組織、策劃並積極實施該起犯罪,系主犯;丁文學負責產品宣傳,系從犯。依照我國刑法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孟繁軍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丁文學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孟繁軍、丁文學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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