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把宅基地卖给了城里人,现在后悔了,能要回来吗?

东友律师事务所

当然可以要回来,前提是你不要名声、不要脸面。

宅基地卖给了非农村户口的人,现在想要回来,可以不?

答:买卖是无效的,可以打官司要回来!但你在村里的名声也就坏了!!!这点有点得不偿失。

我们邻村有个人由于常年在外打工,多年不回家,几年后回家把农村老家的自建房卖给了镇上的一个老板。

后来他和老婆儿子回老家没地方住,去申请宅基地准备重修房子,可是由于之前卖过房子,所以没批准下来。村里给的解决办法是,和买房子的人协商解决。


他们一家子人就想把房子要回来。还找了个理由:对方是镇上的城镇户口,买卖无效!!!于是每天带着老婆和儿子跑到以前的老房子门口赖着要求对方还房子。

可是对方也不是吃素的:你知道买卖无效还把房子卖给我,你这不是想讹钱吗?要回来可以,除非十倍价格。

他们一家当然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又找了很多亲戚朋友一起去扭着人家闹。别人根本就不搭理他们。


他们最后把人家告了,前前后后花了大半年,最后通过调解以四倍于当初的卖价有偿要了回来

从那以后,他们一家人在整个镇都出名了,被人在背后指指点点。他们家有啥事的话,村里更是没人愿意给他们家帮忙,每次都是亲戚来帮忙。

宅基地只能在村里转让,可以打官司要回来

根据相关规定,只有本村人才能申请村里的宅基地修房。城镇户口的人是被禁止下乡购买宅基地建房,所以从法律上来说,买卖无效,可以打官司要回来。

一个人不能不顾及自己的名声,尤其是农村,名声坏了,就很难混下去了。

人在做天在看,真的要回来了就有点伤天害理。当初卖的时候拿到钱潇洒时怎么没想到后悔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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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楸

我来讲讲我们家的事,五年前我们家里买了两块宅基地,同村同社,一块已经建房了,房子是在三年后建的,刚建一层的时候宅基地的儿子也回去过没说什么,当时我们买的时候是他爸爸卖的,家里也是他爸爸做主,记得在我很小的时候他就出门了,在外面安的家,几乎没有回去过,因为他爸妈离婚的,他爸后面又讨了个老婆也没在我们那里生活,一直都在城里生活,我们当时买地的时候他儿子没签字,我们也没想那么多,他说了算,他儿子没事的,当时就找了几个公正人还有他本人签了字,就在今年我们家房子弄好了,学校要扩大,因为那块地就在围墙边上,如果那样的话肯定会征收,就算不征收那块地现在也比以前值钱多了,有一块我们家建房用了,还剩一块,所以他家现在是想方设法的要把剩下那块回去,就说他儿子现在要回去,他儿子没签字之内的,然后说要起诉我们家,今年清明节的时候他儿子也回去了,在哥哥嫂子还为了这件事特意从广东坐车回去,我们家云南昭通镇雄的,去我们家调解,我们家说了地可以还给他,但是我们也不可能照原来那个价,我们就按照这几年利息来算,大概翻了两倍不到,他家不干,就想原价收回,那我们肯定不干了,哪有那么好的事,现在怎么都不止那么多钱,他家一亲戚是我们那个县派出所所长,还开个警车停在我们刚修房子那里吓唬我们,家里爸妈又不懂法律,搞得他们觉的睡不好,他想原价要回去,没有要到,现在搞得更那个,直接把他大老婆都搬出来了,说那个地皮有她的一半,要还给她,现在还搞个他大老婆告他,还特意把那个告状送到我们家去,我在想这关我们家什么事,那是他的家事,搞得我爸妈焦急,话又说回来,他离婚时没有分好吗,几十年了还搞这么一出,就算有他一分,那他自己掏钱把地赎回去就可以了,想原价赎回,可能吗,现在物价上涨,说白了就是故意搞那么一出,想要回去,问题是想原价要回,我们又没什么狮子大开口,我们只是按照现在的价格在说,现在的人真的是,当初卖的时候没人拿刀枪指着你卖,现在涨价了就想要回去,还想原价赎回,真的是无语了。大家点评下。


手机用户51121966093

结论:法律规定可以!

类似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最有名的的就是2007年发生的“北京画家村”案。

北京有个地方叫宋庄,多年以前是一片农田,就是个非常典型的华北农村,但是离北京市区又不算很远,这里的房子也不错,租金还很便宜,于是很多画家为了亲近大自然,就跟农民伯伯买了房子,自己装修装修,就搞起了工作室。来的画家越来越多,这里就成了远近闻名的“画家村”。

虽然一边是农民,一边是艺术家,都不是很懂法律的那种,但毕竟是天子脚下,首善之都,双方还是正儿八经签了合同,约定了甲方乙方,约定了房屋价款,约定了一经卖断,不得反悔,还正儿八经约定了违约金。合同履行之后,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双方皆大欢喜,村里更是笑逐颜开。但是这一切都随着北京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而发生了变化,过去一套房子可能要卖十几万,担心现在一旦拆迁能换回来几千万,这下子农民不干了,开始找到律师,律师说:你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画家返还房屋!

于是画家村掀起了一波农民起诉画家的热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然人或法人,农民和画家签订的所谓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于是法官认定:合同无效,房屋返还。

这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多人开始批判农民背信弃义,农民撇撇嘴:有本事你到法院告我去。结果所有人都偃旗息鼓,因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上海有特殊规定

但是在上海这个地方,情况又有所不同。上海市高院根据这类案件的情况,发现双方的诉求并不完全冲突,比如画家村案,画家要的是房屋的居住权,农民要的动迁的利益,这完全是可以调和的,于是上海市高院出了一个会议纪要,规定对于这类情况,如果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则不宜改变现状。于是在上海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件,但由于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法院开始打起了马虎眼,既不认定合同有效,也不认定合同无效,甚至不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说“本院难以支持”,所以在上海的朋友,可要注意了。


逻格斯

快别白日做梦了,快别净整那些没用的了,快别没事儿找事儿干了。“多少年前把宅基地卖给了城里人,现在后悔了”,请问:后悔有用吗?人的一生后悔的事情多着呢。哪个可以重新来过,哪个又可以重新活过?

还是那句话,人无远虑,必有一失。当初你为什么要买?肯定是有利可图,卖后为何要后悔?肯定是吃亏上当了。这是房屋的价格上涨了,如果房屋的价格下降了,你会主动补偿给对方损失吗?

做人起码要对得起自己那个一撇儿一捺,要知道那个[人]字怎么写,看清楚了吗?这个人字是顶天立地的汉子,是站着的,既然是站着的人,就应该讲道义,讲诚信二字,这是做人最起码的原则好吗?

每个人的生活机遇,都不会完完全全的把握好的。此次你卖房的失误,只能说是你自己没有远见,是你自己错失了良机。

要知道,在社会中生存无论哪朝哪代都是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虾吃泥。平凡之人等待时机,聪明之人把握时机,智慧之人创造时机。

既然你没有很好地把握住时机,并且还失去了良机,恕我直言,只能说明你的愚蠢,你的无知,可你非但不知反思,反而偏偏纠结还要问:能要回来吗?你说你傻不傻?要什么要,你向谁要,谁又会给你?

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是你买了之后,你会主动退还给人家吗?不用说连你这卖房子之人都不会给回去的,那么以当初买房者之人的聪明才智,能够把东西原样再奉还给你吗?请你用脑子好好的想一想好不好?

房屋涨价,不是只有你农村才涨的,是一个雷天下响,市内的住房早已翻了N倍了。如果当初人家不买你的住房,把钱投入到市内住房中,同等的价位要比你农村高上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盈利这一点你想到没有?

请问这个损失你给补不补?哈哈!别看我是玩笑话,但是理就是这么个理。还有人说我可以加倍还你的钱款呀,快把你那加倍的钱款留在口袋儿里吧!人家不稀罕!

以前最好的稻米是一毛四分七,以前农村房屋的价格只是几千元或上万元钱不等。如今再也不要谈之前,之前房屋的价位已经早己是一去不复返了。

我明确的告诉你吧,即便房屋价格再下调,也不会跌到姥姥家去的,这一点你大可放心。

所以也别异想天开了,上当了就上当了,人活在这个世上都会有上当受骗的时候,但愿吃一堑长一智吧!长点儿记性,好好接受教训,走好下半截的人生就好了。



白雪姐姐

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啥也别说了,肯定要不回来。如果只是签了合同,没办理过户手续,那有可能要回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看什么时候卖的。为什么要看时间呢?这就要翻历史老账了。

解放以来,允许宅基地和它之上所造房屋流转和抵押,是历史主流,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实际上,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从未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是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任何明确的条文对此限制。注意,是从来没有禁止!真正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是国务院的有关文件。

最早提出这一禁止规定的是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抄卖土地的通知》。原文摘录如下: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从那以后,国务院和国土部、住建部多次重申这一要求,直到现在也没有放开,只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也是从1999年开始,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了这一要求。一看买受人是城镇居民,就不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过户手续。这也就意味着,城镇居民不能获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既然国务院到了1999年才正式出台政策禁止城镇居民买卖农村房屋,那么,这一限政出台前,就已经订立的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因为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没有禁止,按照“法不溯及过往”原则,只要合同本身没有问题,就应该认定为有效,不管当事人有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所以,如果是1999年之后卖的,合同无效,可以反悔,宅基地还是你的。如果是1999年之前卖的,合同有效,不能反悔,还没有办证的,对方可以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土砖家

宅基地是国家为了解决农民住房问题而出台的一项惠民政策,农民享受使用权,但所有权依然属于村集体所有,改革开放之后,有些城镇居民通过某些不正当的途径获得村集体许可而拥有宅基地,这在法理上是行不通的。

此外,最近20多年来,也有农民将自己的宅基地卖给城里人的现象,而且屡见不鲜,而与之相关的法律诉讼也呈几何增长的态势,可以说是层出不穷,尤其是涉及到城中村改造,宅基地赔偿价格不菲时。

但是,按照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此外,《土地管理法》又明确五种转让认定无效,而城镇居民购买就排在首位。


所以,城里人的利益并不适用于一般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只要农民后悔,就可以要回宅基地的使用权,届时,城里人的投资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谈古论今甲木生

宅基地买卖的限制性规定

关于宅基地买卖,最早的限制性规定是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批准在宅基地上建房的个人只享有使用权,所以宅基地转让的受让人也必须是同一个村集体的成员



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性质及处理

如果宅基地转让的受让人不属于该村集体的成员,比如是城里人,那么宅基地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就违反了上述《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因此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这样的合同一旦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后,会怎样处理呢?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

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转让人需要对受让人进行补偿

宅基地转让人如何补偿受让人?

补偿的标准如何确定?虽然根据《物权法》,有地随房走的原则,但是正如前面所说,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个人只是享有使用权。所以即使转让人将宅基地与房一并卖给受让人,其真正拥有所有权的只有房子。司法实务中法院一般会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市场价值(不包含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的价值,由转让人对受让人进行补偿。这样的补偿标准实际上对于受让人相当不利,但这是由宅基地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所以购买宅基地房屋的人在购买之前应该了解清楚风险后再做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转让,不仅仅包括买卖,还包括转让使用权,合资建房等通过其他形式来变相对宅基地房屋进行转让的行为。在笔者代理的一起合资合作建房纠纷中,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地,投资人出资,双方签订了合资建房协议并共同在宅基地上建房。在诉讼中,该合资建房协议同样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最终由宅基地使用权人根据评估价值对投资人进行补偿,房屋则收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


唐莉律师

我家二十年前大概两三百块一平方的两证齐全商品房,卖给一个农村进城务工农民,对方法律意识淡薄,嫌麻烦又不想交税,一直没过户没办证,今年拆迁,那人依旧是一普普通通的打工的,辗转找到我家想去办证。法律层面上说,没换证完税前,确实可以撕毁合同,但我们家没那样的人。办了,一大子不加,拆迁款全人家的,完事人家给送了点土产。

你要问后悔不,后悔,都埋怨我爸那会傻,又不缺钱干嘛卖房?但反悔不?不反悔。诗经、相鼠有云:相鼠有皮,人而无仪!人而无仪,不死何为? 相鼠有齿,人而无止!人而无止,不死何俟? 相鼠有体,人而无礼!人而无礼,胡不遄死?论语、为政有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我不是跟你掉书袋,我是表明我的态度,做人要有点底线,讲点礼义,也守点信用!

不要一边抱怨社会风气差,一边自己做那无信无义之人。

钱这东西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但你是个什么人,是像个人还是个畜生的活法,你自己和你身边的人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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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这么多赞,甚是惶恐。当初做决定时就是一家人两句话的事,没想那么高尚,无他,从小受到的教育就是如此。仁智礼义信,汉人根本。这社会变了,但总有些人不会变。而且我也信人在做天在看,现在日子过的也不错。

关闭了评论,实在担当不起如此赞誉,谢谢诸位的谬赞。


皇佐与秋江

随着国家对农村改革的日益深入,农村面貌产生了很大变化,以前不值钱的土地,宅基地等如今都成为了香饽饽。有不少农民以前把自家宅基地卖给了城里人,如今看到宅基地价值上涨,后悔之心显现,希望能将以前的宅基地要回来,但是可行吗?

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抄卖土地的通知》。通知里有明确规定如下: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也就是说将农村的宅基地卖给城里人是违法的,众所周知农民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拥有权,而且宅基地的流转只限于本村村民间。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为了盘活农村的宅基地,国家在开始探索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即将宅基地的拥有权,使用权,资格权分开。虽然宅基地的流转将会到来,但相关部门也再次强调了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别墅,私人会馆是行不通的,只要影响到了农民的生活都不会被批准。

如果题主是在1999年后,则将宅基地卖给城里人的合同是无效的,购买人是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退还购买的财产或作出相应补偿即可,只要您的户口依然是属于村集体,您还是对宅基地拥有使用权

如果在1999年前将宅基地出售出去了,那时没有相关规定禁止农村宅基地买卖,只要购买合同没有问题,是无法拿回原来的宅基地的。只能私下协商,如果购买者愿意,才能拿回来。

在考虑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的退出时,一定要谨慎对待,将土地和宅基地卖出去的前提是自身已经有稳定的收入和居住地,否则后悔是没有用的。


农耕情怀

[案例]

老王头1990年以8000元的价格将自己宅基地上的正房六间、东西厢房各两间及院落出售给了城里人老李。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经过了当时村长和书记的签字认证,由老李保留。2002年老李经过村委会的批准,花费人民币20余万元对自己购买的房屋及院落进行了翻建。2015年老王头听同村小刘说“您不能把自己的宅基地卖给城里人,宅基地现在太值钱了,还不赶紧要回来!”老王头就是否能够要回宅基地及房屋向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分析]

农村私有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房屋所处宅基地的交易,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关联,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用于解决农村村民基本的居住问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民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老王头和老李买卖宅基地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老李虽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翻建,但非灭失,系基于原宅基地而进行的建设,不属于不能返还的情形,故老李应将涉案房屋返还给老王头,老王头亦应向老李返还8000元的购房款。

就老李翻建房屋所花费的20余万元的处理:1、如老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明,仍坚持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就该项损失其可另案向老王头主张赔偿;2、老李亦可以在无效之诉中提出反诉,向老王头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分配,从而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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