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普法」一己私利捕小麂豬獾 非法狩獵被刑事處罰

近日,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出庭公訴一起非法狩獵案,經審理,法院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兩年。

案情經過

2017年9月,被告人黃某某在明知陝西省寧東林業局旬陽壩林場為禁獵區,9月、10月為禁獵期的情況下,為出售牟利和食用,在該林場內分兩次共安放六個鋼絲獵套,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四隻。其中動物頭部、心肝肺和一隻小麂被其吃掉,經陝西省動物研究所對其餘動物殘體進行物種鑑別,被告人獵殺的動物為二隻小麂和一隻豬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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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釋法

「检察官普法」一己私利捕小麂猪獾 非法狩猎被刑事处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非法狩獵罪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珍禽珍獸或者其他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即行為人違反其中任何一種形式或者數種形式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且情節嚴重的,即可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指以下幾種情形:(1)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2)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3)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检察官普法」一己私利捕小麂猪獾 非法狩猎被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黃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在未取得特許捕獵的情況下,明知禁獵區、禁獵期的規定,使用禁獵工具捕殺野生動物,且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非法狩獵罪。案發後,被告人黃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確有悔罪表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對維持生態系統的平衡與穩定和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受國家法律保護,因此,保護野生動物也就是保護人類自己,切莫為了一己私利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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