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倫文德陳雲峰:“區塊鏈牌照”,應“名副其實”

中倫文德陳雲峰:“區塊鏈牌照”,應“名副其實”

1“區塊鏈牌照”的概念

隨著市場對區塊鏈概念的狂熱,許多持有所謂區塊鏈牌照的投資人或經紀商通過轉讓所謂的區塊鏈牌照獲利,據媒體報道,最低的轉讓價款達到了人民幣2萬元,最高甚至達到10萬元。

不同於國外的區塊鏈、數字資產領域的特許經營牌照,如數字資產運營牌照(針對普通數字資產公司)、數字資產交易牌照(針對數字貨幣交易所等)和ICO許可證(針對發行ICO的項目),我國自9·4公告之後便禁止代幣發行,數字資產交易所業紛紛轉至海外運營,僅鼓勵區塊鏈技術行業的研發。對於該技術領域的經營,我們目前尚未出臺專門的文件進行界定。目前市面上炒作的區塊鏈牌照實際上是包含“區塊鏈”字樣的營業執照,目前分為兩種形式:(1)企業名稱中含有“區塊鏈”字樣;(2)經營範圍中含有“區塊鏈”字樣。

2“區塊鏈牌照”的獲取狀況

(一)“區塊鏈牌照”數量

據公開數據統計,截止2018年6月6日,國內企業名稱中帶有“區塊鏈”字樣的企業有3594家,企業經營範圍中含有“區塊鏈”字樣的企業有10539家。

(二)“區塊鏈牌照”地區分佈情況

上述企業主要分佈於廣東、浙江、湖南、北京、海南、貴州、天津和江蘇地區,其中僅廣東省就有7869家企業。

(三)“區塊鏈牌照”獲取時間分佈

上述企業註冊成立時間集中於2017年和2018年兩年,僅2017年和2018年兩年就註冊成立了9268家。

3“區塊鏈牌照”的獲取難度

2017年4月19日,工商總局發佈《關於提高登記效率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的意見》中提出,建立完善企業名稱查詢比對系統(以下簡稱“比對系統”),並與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系統建立有效鏈接,方便申請人填報相關信息,提交企業名稱申請,其中提到,提供篩查提示服務。比對系統對擬申請的企業名稱進行輔助篩查,向申請人提供篩查結果和有關信息,供申請人參考、選擇。

1、擬申請的企業名稱違反禁用規則或者與他人企業名稱相同的,提示違反禁用規則的依據或者列出相同的企業名稱,提示該申請不能通過;

根據上海市工商局網上名稱預先核准系統,“區塊鏈”、“數字貨幣”等術語都被列入了限用級別。因此,對於擬申請帶有“區塊鏈”、“數字貨幣”的企業在核名過程中遇到此情況的,可能會被要求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並按照系統提示上傳符合限用規則要求的文件材料。

但筆者電話諮詢廣東省工商局瞭解“區塊鏈”名稱註冊情況,工作人員表示省級層面並不對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進行干預,具體能否辦理取決於註冊地的區工商局的審核意見。江蘇省工商局的工作人員也表示,雖然限用詞庫全國統一,但實際情況還是取決於區工商局的審核結果。

因此,企業能否獲得含有“區塊鏈”字樣的營業執照,一方面取決於註冊地的工商局的具體要求,如確實涉及區塊鏈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與註冊地工商局提前溝通;另一方面,由於全國各地工商局的限用詞庫是國家統一的,很大程度上全國範圍內的企業名稱中都面臨限用“區塊鏈”字樣的局面,則企業應當按照要求提供證明文件材料,最終由工商局審核決定是否符合註冊要求。

4“區塊鏈牌照”的必要性

(一)名稱的必要性

一般來說,企業名稱只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登記主管機關的規定即可,除涉及金融領域經營活動外,尚無嚴格的限制。但根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包含或者體現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徵。因此,如果企業的營業執照中企業名稱包含“區塊鏈”字樣,而經營範圍卻與區塊鏈行業風馬牛不相及,則不符合企業名稱註冊規定。

因此,對於區塊鏈技術行業的從業人員來說,企業名稱中涉及“區塊鏈”的,則經營範圍中應當涉及技術研發、諮詢服務、培訓活動等符合區塊鏈行業特徵的經營活動。

(二)經營範圍的必要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企業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可見,超越經營範圍的企業經營行為有面臨行政處罰的風險,特別是在我國近期部分地區排查非法傳銷、非法集資等經營活動、嚴管區塊鏈行業的態勢下,吊銷營業執照的風險也在激增,而對於實際從事區塊鏈行業的企業來說,擁有符合相應經營範圍的營業執照是必然的選項。

但是否經營範圍中必須包括“區塊鏈”字樣卻要根據企業自身發展要求而定,一般來說,包含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的經營範圍也符合區塊鏈企業的經營業務,並且在工商登記過程中符合工商部門的要求,但是如企業仍希望進一步細化企業經營活動,將經營活動限定為“區塊鏈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等”的,建議與工商部門進行溝通,變更經營範圍。

不論“區塊鏈牌照”的命運是否和金融牌照一樣未來走向高門檻、存量限制等,毋庸置疑,只有企業真實從事區塊鏈領域的經營活動,獲得監管部門的批准才尤為必要,否則僅僅為了炒作目的,或者為“搶佔風口”而暫時取得業務經營許可從事不相關經營活動也會面臨監管部門的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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