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7年開始,各地對招投標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連出重拳,招投標改革的政策也層出不窮:放開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必須招標的限制、縮小並嚴格界定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2018年,招投標改革正式步入“深改”階段,3月印發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對原來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進行了發範圍的修改和調整。而6月6日,在3月調整的基礎上,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再增加了5類,包括鐵路、公路、管道、城市軌道交通等。
在兩次調整之後,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是什麼?對建築行業有哪些影響?我們一起來看看。
兩次調整之後,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是什麼?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2、不屬於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對建築行業有哪些影響?
招投標改革是簡政放權、淡化行政審批的一部分,和“資質改革”一樣,都是為了促進整個建築行業的健康發展。
不管是資質改革還是招投標改革,最終目的都是讓市場起到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有關部門的角色扮演向服務監管轉變。而兩次調整並嚴格界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放寬有關規模標準,是為了防止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標“一刀切”。
未來幾年註定是建築行業風起雲湧的幾年,在當前的改革力度之下,整個建築行業的格局必將改變!
抄襲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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