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審判能援引會議紀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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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一粟認為,法官審判案件,可以援引會議紀要等作為裁判說理的理由,但是,不得將會議紀要作為判決的依據。

1、法官判決,應當以法律、法律解釋、司法解釋為依據。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這裡的法律包括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行政裁判文書還包括行政法規。就是說,法官判案應當援引法律、行政法規、法律解釋、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而不得將其他規範性文件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

2、法官判案,可以將其他規範性文件,包括會議紀要等,可以作為說理的依據。最高法院規定,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法律解釋、司法解釋規定之外的規範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就是說,法官在判決書的“本案認為部分”,可以將會議紀要,包括學理等作為分析法律問題的理由及依據。比如,判決文書中論述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時,可以將學理、會議紀要等作為依據。說理的依據和判決的依據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此,不能混為一談。

法律規定是論點依據,會議紀要是論證依據,案件事實是論據依據。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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