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莉²º¹²
事情經過
楊師傅是出租車一名出租車司機,隸屬於當地的一家出租車公司。
這天,楊師傅一家人準備去鄰鎮走親戚,一大家子6口人,直接搭乘楊師傅的出租車出發。楊師傅作為出租車司機,知道6人同坐一車是超載的行為。但是,楊師傅因為有一些駕齡,熟悉當地路況,自認為遇到檢查的可能性很小,更何況只是多了一個10歲的小孩。
於是,一家6口坐上了楊師傅的出租車上路了。
誰知道,楊師傅才上路,就遇到民警檢查,被攔了下來。經認定,楊師傅的證件都齊全,但是由於出租車核載5人,實載6人,屬於違法超載。
雖然楊師傅駕駛的車輛,只是超載了一個兒童,但是因為已經超員達20%,被罰款1000元,記12分。
事件分析
首先來看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營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載客人數20%的,一次記12分。
而在交通處罰中,如果被認定為私家車,則和上述營運車輛有著不同的處罰標準,處罰較輕。
上述事件中的楊師傅超載一人,已符合核定載客人數20%。但是 ,當天楊師傅駕駛自己出租車,並沒有營業,而是載家人的行為,這樣仍然是營運車輛嗎?
楊師傅這樣被罰,也情有可原。作為出租車司機,在營運時間開著出租車,即使搭乘的是家人,但依然是“營運狀態”,民警處罰符合規定。
但是,對於這樣的處罰,爭議比較大,楊師傅可以根據處罰的提示,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