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任軍青訴被告嶽林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7)豫0581民初4952號民事判決:被告嶽林海於判決生效後十日給付還原告任軍青貨款18000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嶽林海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任軍青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嶽林海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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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嶽林海
性別:男
年齡:43歲
身份證號:4105211975****8030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姚村鎮柳灘村250號
立案時間:2017年11月10日
執行案號:(2017)豫0581執3120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民初4952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1800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93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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