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必要時可以申請對關鍵證據進行司法鑑定

佛山市南海泰正箱包工藝廠與吳某某勞動合同糾紛一案

【案情概要】

從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2008年1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顯示,吳某某每月工資的構成為底薪加提成;該勞動合同第十一條第3點約定,吳某某的提成工資應以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為準。原審訴訟中,泰正箱包廠對該合同不予確認,提出對合同落款處所蓋“佛山市南海里水泰正傢俬工藝廠”印章是否泰正箱包廠的公章、合同期限是否有塗改以及部分條款與印章形成先後順序等申請鑑定;原審法院依法委託廣東南天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其後該所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結論為:1.檢材2008年3月20日《廣東省勞動合同》落款甲方(蓋章)處“佛山市南海里水泰正傢俬工藝廠”公章印文與樣本(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確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2.檢材2008年3月20日《廣東省勞動合同》“2008,3,20”及“2023,3,20”日期文字是在“2008,7,10”及“2013,7,10”的基礎之上重描塗改而成,文字塗改時間無法檢驗;3.檢材《廣東省勞動合同》落款處甲方(蓋章)處“佛山市南海里水泰正傢俬工藝廠”公章印文及“葉某某”簽名與其標稱時間“2008年3月20日”基本相符;4.檢材《廣東省勞動合同》第6頁落款甲方(蓋章)處“佛山市南海里水泰正傢俬工藝廠”公章印文與本頁第11款第(二)項第1-5條填寫文字不是同一時間形成,其先後順序為公章印文在先,填寫文字在後。而原審法院於2014年5月21日所製作吳某某的詢問筆錄第2頁倒數第12行至第3行顯示,關於吳某某對2008年3月20日勞動合同形成時間的表述為該勞動合同第6頁第11款第(二)項第1-5條的內容是吳某某應泰正箱包廠老闆的要求由其本人書寫好,再交由老闆去加蓋公章,“…合同的甲方簽名是何時籤的,是在原告填寫合同內容之前還是之後籤的,我不記得了,但公章肯定是在填好全部內容後才蓋的。”吳某某上述關於加蓋公章與合同中關於提成的文字填寫時間先後順序的陳述與司法鑑定意見書中“檢材《廣東省勞動合同》第6頁落款甲方(蓋章)處‘佛山市南海里水泰正傢俬工藝廠’公章印文與本頁第11款第(二)項第1-5條填寫文字不是同一時間形成,其先後順序為公章印文在先,填寫文字在後”的鑑定結論相悖,吳某某對該司法鑑定意見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並無異議。

【案件評析】

本案2008年3月20日的勞動合同作為雙方約定提成工資的證據存在瑕疵,其證明力存疑,且吳某某沒有對其陳述該勞動合同中有關提成的文字填寫時間與公章印文時間的形成過程與鑑定結論認定的形成過程不一致作出合理解釋,所以反之依據2008年3月20日的勞動合同,不足以證明該勞動合同中有關提成的文字內容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由於吳某某未能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本案2008年3月20日的勞動合同中關於提成的文字內容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吳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勞動法疑惑,就找“勞動法顧問”!

諮詢問題、合作聯繫請私信!謝謝!

勞動法顧問團隊成員簡介:

李律師,北京大學碩士,在訴訟和非訴業務方面均有豐富的實戰經驗,擔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曾擔任法務總監多年,近20年法律工作從業經歷,因認真、嚴謹、務實廣受委託人好評。

賈老師,中國科學院碩士,資深人事法務管理專家,為上百家企業提供過人事法務管理諮詢服務,曾擔任人力資源總監、管理諮詢項目總監多年,近20年人力資源管理及人事法務管理工作從業經歷,尤其擅長將勞動法與企業管理進行融合、貫通,以給企業和勞動者提供的建議和方案專業、高效著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