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案外人執行異議案件審查須立法規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辦理異議和複議案件規定)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物權執行中物權的形態分為無過錯買受人、消費者買受人和已辦理預告登記的買受人三類。筆者結合近期辦理的一件由無過錯買受人所引發的執行異議案件,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對近年來公佈的類似案件的裁判文書進行梳理,發現各地法院對於執行異議案件的審查標準和裁判理由極不統一,甚至有著天壤之別。為了切實維護法治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筆者對此進行了分析總結,並就案件的審查和裁判提出個人的構想。

各地法院的裁判意見不一

甲欠乙借款,經法院判決後,甲仍未履行還款義務。乙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了甲名下的一套房屋,在評估、拍賣的過程中,丙提出執行異議,認為甲已經將該房屋出售給了丙,丙已實際入住管理房屋多年,只是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而已。對於此類情況,各地法院的裁判意見不一。

第一種裁判意見:對於丙的執行異議,法院執行部門只能做形式上的審查,實體上的審理應由審判部門處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之規定,只要案外人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法院的查封就沒有錯,應當駁回丙的執行異議。

第二種裁判意見:甲確實將房屋出售給了丙,丙已經付清全部款項且已入住,只要丙對於過戶沒有過錯,依據辦理異議和複議案件規定第二十八條“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之規定,裁定中止對房屋的執行。

對於上述兩種意見,筆者更傾向於第二種裁判意見。第一種裁判意見明顯地用法院查封房屋時的合法性否定了案外人享有的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合法權益,而第二種意見更符合辦理異議和複議案件規定的要求。但在實踐中,該規定第二十八條尚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亟須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規定。

筆者通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執行案件中輸入關鍵詞“支付全部房款”搜索發現,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相關法律文書2017年共有767份,其中高級人民法院17份、中級人民法院344份、基層法院共計406份(截至今年1月10日止),以上數字包含由無過錯買受人和消費者買受人提出的執行異議的相關裁定。筆者從上述相關法律文書中抽取無過錯買受人提起的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法律文書共計109份作為分析數據,其中高級人民法院16份裁定、中級人民法院53份裁定、基層人民法院40份裁定。

在高級人民法院的16份裁定中,支持案外人異議共計7件、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共計9件。駁回異議理由為:房屋本身設有抵押權,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未實際佔有房產;以物抵債協議,且未過戶;房屋查封后,另案做出的判決,不能對抗法院的執行。

在各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查詢到的相關裁判文書186份中隨機調取53份,其中支持案外人異議18件、駁回案外人異議35件,駁回案外人異議案件排名第一的是無房屋買賣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間在法院依法查封之後15件,第二是案外人沒有付清全部房屋價款8件,第三是針對輪候查封房屋提出執行異議7件,其他因無管轄權、未實際佔有、以物抵債、未盡注意義務等原因駁回案外人異議共計6件。

基層法院支持案外人的異議共計16件、駁回14件,其中保全和輪候查封各1件、未進行過戶登記、法院的查封合法駁回3件、案外人對未過戶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2件、未付房款3件、未實際佔有房產3件、不作實體審理1件。

案外人異議審查中的誤區

除去在執行異議案件審查過程中案外人的權利不足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權益之外,部分裁定在一定程度上尚存在誤區,例如法院的查封合法、執行異議案件審查中不作實體審理等理由都不符合辦理異議和複議案件規定的法律精神,這些誤區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用合法性審查否定案外人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六十五條的規定是從民事案件處理的角度對執行異議案件如何處理的一個概括性處理方式的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十七條是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如何具體處理相關財產的規定,而辦理異議和複議案件規定第二十八條才是人民法院在辦理執行異議案件過程中具體如何審查的詳細規定。在案外人異議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傾向於引用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十七條來駁回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案外人異議程序的法治價值在於保障案外人享有的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人民法院不能以辦理查封財產時程序合法為理由來否定案外人享有的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同理,人民法院中止對涉案財產的執行也不能否定人民法院查封財產時的程序合法性,兩者互不否定,沒有必然的關聯性。因此,人民法院在辦理執行異議案件的過程中,應當依照辦理異議和複議案件規定全面審查執行異議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不是依照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來審查法院查封財產的合法性。

支持案外人的異議,意味著案外人對涉案財產具有物權。案外人異議程序的設置主要保護那些因為已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已經支付全部價款、由於各種原因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對終止涉案財產的強制執行,並不當然地得出案外人對涉案財產具有相應物權的結論。案外人只有到物權登記部門依法登記後才具有房屋的物權。是否獲得物權,應根據物權登記部門登記公示結果為準,而不是以法院是否支持案外人的異議請求為準。

支持案外人的異議,意味著對案件事實的實質性審查。之所以有該誤區,是上述第二個誤區的衍生。案外人是否對涉案房屋具有物權確實是案件審理的實質性審查,但在執行異議案件中,案外人對涉案物品是否具有物權不是執行異議案件的審查範圍,無須對涉案房屋的物權進行審查,只需要對案外人是否具有排除強制執行的四種情況進行審查即可。正如江必新、劉貴祥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理解與適用》中所說:執行機構所作的案外人權利存否之判斷,性質上僅僅針對執行標的物的形式物權而非實質物權,或者是權利表象而非真實權利。

具體審查中應注意的問題

排除了上述幾點在執行異議案件審查過程中的誤區之外,應當依照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規定第二十八條嚴格審查,在具體審查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舉證責任分配:案外人負全部舉證責任。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案外人執行異議案件中,應當由案外人負舉證責任。對此問題可資借鑑的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指南(一)》,其明確提出案外人應當就執行標的物享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物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慎用自認規則,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的自認都不能免除案外人的舉證責任。特別是案外人對於過戶沒有過錯,要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沒有過錯,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不予支持案外人的執行異議。

其次是房屋買賣合同的審查:合同成立的時間必須是法院查封之後。房屋買賣合同的審查,首先是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間的審查,必須是在法院依法查封之前的房屋買賣合同,法院依法查封之後的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房屋買賣合同沒有書寫時間,交款時間明顯在法院查封房屋之後的,應認定為案外人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依法駁回案外人的執行異議。

第三是合法佔有房屋的審查:合法佔有不等同於實際入住。達成房屋買賣合同後,案外人是否已實際使用或實際入住,需要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不能簡單以已經單獨持有房屋鑰匙來判斷合法佔有,合法佔有房屋的證據審查,包括物業交費、電費收據以及往來信件、裝修合同等證據都能夠證明合法佔有;合法佔有也不等同於必須實際入住,案外人與被執行人達成房屋買賣合同後,案外人又將涉案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自己收取房租等也屬於合法佔有,如果有房屋租賃合同、租房人向案外人支付租金,案外人繳納涉案房屋的物業費、電費等證據能夠證明案外人已實際管理房屋的,應當認定為合法佔有房屋;對於案外人正在房屋裝修過程中的,也應認定為合法佔有。在執行異議案件審查過程中,法院依職權形成的相關材料也屬於執行異議案件中的證據。對於執行部門在查封房屋過程中通過物業瞭解的情況,以及物業費欠繳、電費欠繳等情況在審查過程中依法核實,沒有合理解釋的,應當依法駁回案外人的執行異議。

第四是房屋價款的支付:以物抵債的價款支付,不能認定為已全款支付。房屋價款的支付必須是全部價款的支付,否則也不能成為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理由。對於少部分沒有支付的房屋價款,應當要求案外人限期履行至人民法院,否則也不能對抗法院的強制執行。房屋買賣不是普通的往來消費,大額消費都應當有書面的收支憑證或銀行轉賬明細,不能舉證證明已支付房屋價款的不予支持。以物抵債的房屋買賣合同,沒有實際支付價款的,容易形成虛假訴訟、單獨償還債權、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等問題,不能認定為全部價款的支付,案外人不能對抗法院的執行,應依法予以駁回。案外人還貸是否屬於支付全部價款的問題,案外人支付了部分金額後,因資金等問題案外人與被執行人達成還款協議,由案外人以被執行人名義償還銀行貸款的,應當結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例如被執行人在銀行的賬戶款項來源,案外人支付款項的資金走向,是否持有其他還款單據等全案審查,確實能夠證明系案外人償還銀行貸款來履行房屋價款的,應當認定為已支付全部價款。另外,單獨持有的還款憑證並不能證明由案外人進行還貸,應當嚴格審查案外人資金與被執行人銀行賬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情況進行綜合認定,以防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是未能過戶的原因審查:沒有故意放棄登記、逃避登記的,危害其他權益的,應相對寬容保護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沒有過戶原因的舉證責任應當由案外人負舉證責任,案外人沒有過錯是指案外人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是由於被執行人不予協助、辦理登記存在客觀障礙、登記機關原因等案外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基於執行復雜、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等角度的考慮,只要案外人不存在故意放棄登記、逃避登記等因素的,都應該予以支持。例如房貸未還清,房產部門不能辦理過戶登記,案外人直接用被執行人的名義償還貸款等問題,都是房產不能過戶的原因之一。而對於案外人執行異議案件中直接不審查未過戶的原因就支持案外人的異議請求,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案外人在明知涉案房產存在權證不全的過戶障礙,仍與被執行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應認定為對於不能過戶存在過錯。

第六是輪候查封房屋,案外人執行異議案件的審查:應向首封法院提出。輪候查封被執行人財產,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因輪候查封沒有實際產生查封的法律效力,對未生效的執行行為,案外人不能提出執行異議。案外人提出的,應告知案外人異議不符合案外人異議的法定受理條件,應向首次查封的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案外人異議程序的設置和審查,關鍵是確立統一、明確的標準,引導當事人、案外人和執行法院在一致、確定的規則平臺上公平“博弈”,並實施相應的執行行為。在案外人異議案件的審查標準、審查方法、判斷標準等尚需繼續完善之際,我們期待能在立法層面上得到進一步規範。在現階段,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異議案件應當嚴格按照現有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吃透法律精神,竭力查明案件事實,保障好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化解社會矛盾。

(原載於《中國商報法治週刊》2018年5月3日四版 作者 朵珠林 單位:雲南省紅河州石屏縣人民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