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天然珍珠項鍊”有假買了還索賠 知假買假者不受消法保護

去年,屈某某明知“天然淡水珍珠項鍊”是人工養殖,還在同一時間段在網上多次購買,並以商家用養殖珍珠冒充天然珍珠銷售給屈某某,惡意欺詐屈某某為由,要求商家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責任。

昨悉,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屈某某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屈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6年3月27日,屈某某在海南某某珍珠有限公司的網絡旗艦店購買了“珍珠【致悅】正圓/強光天然淡水珍珠項鍊”三條,總額為4944元,屈某某於2016年3月30日簽收該商品。

該珍珠項鍊所屬的旗艦店宣傳照中標示商品屬性為天然淡水珍珠項鍊、顏色為白色。案涉商品的小標籤上記載:“淡水珍珠項鍊;DX19009E1/圓形/白色;9-10mm/40cm;RMB¥6,988.00”。

後屈某某根據網上辨別真假珍珠的方法,認為該商品為(養殖)淡水珍珠項鍊,並向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舉報,海口市工商局做出了答覆並責令海南某某珍珠有限公司對違法行為進行改正。

2016年7月25日,屈某某與客服溝通退貨退款事宜,並辦理了退貨。

隨後屈某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三倍賠償共計14,832元。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屈某某在2016年3月除了在本案海南某某珍珠有限公司購買珍珠項鍊外,同一時間段內還分別在諸暨市珍某某珠寶有限公司、諸暨市愛某某珠寶有限公司、諸暨瑞某某珍珠有限公司、廣州市優某某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等商家的淘寶店鋪中購買了珍珠項鍊。

隨後屈某某向法院一併提起了訴訟。

法官說法

知假買假與欺詐無因果關係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陶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海南某某珍珠有限公司在銷售案涉商品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以及基於該行為是否應承擔懲罰性賠償的責任。

經合議,合議庭法官一致認為海南某某珠寶有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虛假宣傳行為。陶歆法官說:企業對商品的外包裝進行不實、虛假宣傳的現象,容易誤導廣大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

但是,陶法官指出,本案原告屈某某並沒有因該虛假宣傳陷入錯誤認識。

屈某某作為一名“知假買假”者,明知該企業的商品標識存在虛假宣傳仍然進行購買,其目的就是為了獲得三倍的賠償款項,從主觀方面來看,屈某某並沒有因為該企業的虛假宣傳而陷入錯誤的認識,從而作出違背其真實意願的錯誤意思表示,其購買行為與欺詐無因果關係。

屈某某在短時間內在網絡購物平臺購買同類產品並以欺詐為由多次啟動訴訟要求額外賠償的行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不符,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專家點評

知假買假與“消法”立法目的不符

針對海南某某珍珠有限公司與屈某某一案,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善斌認為,本案的關鍵點是被告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宣傳;屈某某是否因被告公司的虛假宣傳陷入錯誤認識,是否基於錯誤認識訂立買賣合同,以及屈某某是否應當獲得懲罰性賠償。

本案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爭議焦點歸納恰當。判決書關於被告公司在銷售案涉商品時存在故意的虛假宣傳行為,屈某某並沒有因為被告的虛假宣傳陷入錯誤認識,更不是基於宣傳誤導才訂立合同,訂立合同的目的並非為日常生活消費,其在短時間內多次購買同類產品並以欺詐為由多次啟動訴訟要求額外賠償的行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不符等方面的分析論證,層次清晰,邏輯推理嚴謹,說理透徹。本案駁回屈某某訴訟請求的判決結論符合現行法的規定,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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