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寶錯轉2.8萬餘元給“陌生人”!這筆錢究竟該不該還?

大連市民宋女士還在為一筆轉錯的錢而鬧心。

宋女士稱,去年3月31日,她將一筆人民幣28670元,通過支付寶轉賬到了陌生人趙女士的賬戶中。

而此後宋女士多次索要,趙女士並不歸還。

無奈宋女士起訴了對方。

而大連市沙河口區法院近日判決:因為無法證明此係“誤轉”,宋女士索回這筆錢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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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宋女士稱,自己和趙女士素不相識。

去年3月31日,自己本打算轉款給朋友趙某。

“這筆錢一共28670元,是我的修車款.”趙女士說,自己此前可能接到過支付寶好友的添加申請,加了趙女士。但自己和她從未見過面,也沒有發生過經濟往來。趙女士和趙某的賬號在好友通訊錄中緊挨著。“我當時一糊塗,直接把這筆錢轉賬給了這個不認識的人!”宋女士表示。

發現轉錯款之後,宋女士試圖聯繫趙女士要回這筆錢,但對方不加理睬。

無奈之下,她將趙女士起訴到大連市沙河口區法院,要求對方返還不當得利28670元。

而趙女士則表示,這筆錢是基於一次民事調解,宋女士正常支付給她的錢,並非“錯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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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口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趙女士取得案涉款項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原告宋女士訴稱誤將28670元匯入被告趙女士賬戶,但原告在從事交易活動中理應具備較高的風險意識,在向外支付較大金額款項時理應更加謹慎,卻向被告趙女士匯款,不符合常理。

第二,宋女士當庭陳述該28670元為給他人的修車款,但該二人交易行為的真實性法院無法予以確認。且原告陳述其與被告無任何經濟和業務上的往來,但被告的姓名和賬戶信息卻在原告的支付寶通訊名單中,原告可以通過支付寶向被告進行轉款,其所述事實較為牽強,難以採信。而趙女士則可以提供證據證明這筆錢並非錯轉。法院一審駁回了宋女士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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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女士不服,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大連市中院今年5月21日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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