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每日電訊》整版報道:單人涉案金額超20億,“老鼠倉”案折射金融犯罪新動向

原題目——數額驚人 手段隱蔽 伎倆翻新:北京最大“老鼠倉”案折射金融犯罪新動向

導 讀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不斷活躍 、相關措施不斷完善 ,近年來 ,我國懲治金融領域違法犯罪力度空前 ,成效顯著。然而 ,由於金融從業人員屬高智商群體,監管手段升級後,違法犯罪手段也更趨隱蔽——

不僅基金經理可以進行“老鼠倉”犯罪,交易員也可實施,且有的案例中一人涉案交易金額破 20 億 ;部分案件中,私募基金負責人與金融機構投資經理相勾結,“老鼠倉”案危害性進一步加大 ;在企業上市的必經關口,有“蛀蟲”利用職務之便,以藝術品交易等名義行貪腐之實……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檢察機關不斷加強專業化建設,藉助大數據分析等高科技手段,築牢金融安全防線 、讓金融“碩鼠”再無藏身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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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人涉案金額超20億元 交易員成“碩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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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交易員涉案金額超20億元

本案被告人胡某某,“80後”,大學本科學歷。2007年1月,進入某知名公募基金公司中央交易室擔任股票交易員,負責執行基金經理下達的投資指令。2年後,獲得分單權,即可分發基金經理下達的指令給各交易員執行。此時,他已經可以看到公司基金經理下達的所有指令。

“獲得分單權不久,胡某某就利用所具有的查詢所有基金經理下達指令的便利頻繁交易股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金融犯罪檢察部主任蔣星偉表示,在獲得公司當天交易指令後,胡某某從中挑選股票,並用自己控制的賬戶交易。

北京市檢二分院金融犯罪檢察部檢察官助理於淳燁介紹,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投資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開信息,並以自有資金買入牟利,其行為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業界稱之為“老鼠倉”。胡某某的行為就屬於此類犯罪。

“為隱藏犯罪行為,胡某某以父親和岳父的名字開通股票賬號。通過電話指揮‘老股民’父親直接操作,或自己用手機、電腦直接操作。”北京市檢二分院金融犯罪檢察部檢察官助理魏琨說。

據證券交易部門提供的資料顯示,胡某某所控制的上述兩個賬號趨同交易股票達238只,趨同買賣雙向交易金額超20億,非法獲利超4000萬元。證券監管部門出具的認定函同時認定上述信息是胡某某依職權獲取的未公開信息。

“這起案件金額超20億元,是北京司法機關目前辦結的涉案金額最大的交易員類‘老鼠倉’案。”蔣星偉說。

手機帶進交易室,監控死角偷下單

“胡某某在獲知交易信息後直接用手機下單。按規定,手機不能帶入中央交易室,一些金融機構甚至要求核心部門工作人員工作期間不能使用手機。”蔣星偉說。

“本案的另一特點是作案手段隱蔽。許多單是胡某某從交易室出來抽菸、上衛生間的功夫用手機操作的。操作時,他非常留意監控攝像頭,往往是在監控死角操作,用手輕輕一擋,交易就完成了,外人很難發現。”於淳燁說。

“這起案件反映出金融機構運行和對員工管理的規範性問題。”蔣星偉認為,儘管國家對金融機構監管非常嚴格,實操層面仍有一些規定未被認真執行。蔣星偉認為,胡某某擔任交易員僅2年就獲得分單權,入職5年擔任中央交易室副總監,而他自獲得分單權後不久就已實施犯罪,其任用、提拔程序均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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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風險點“擴散”待關注

本案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胡某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7年,沒收個人違法所得,並處罰金9000萬元。胡某某上訴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不久前二審終審,維持一審判決。

“傳統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案件的犯罪主體多集中於可以提前獲知交易信息的基金經理,而本案胡某某的職務是交易員,其不僅實施犯罪,而且頻繁交易致涉案金額超20億元,值得關注。”蔣星偉說。

“傳統金融安全風險點防控力度不斷增大,不排除金融風險向其他環節轉移,也不排除為規避監管而出現新型犯罪。”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郭華教授說。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教授張陶偉建議,加大對基金公司的監管力度,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第三方監督作用,強化自查自糾,進一步促進金融機構運營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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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套取消息到互薦股票 “老鼠倉”新伎倆

私募基金負責人與金融機構投資經理相勾結,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股票交易,交易金額達20多億,牟利超1900萬元……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日前辦結章某(化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一案。從套取消息到主動薦股,這個“老鼠倉”案有啥不一樣?

隱晦傳遞未公開信息

被告人章某(化名),“70後”,案發前系一傢俬募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陽某某(化名,另案處理),“80後”,在一家知名金融機構擔任企業年金賬戶投資經理,協助部門負責人管理企業年金理財賬戶。

“和陽某某是2010年上半年在一個炒股專業論壇上認識的,之後在上海一個吃飯場合見了面。9月,他來上海出差時向我推薦了一隻股票,說他管理的賬戶已經買入,後續還要買一些。”章某供述,自那時起,二人開始互薦股票,案發時累計達78只。

“他們主要是在聊天群裡推薦股票,電話、見面也推薦。”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金融犯罪檢察部檢察官助理盧楠介紹,章某在群裡較為活躍,引導較多,常會打探陽某某對股票看好的程度。一般會問“你怎麼看”“買不買?想買多少?”陽某某則回答“我會買入”“我會搞一些,大搞一些”之類的話。“和上級開會討論決定要買的股票時,我會聯繫章某,建議他可以買。有時是章某主動聯繫我時我告訴他。”陽某某說。

私募基金負責人主動薦股牟利

與普通“老鼠倉”案不同,本案中,章某不僅通過陽某某打探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同時利用陽某某金融機構企業年金賬戶投資經理的身份主動薦股。陽某某則利用職務便利,將章某薦股放入公司股票池並進行交易,章某獲知年金賬戶擬交易股票消息後,利用相關交易為自己的交易“抬轎子”(抬高股票價格)牟利。

“2010年11月,章某在網上向我推薦南方一家上市公司股票,說基本面不錯,他也持倉了。”陽某某供述,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他累計投入上億元買入該股票。

證人證言顯示,年金賬戶投資股票以穩健和謹慎為主,須從公司股票池中選擇。選擇股票池外的股票需由研究員和投資經理發起,提交會議討論通過後經批准入池。

“陽某某研究能力強,消息靈。部門負責人負責大方向,個股選擇陽某某負責比較多。”證人證言顯示,章某向陽某某推薦了17只股票,陽某某負責的年金賬戶均已買入。

“這種作案手段,動用了20多億資金,對股價造成影響。與普通‘老鼠倉’案相比,對金融秩序危害更大。”盧楠說。

全流程監管,防範證券犯罪“變異”

“透露這些信息,會損害客戶利益。”陽某某供述,獲取信息後,章某先以較低價格買入,買入後可能會拉高股價,陽某某買入時價格可能已經升高。賣的時候,章某先“出貨”,可能會拉低價格,後期“出貨”者可能會以較低價格賣出股票。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對二人提起公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二人趨同交易共涉及股票84只,二人互相推薦78只,共獲利超1900萬元。證券監管部門認定,陽某某管理的年金賬戶擬投資股票的信息屬未公開信息。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偉認為,證券犯罪屬高智商犯罪,其犯罪形式、作案手段變化快、種類多,給案件辦理帶來難度,一些證券犯罪面臨取證難、認定難的現實困境。

近年來,大數據分析的運用對發現違法犯罪行為作用積極,李偉建議相關部門加強全流程監管,防微杜漸,從源頭預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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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要過“上市關”,先得交她“買路錢”——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原處長夥同前夫貪腐超4000萬元的警示

利用證監會發行監管職務便利,為相關公司上市、再融資提供幫助,夥同前夫多次索取、收受他人給予的銀行匯款、汽車、手錶等財物超4000萬元,行賄企業多為知名上市公司,以“藝術品交易受賄”等犯罪形式試圖逃避法律制裁……

企業上市“必經關口”現貪腐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所在的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是企業上市的“必經關口”。只有通過該部門審核的企業,才可以向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審委)遞交材料並上會討論,進而逐級上報直至獲准上市或再融資。

1973年生人的李某某,博士研究生學歷,畢業後進入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工作,從審核員一步步走上處級幹部崗位。李某某負責上市公司首發和再融資的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工作,而她也正是利用職務便利進行權錢交易的。

“據瞭解,李某某的業務水平業內公認,她很瞭解上市審核標準,經她報送的材料,基本上一路綠燈。”北京市檢二分院金融犯罪檢察部檢察官助理侯凱中表示,不僅如此,李某某還曾負責制定企業上市審核標準。

“李某某為多家企業和證券公司謀求利益。”北京市檢二分院金融犯罪檢察部檢察官孫晴表示,行賄企業名單中不乏知名上市公司,行賄時間則在公司申請上市或再融資前後較短時間內。此外,李某某還有索賄情節。

檢察機關發現,2003年至2015年期間,李某某夥同丈夫喬某某(二人於案發前離婚)先後向6家上市公司多次索取或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4430餘萬元。

“藝術品交易受賄”隱蔽性強

北京市檢二分院金融犯罪檢察部主任蔣星偉介紹,值得注意的是,這起李某某及其前夫喬某某(案發前離婚)受賄案,有近3000萬元的受賄案款是通過藝術品交易形式、以獲取顯著差價的方式收受的。

“藝術品交易受賄”隱蔽性強。檢察機關發現,喬某某收受賄賂財物與李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行賄人謀取利益之間存在多方聯繫。

“比如,喬某某接觸某知名集團負責人後,成批量向其出售國畫、油畫等,恰好是在李某某負責該集團下屬上市公司再融資財務審核期間。”蔣星偉說。

“低買高賣”,賣畫5車。“從第一次送畫給該集團負責人到案發,喬某某一共送了5車畫。送完畫後,還常常半夜打電話催款。”孫晴介紹,這些物品不通過提供清單、出具收貨憑證等手續進行交付確認,與正常市場交易程序嚴重不符。在此基礎上,經鑑定,涉案藝術品正常市場價格與該集團負責人實際支付喬某某錢款相差6倍以上。

證券領域貪腐值得警惕

本案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李某某、喬某某受賄罪罪名成立,判處李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違法所得。判處喬某某有期徒刑15年,罰金人民幣2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二人已提起上訴。

“一紙股票發行批文,意味著巨大的社會財富。獲准上市企業是否符合國家發展戰略,符合審批條件,業績是否經得起檢驗,事關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戰略、金融市場穩定和股民切身利益。”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偉說。

“證券類犯罪自身特點決定了案件偵辦難度較大,對完善法律法規、細化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司法機關金融犯罪案件辦理專業化建設提出更高要求。”蔣星偉說。

業內人士呼籲,宜加快完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針對金融犯罪不斷變化的實際,加強案例指導制度運用;對“藝術品交易受賄”等犯罪形式開展系統研究,為嚴厲打擊金融犯罪構建理論基礎;加強對金融領域貪腐犯罪打擊力度,最大限度降低因違法犯罪導致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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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檢察官們在庭審現場。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檢察官告訴你:面對“高智商”金融犯罪,如何“道高一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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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檢察官們在廣播電臺。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高智商金融犯罪

有哪些花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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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檢察官們在夜晚加班照片。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互助交叉傳遞,共同牟利。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金融犯罪檢察部檢察官助理趙一璠介紹,為規避監管,一些基金經理達成默契,將自己知道的未公開信息告知對方,對方再將信息告知自己的親友。交叉傳遞信息難以直接認定趨同交易,逃避監管的同時又共同牟利。

業務討論傳遞,推卸責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金融犯罪檢察部檢察官助理盧楠介紹,一些基金經理在網上以業務討論形式傳遞信息並完成交易,其實質為“老鼠倉”。

懲治高智商金融犯罪

這家檢察院怎樣做?

加強專業化建設,不斷提升金融檢察水平。根據北京市司法體制改革整體部署,北京市檢二分院2016年8月設立了全市唯一的分院級金融犯罪案件專業化辦案機構——金融犯罪檢察部,堅持專業平臺、專業工具、專業素質“三位一體”推進檢察專業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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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處室合照。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打造專業化辦案團隊,為辦理金融犯罪案件提供堅實團隊保障。截至目前,北京市檢二分院金融犯罪檢察部共有6名員額檢察官、16名檢察輔助人員。其中,具有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的檢察人員約佔總人數的64%。作為北京市集中管轄證券犯罪案件的檢察院,7名檢察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或基金從業資格。

依法履行檢察職能,嚴厲打擊證券犯罪。近年來,北京市檢二分院辦理了一系列具有典型意義的證券犯罪案件。如某證券公司投資總監段某內幕交易案,檢察院通過該案明確了“利好型”內幕交易案件中違法所得的認定標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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