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及如何避免協議風險

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及如何避免協議風險

實踐中,常遇到當事人諮詢要不要簽訂忠誠協議以及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關於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全國各地法院認定並不一致,甚至同一個地區的不同法院有可能在認定上出現分歧,例如: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2006年7月1日起試行, 2014年5月21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執行專業委員會第10次會議第二次修訂)中第三十七條關於“一方當事人以另一方當事人違反忠誠協議導致離婚為由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在離婚時履行其在忠誠協議中所作損害賠償承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忠誠協議約定的損害賠償數額過高時,人民法院可以適當調整。”

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及如何避免協議風險

而2004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對於忠誠協議作出了相關指導性意見,認為《婚姻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隨後明確規定了4條意見:

(1)對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 對夫妻雙方簽有忠實協議,現一方僅以對方違反忠實協議為由,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或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離婚案件中以對方違反忠實協議或違背忠實義務為由,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的,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之前已審結併發生法律效力的相關案件不再重審。

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及如何避免協議風險

再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浙高法民一【2016】2號)第六條中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訂立如一方發生婚外情或實施家庭暴力等行為,離婚時放棄財產的協議,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內容的承諾或保證書,是對特定條件成就後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約定,非屬《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規定,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對此協議、承諾或保證書的效力應不予確認。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對財產進行分割。一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過錯且導致離婚,另一方無過錯的,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可綜合考慮過錯情況等,對無過錯方酌情予以照顧,以平衡雙方利益。

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及如何避免協議風險

綜上可以看出,目前在我國,夫妻雙方簽署忠誠協議存在一定的風險,即有可能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最高院對此又表示沉默,並未進行統一的規定,實則將自由裁量權給予了審案的法官。

因此,劉亞娟律師建議,夫妻雙方如果對財產做出約定,最好嚴格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簽訂書面的財產約定協議。且需要提醒的是,哪怕擬一份看似簡單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也需要十分謹慎,例如,若一方對其婚前個人購買的房產約定為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卻沒有將相應份額過戶至配偶名下,日後,如果配偶主張按該約定來分割,一方是有可能主張撤銷贈與的,而如若沒有及時過戶,實際上這樣的約定也未必十分保險。因此,建議當協議中對不動產或其他價值較大的財產進行約定時,不妨到公證處將協議進行公證,因為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協議)是不可以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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