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及如何避免协议风险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及如何避免协议风险

实践中,常遇到当事人咨询要不要签订忠诚协议以及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全国各地法院认定并不一致,甚至同一个地区的不同法院有可能在认定上出现分歧,例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06年7月1日起试行, 2014年5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0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第三十七条关于“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及如何避免协议风险

而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于忠诚协议作出了相关指导性意见,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随后明确规定了4条意见:

(1)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 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重审。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及如何避免协议风险

再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民一【2016】2号)第六条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应不予确认。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过错且导致离婚,另一方无过错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综合考虑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及如何避免协议风险

综上可以看出,目前在我国,夫妻双方签署忠诚协议存在一定的风险,即有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最高院对此又表示沉默,并未进行统一的规定,实则将自由裁量权给予了审案的法官。

因此,刘亚娟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如果对财产做出约定,最好严格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签订书面的财产约定协议。且需要提醒的是,哪怕拟一份看似简单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也需要十分谨慎,例如,若一方对其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却没有将相应份额过户至配偶名下,日后,如果配偶主张按该约定来分割,一方是有可能主张撤销赠与的,而如若没有及时过户,实际上这样的约定也未必十分保险。因此,建议当协议中对不动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进行约定时,不妨到公证处将协议进行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协议)是不可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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