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欠債務要共同承擔嗎?

近日整理深圳的離婚判例時找到一份判決,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十分的典型,夫妻倆在離婚的時候都主張了對外的債務,但是一個得到了法官的支持,而一個沒有,我們來看看他們的債務的區別是什麼,為什麼有的能認定為共同債務而有的不可以。

這個案例的案情是這樣的,有夫妻倆林某(男)和田某(女),林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其訴訟請求中要求被告共同承擔分別為30萬、160萬的兩筆借款,被告田某要求原告共同承擔向銀行所借的99萬元。

夫妻一方所欠債務要共同承擔嗎?

原告出示了與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載明瞭因被告私自取出房產證做出男方“難以接受之事”,而導致雙方離婚,並達成了一系列的財產約定,並且離婚協議書中提到了,兩套房子上各還有30萬和160萬的欠款(並非房貸),房屋一因首付借款30萬未還,房屋二因首付借款160萬未還,並約定將房屋一出賣,價款對半分,房屋二歸原告,債務歸原告承擔。另外原告還出示了借條和債權人的情況說明。

被告同意離婚,但是主張離婚協議書系在原告脅迫下籤訂,主張99萬用於共同生活已經消費掉了,但是都沒有提供證據證明。

夫妻一方所欠債務要共同承擔嗎?

基於以上證據和主張法院認為:

“原、被告在2013年11月1日簽訂過一份《離婚協議書》,因雙方協議離婚未成,該協議書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沒有生效,本院將根據實際情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該《離婚協議書》體現了雙方離婚原因及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情況,被告稱其系被脅迫簽訂該協議,原告對此不予認可,被告也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對被告該主張,本院不予採信,本院認定《離婚協議書》載明的相關事項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並將該協議書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認定時的佐證”

最後的判決中,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訴訟請求,但是從照顧婦女的角度出發,在做財產方面按照女方分得55%,男方分得45%做出了分配,而債務方面則按照女方45%,男方55%做了分配。

在債務方面,法院認為根據《離婚協議書》中載明的房產一借30萬元未還,房產二欠款160萬元的表述,在購買房產時存在借款,結合原告出具的借條及債權人的情況說明,該兩筆借款即向兩債權人的借款。

其次,從原、被告的家庭狀況看,原告稱其每月收入1萬多元,無證據顯示其有其他收入,而被告也認可其從1999年開始無工作,在購置家庭兩套房產時,僅憑原、被告收入無法解釋購房的資金來源,被告稱系用家庭積蓄購買的說法難以成立,故對外借款購房具有合理性。

因而法院認定原告兩筆借款成立,該兩筆借款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考慮到系原告名義借款及處理債務的方便性,本院判定該兩筆債務由原告承擔,由被告補償原告855000元(45%)。

而對被告主張的99萬元,因無證據顯示被告向銀行貸款時經過原告同意,且該筆款項金額巨大,也無證據顯示該筆款項用於了原、被告家庭生活,法院據此認定該筆貸款99萬元為被告個人債務。

夫妻一方所欠債務要共同承擔嗎?

在這個案子中,雙方2013年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對整個事實的認定起了非常大的作用,離婚協議書中寫明瞭兩套房子上未還清的欠款數額,與原告出示的借條等相吻合,證明了被告對這兩筆借款是知情的,並且證明了這兩筆借款的用途是用來支付了倆人所購買的房屋的首付。

而離婚協議書中提到的女方私自取出房產證一事則證明了女方的這一筆借款男方事先並不知情,而女方又沒有拿出任何證據來證明該筆款項的去向,因而法院並不認可該借款是共同債務的主張。

夫妻一方所欠債務要共同承擔嗎?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在夫妻雙方之間,對一筆第三方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法院主要是從夫妻雙方是否對該筆債務知情和所借債務是否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上來認定的,當事人應從這兩個方面積極舉證來爭取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張,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方向夫妻倆主張債務時的認定方法跟這個標準是不一樣的,這時夫妻倆需要舉證第三方對夫妻之間財產分開等事宜是知情的,這一點以後再詳談。

另外,這個案例也說明了離婚協議書的作用,雖然按照法律規定如果離婚協議書籤訂後雙方沒有去辦理離婚手續,之後一方反悔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重新分配,但是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離婚協議書中所陳述的事實對離婚訴訟時的事實認定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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