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欠债务要共同承担吗?

近日整理深圳的离婚判例时找到一份判决,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十分的典型,夫妻俩在离婚的时候都主张了对外的债务,但是一个得到了法官的支持,而一个没有,我们来看看他们的债务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有的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而有的不可以。

这个案例的案情是这样的,有夫妻俩林某(男)和田某(女),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其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共同承担分别为30万、160万的两笔借款,被告田某要求原告共同承担向银行所借的99万元。

夫妻一方所欠债务要共同承担吗?

原告出示了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了因被告私自取出房产证做出男方“难以接受之事”,而导致双方离婚,并达成了一系列的财产约定,并且离婚协议书中提到了,两套房子上各还有30万和160万的欠款(并非房贷),房屋一因首付借款30万未还,房屋二因首付借款160万未还,并约定将房屋一出卖,价款对半分,房屋二归原告,债务归原告承担。另外原告还出示了借条和债权人的情况说明。

被告同意离婚,但是主张离婚协议书系在原告胁迫下签订,主张99万用于共同生活已经消费掉了,但是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夫妻一方所欠债务要共同承担吗?

基于以上证据和主张法院认为:

“原、被告在2013年11月1日签订过一份《离婚协议书》,因双方协议离婚未成,该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没有生效,本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该《离婚协议书》体现了双方离婚原因及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情况,被告称其系被胁迫签订该协议,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离婚协议书》载明的相关事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将该协议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认定时的佐证”

最后的判决中,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但是从照顾妇女的角度出发,在做财产方面按照女方分得55%,男方分得45%做出了分配,而债务方面则按照女方45%,男方55%做了分配。

在债务方面,法院认为根据《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的房产一借30万元未还,房产二欠款160万元的表述,在购买房产时存在借款,结合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债权人的情况说明,该两笔借款即向两债权人的借款。

其次,从原、被告的家庭状况看,原告称其每月收入1万多元,无证据显示其有其他收入,而被告也认可其从1999年开始无工作,在购置家庭两套房产时,仅凭原、被告收入无法解释购房的资金来源,被告称系用家庭积蓄购买的说法难以成立,故对外借款购房具有合理性。

因而法院认定原告两笔借款成立,该两笔借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考虑到系原告名义借款及处理债务的方便性,本院判定该两笔债务由原告承担,由被告补偿原告855000元(45%)。

而对被告主张的99万元,因无证据显示被告向银行贷款时经过原告同意,且该笔款项金额巨大,也无证据显示该笔款项用于了原、被告家庭生活,法院据此认定该笔贷款99万元为被告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所欠债务要共同承担吗?

在这个案子中,双方2013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整个事实的认定起了非常大的作用,离婚协议书中写明了两套房子上未还清的欠款数额,与原告出示的借条等相吻合,证明了被告对这两笔借款是知情的,并且证明了这两笔借款的用途是用来支付了俩人所购买的房屋的首付。

而离婚协议书中提到的女方私自取出房产证一事则证明了女方的这一笔借款男方事先并不知情,而女方又没有拿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该笔款项的去向,因而法院并不认可该借款是共同债务的主张。

夫妻一方所欠债务要共同承担吗?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夫妻双方之间,对一笔第三方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院主要是从夫妻双方是否对该笔债务知情和所借债务是否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上来认定的,当事人应从这两个方面积极举证来争取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方向夫妻俩主张债务时的认定方法跟这个标准是不一样的,这时夫妻俩需要举证第三方对夫妻之间财产分开等事宜是知情的,这一点以后再详谈。

另外,这个案例也说明了离婚协议书的作用,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双方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之后一方反悔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重新分配,但是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对离婚诉讼时的事实认定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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