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山西忻州市中院二审网络游戏玩家账号被人高价购买案件

「普法」山西忻州市中院二审网络游戏玩家账号被人高价购买案件

「普法」山西忻州市中院二审网络游戏玩家账号被人高价购买案件

案情介绍

四名网络游戏玩家在玩网络游戏时,突然有人高价购买游戏账号,在骗子一步步的诱导下,最终落入网络电信陷阱,被诈骗5万余元。

近日,忻州中院审结了一起电信网络游戏诈骗案。

被告人林某以高价购买游戏账号为由,在网上寻找出售游戏账号的游戏玩家,在取得玩家信任后,引诱玩家到虚假交易的钓鱼网站进行交易,随后由林某、刘某(在逃)实施诈骗。

诈骗得手后,林某、刘某将钱汇入户名孙某的邮政卡内,由林某、邵某去银行取现。

通过上述方法,共诈骗受害人李某19255元、张某8000元、张某涛2700元、陈某22000元。

诈骗所得主要被林某、刘某挥霍。

法院宣判

五寨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邵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帮助其通过银行卡取现,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共犯。

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策划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被告人林某、邵某非法所得51955元,返还各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某不服,以其不是主犯,原判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

忻州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林某联系想卖游戏账号的玩家,然后给玩家提供虚假交易的钓鱼网站,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策划、主导作用,系主犯。对林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林某诈骗51955元,数额较大,原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经充分考虑其各项量刑情节,量刑适当。对于上诉人林某所提原判量刑偏重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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