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與環境保護法形成新型“鏈接”關係

民法與環境保護法形成新型“鏈接”關係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 龍衛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下稱“民法總則”)已於3月15日由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10月1日起實施。民法總則的頒佈,意義重大,宣佈了新中國民法典編纂第一步獲得成功,我國民法開始進入新的歷史階段。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我國民法典將來完成編纂之後,民法與環境保護法的新型關係如何?(需要說明的是:筆者採用環境保護法概念,不採用環境資源法或者環境法的概念,旨在強調環境保護法的特定性範疇。)對此問題,值得深入思考。

生態環境保護原則的意義

民法總則在基本原則上有一些重要發展,對於環境保護法學科來說,有一條比較重要的條款,就是第9條,該條款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規定成為生態環境保護原則,也有人稱為“綠色原則”。該原則對於兩個學科的關係來說,可謂意義重大。

民法總則在民法基本原則體系中確立生態環境保護原則,從立法理由上來說,既有回應社會關切的現實原因,也有時代價值追求的深層次考慮。目前,我國生態環境問題比較突出,社會反映強烈,民法總則將生態環境保護確立為民法基本原則之一,具有社會回應型立法的顯著特點。然而,生態環境問題並非我國獨有,當今世界對於環境問題已經上升到了一種時代關注的高度,屬於全球的新價值體系的一部分,從這個意義上說,生態環境保護原則的引入,也表達了對於全球化背景下環境保護新價值的一種認同。

筆者認為,這一原則的確立,至少有兩項意義:第一,對當代民法作出了重大的價值發展,我國民法典因此發展成為更具多元價值的社會化民法典。民法在追求維護個人關係或私本位關係的同時,也追求個人利益和自然生態利益的關係和諧;第二,通過這個原則,在民法和環境保護法之間,形成了一種與過去有著重要不同的新的關係,兩者之間的體系關聯進入到一個新型關係階段。

民法和環境保護法的關係發展

如何進一步理解民法和環境保護法的關係?可以將兩者關係區分為三個階段:環境保護法出臺之前的民法獨存階段;環境保護法形成時期的民法和環境保護法並行階段;民法引入生態環境保護原則之後的民法和環境保護法鏈接階段,即新型關係階段。

第一階段,是工業化早期以及之前的民法獨存階段。民法在近現代個人理性主義思潮中得到蓬勃發展,導致了一個民法全盛時代。在這個時期,環境保護問題尚未凸顯,所以還談不上環境保護的立法問題。

第二階段,是工業化發展到了一個階段之後的民法和環境保護法並行階段。在這個階段,環境保護法出現並不斷強化,處於一個所謂的形成時期,此階段又可細分為兩個階段:先是環境保護法的發展初期。隨著環境問題的出現,環境保護法以環境保護這一特殊利益為立足點,逐漸確立屬於自己的調整機制和規則體系,環境保護法成為新興的法律部門。然後是環境保護法的興盛時期或擴張時期。這一時期環境保護觀念日益濃厚,環境保護法的保護理念滲透到不同部門法中,導致包括民法在內的傳統部門法內部形成越來越多的以部門法調整機制為形式但旨在保護環境利益的發生了某些變化的規範。這些法律規則看似傳統部門法規則,但其實已經變化了,主要體現在價值基礎或者典型形式的變化。例如,刑法中關於破壞環境的新型犯罪的規定,行政法關於環境保護的特殊機制規定,民訴法關於環境公益訴訟的機制和程序規定,等等。

第三階段,是當前民法和環境保護法的鏈接階段。這一階段,民法明確將生態環境保護原則在特定意義上納入民法基本價值體系。之前是並行階段,可以說是“你走你的陽關道,我走我的獨木橋”,現在通過這一條規定則進入了鏈接階段,處於“你行我行,你停我停”狀態。應當注意的是,二者是一種鏈接關係,但還未達到融合關係。生態環境保護原則是作為一種外部整體性原則進入民法,發揮的是一種外部整體性限制作用,因此構成的是一種外部的價值鏈接關係。

民法基本原則分為兩種,一種是民法體制原則,另一種是民法外部整體性原則。體制原則屬於民法內部價值,是民法的根本原則和內在基礎,包括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原則,其中,平等和自願屬於體制性基礎原則,公平和誠信屬於體制內部限定原則。外部整體性原則,是指民法需要尊重的政治原則和其他重大社會價值,它們不是民法的構建基礎,卻屬於其外部價值平衡所在,禁止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很大意義上屬於這種外部性限制原則,生態環境保護原則更是如此。生態環境保護原則作為外部整體性原則納入民法基本原則,是當代民法發展的趨勢。比如,歐洲統一民法典草案2009年版,確立的外部整體性原則,包括保障基本人權、保護文化和語言的多樣性、保護生態環境以及維護區域發展等。

新型關係對民法的影響

民法和環境保護法的新型關係,給民法帶來了什麼影響呢?從總體上說,它使得民法進入到了一個尊重生態環境的價值更加多元的階段。

其次,對於法律適用,發生特殊方法論的影響。生態環境保護作為價值要素之一,必要時通過體系解釋、目的解釋影響民法具體規則的適用。我國民法作為當代民法體系的典範,最主要的一個特點就是宣示和規定了一個民法基本原則體系,使得其體系具有極大的開放性和彈性,並且在適用上導致一種不同於德國、日本民法典的特殊方法論,強調民法適用的問題思維、原則思維和動態思維。

最後,民法和環境保護法關係的未來趨勢。現在生態環境保護這一條外部整體性的限制原則,會不會最終和當年的公平、誠信那樣變成民法的體制內部原則呢?公平和誠信在早期也是民法外部限制的,隨著民法依存的社會化程度的提高,慢慢變成了民法內部限制的原則。如果有一天生態環境保護到了也不得不內部化的程度,那麼民法和環境保護法就會變得融合起來。到那個時候,民法和環境保護法就融為一體。但筆者以為,這一天恐怕短時間內不會到來,民法和環境保護法的分立局面在很長時期內只會繼續發展,而不會消亡。(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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