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時寡居女性不可承受之傷

古時寡居女性不可承受之傷

為了排解和宣洩人性最基本的慾望,寡婦們曾經掙扎過、抗爭過。在那無數個寂寞的深夜裡,她們悲傷地哭泣著、思考著,為自己的不幸而流淚,為自己的未來而規劃,採取了種種辦法,來抵禦身體最深處的痛苦。

第一招,創業轉移慾望。

即把床幃慾望轉化為創業慾望,從而獲得個人滿足感。據史籍記載,先秦時有位著名的寡婦叫清,丈夫英年早逝,遂獨自掌管家業。按說,在那個時代,寡婦改嫁是可以被社會允許的,但寡婦清沒有改嫁,而是極力壓抑自己併成功地實現了慾望轉移,苦心經營夫家的採礦業,積聚了數不清的資財,成為一方首富,更至“僮僕千人”。連千古一帝秦始皇也十分看重她,為她樹碑立傳,尊其為“貞婦”。

無獨有偶,在清朝乾隆年間也有一名寡婦採取慾望轉移法登上富豪榜的。據《高密縣誌》記載,乾隆時高密縣寡婦傅單氏守節31年,“持家有成”,以致“家業五倍於原產”,成為遠近聞名的女富豪、女強人。

第二招,以毒攻毒。

即通過自殘身體獲得疼痛感,來抵充慾望的空虛,實現形式上的宣洩。在明清野史裡,經常可以讀到這樣的文字,某某寡婦為表明守節的決心,往往截髮、斷指,被時人稱道。比如,《廣州府志》曾記載過一件發生在明嘉靖年間的事情,寡婦李俞氏“安於室”多年(注意是多年),家族人等常懷疑她與鄰村某男有染。在一次家庭會議上,李俞氏終於憤怒了,她伸出手給大家看,眾人皆瞠目結舌,原來十個指頭都成了斷指。

實際上,這些文字記載顯然是出於宣傳貞潔觀的需要,並未從人性的角度來理解寡婦的痛苦。這位李俞氏連斷十指,絕非一日所為,利用痛感來宣洩慾望,也不是她的發明。早在春秋時期,魏國有寡婦名裘玉者,就曾用刀子削其大腿,“並生啖之”,以發洩來自靈魂深處的寂寞感。現在有不少女孩子在情感失敗之後,也喜歡用菸頭燙自己的手臂,大概也是如此。

第三招,器具自慰。

即利用器械深入性器,實現滿足感。從現在出土的女用自慰器具來看,女性的自慰史是很長的,而且大多屬於寡婦的專利,有夫之婦應該不需要。寡婦自慰的器具種類繁多,用材也讓人大開眼界,有青銅、白玉,甚至還有用石頭的,可謂五花八門。在這方面,寡婦們充分發揮了自己的聰明才智,自己動手,搞發明創造。比如,有一種木製的類似陽具的自慰器具,做工精巧,形式逼真,可以放入平常睡覺的枕頭中,便於方便取用,想來也是十分有趣。

當然,自制器具並非一個簡單的過程,但寡婦們總會想到辦法,比如,有些最原始的自慰工具,就被寡婦們信手拈來了,其造型非常簡陋,就像是隨便撿的一塊長柱形石塊而已。而最大號的自制器具,則造型更為粗糙,只是末端加了個圓環而已,非常實用,比單獨一根橫棒好握多了。順便說一句,古代寡婦是不會選擇黃瓜或者香蕉的,因為這兩玩意傳入中國的時間並不長。

由於器具自慰可以隱秘進行,又不會招致失節的非議,所以,成為許多寡婦宣洩慾望的首選。

第四招,通姦偷人。

寡婦偷漢子,在古代為人所不恥,有些像今天的花邊新聞一樣,經常被好事者記載於文字。《清稗類鈔》裡有這樣一件事:秀才趙蓉江受聘到東城寡婦陸氏家教書。一天晚上,趙蓉江正在讀書,陸氏敲門說:“先生一個人睡很孤獨,今晚風月很好,就讓我為你陪睡吧”。先不論陸氏的行為是否道德,但她表現出一名正常女性對性的渴求,這正是當時多數寡婦強烈性需求的有力見證。像《水滸傳》裡的潘金蓮和潘巧雲等人,有老公還去偷漢子,與寡婦偷漢子有著本質區別。趙炎認為,前者應該歸為淫蕩,受到譴責;後者實出於無奈,應該得到寬容

第五招,冒死改嫁。

之所以用“冒死”二字,是因為古代寡婦改嫁屬於非主流,特別宋代以後,進入明清兩代,寡婦改嫁是需要性命相搏的,一旦改嫁不成功,將面臨浸豬籠溺死或者被活活打死的命運。如明景泰年間,河北有寡婦“不安於室”,試圖再嫁,其家族以此為恥,族長率領族人“合群以毆殺之”,真是極端的殘忍。寡婦也有改嫁成功的例子,比如,清朝乾隆年間,山西寡婦楊陳氏花錢買通了族長的老婆,在枕邊風的作用下,族長大人終於大發善心,同意了楊陳氏再嫁本村鰥夫李某。

寡婦再嫁,在風氣開放的唐朝,不算什麼難事,但在明清理學盛行的年代,確實比登天還難。所謂世上無難事,只怕有心人,聰明的寡婦還是有的,她們努力尋找可以託付終身的男人,在家族裡上下活動,贏得同情和支持,最終實現了合法改嫁的目的。據《無錫縣誌》記載,有寡婦齊王氏公然違背《禮記》中“寡婦不夜哭”的教條,經常在夜間大哭大鬧,搞得四鄰不安。夫家無奈,只好問她到底想怎麼樣。原來齊王氏早與家奴陳二有私情,隨即提出條件,只要允許她與陳二結為夫妻,就拉倒,否則,繼續鬧騰。於是,一樁合法婚姻就這樣產生了。

寡婦作為一個獨特的社會群體,如何在身體慾望和社會道德之間找到平衡,需要更多的人關注和深思!寡婦本就已經不幸,如果我們不能及時給予人文關懷,必將是社會的一大痼疾,成為社會的悲劇!

男子亡故,妻子成了寡婦,聘妻成了“貞女”,還有離婚的婦女,這些女子都有再婚的問題。傳統社會的名教認為夫婦為人倫之始,夫妻名分一定,就終身不能改變。為了正名分的大事,婦女要保持貞節,“從一而終”,不能再嫁,即使家貧無以為生,也要按照宋儒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倫理,不能再婚。倘若第二次結婚,就會低人一等,受到各種侮辱。親朋會認為她玷辱“門風”,看不起她,所謂“再嫁者不見禮於宗黨”(民國《崇明縣誌》卷四),就是指此。社會上也歧視,甚至會出現同治《祁門縣誌》所記載的徽州情形:

再嫁者必加以戮辱,出必不從正門,輿必勿令近宅,至家牆乞路,跣足矇頭,群兒且鼓掌擲瓦而隨之。生前如此,死後還要受到歧視,族譜的寫法就在貶低和蔑視她們。如丹徒縣的《京江郭氏家乘》對族人妻室寫法規定:正室曰“配”、“繼配”,如果是娶再嫁女子則書“納”,族人的妻子改嫁出去了則寫“曾娶”,為的是“賤失節也”。

元明以來,統治階級把守節的寡婦和貞女表彰為“節烈”、“貞烈”,給她們建立“貞節坊”、“烈女祠”,而清朝做得特別認真。雍正元年(1723)上諭說,“朝廷每遇覃恩,詔款內必有旌表孝義貞節之條,實系巨典”,命令各地“加意蒐羅”,對山鄉僻壤、貧寒耕作的農家婦女,尤其不要因她們請旌經濟上有困難而遺漏。旌表節孝,除像以前一樣給單個節婦銀兩建牌坊外,又命在各地建立節孝坊,表彰所有節婦。又放寬表揚條件,原定50歲以外死了的寡婦才能申請旌表,改定為40歲以上守寡已達15年的(《清世宗實錄》卷四、卷十二)。幾年後,又以有的官員不認真執行,下令把建立節孝祠的情況作為卸任交待的一項內容。在這個政策下,旌表節孝成了地方官的一件要務。常熟縣把西洋天主堂改為節孝祠,儲放節婦、烈婦、孝婦、貞女的牌位(鄧琳《虞鄉志略》卷三)。吳江縣於乾嘉道間建立貞節坊7個,旌節坊50個(光緒《吳江縣續志》卷七)。受到旌表的人很多,上海在同治以前表彰的節烈婦女已多達3000多人。有的宗族祠堂也給節婦貞女建立祠宇,並在家譜上大書她們的事蹟,“一以闡幽,一以勵俗”。

清朝政府和社會上層人士在經濟上對寡婦施行小恩小惠,以圖阻止她們再嫁。一些地方官和紳衿組織恤嫠堂、安節局、全節堂、崇節堂、清節堂、保節堂、儒嫠局,這些堂、局有一些田產,給貧窮寡婦一些資助,或接受她們進堂生活。有的宗族給寡婦撫卹金,特別是在有義莊、贍族田的宗族內。如華亭張氏義莊規定,寡婦之家即使經濟不拮据,亦按貧窮族人標準給予口糧、衣物(《張氏捐義田摺奏附義莊條例》)。浙江永康縣應氏宗族有恤嫠田百餘畝,收入全給節婦貞女(《春在堂雜文四編》卷一)。有的地方給佃農寡婦以優待,如廣東香山劉清的佃農死了,兒子尚幼,遺孀失去租地就無法維生,劉清為保持其“清節”,允許繼續耕種,交不足地租也不追逼(盧文弨《抱經堂文集》卷三十四)。

寡婦的悲慘生活封建勢力的壓迫,思想的束縛,產生了它的惡果——在婦女中造成許多悲劇。最慘的是殉夫制度。一些婦女在丈夫死後自殺相隨,清吳友如繪《古今談叢圖·節烈可風》,表現烈婦殉夫情形“不幸夫亡,動以身殉,經者、刃者、鴆者、絕粒者數數見焉。……處子或未嫁而自殺,或不嫁而終身”(同治《休寧縣誌》卷五)。如石埭縣方坤死了,妻李氏自刎(康熙《石埭縣誌》卷七)。有的人本來不想死,但有人逼她改嫁,她為了保持貞節,以自殺來抗爭。福建流行一首民歌說:

閩風生女半不舉,長大期之作烈女。

婿死無端女亦亡,鴆酒在尊繩在梁。

女兒貪生奈逼死,斷腸幽怨填胸臆。

族人歡笑女兒死,請旌藉以傳姓氏。

三尺華表朝樹門,夜聞新鬼求還魂。(俞正燮《癸巳類稿》卷十三)

控訴了宗法勢力對婦女的迫害,揭示了寡婦被迫殉夫的一個社會根源。

清朝政府對殉夫現象,既讚揚,又有所保留。康熙二十七年(1688)以前,對於殉夫者多加表彰,這一年大學士等又題請旌表山西的烈婦荊氏等人,康熙帝因而說,“今見京師及諸省殉死者尚眾”,然而丈夫壽短,妻子何必自殞,這種輕生是反常的事,過去旌表,使死亡者“益眾”,自今以後,嚴行禁止“王以下至於細民婦女從死之事”(《清聖祖實錄》卷一三五),當然不再旌揚了。康熙帝表現了開明的態度。但是殉夫乃是“夫為妻綱”的產物和一種表現形式,這種思想和制度不改變,必然會有殉夫的現象。而它是“大義凜然”的事情,統治者覺得不表彰不好,到雍正六年(1728)就斟酌情形,表揚那種尤為節烈的。特例一開,地方官請旌的就多了起來,到雍正十三年(1735)閏四月的頭幾天,請旌表的節烈婦女就多至十數人(《上諭內閣》),於是再令勸諭婦女不要殉夫。清朝政府儘管不是那樣積極倡導殉夫,但那時的婚姻制度決定了這是不可能根絕的現象。

在古代,由於受到“從一而終”、“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等封建貞節觀念的影響,以及法律上的種種限制,多數婦女喪夫之後,都不能再嫁。從眾多文獻對列女的記載中,可以發現,當時絕大多數的寡婦年齡在十三至三十歲之間,正值性需求的強烈期,可想而知,孤苦的日子是非常難熬的。

清人沈起鳳撰寫的《諧鐸》卷九《節婦死時箴》就記載了一位老寡婦荊溪某氏,八十歲臨終時,召集孫曾輩媳婦到床前,對她們說:“我有一句話,你們好生聽著。”後輩媳婦們還以為是有關家產繼承權之類的重要遺言,趕緊豎起了耳朵。老寡婦說:“你們到我家做媳婦是你們的福氣,但如果哪個運氣不好,年紀輕輕當了寡婦,自己就要好好思量思量了,能守就守,不能守就告訴長輩改嫁,也是很容易的。”沒想到老祖宗說出這麼一句話來,媳婦們個個都吃了一驚,以為將死之人糊塗了。老寡婦笑了笑又說:“你們以為我胡說八道?守寡兩個字說起簡單做起來難呀!”接著,老寡婦說了一段自己的往事。她守寡時才十八歲;因出身名門,又嫁給官宦之家,加上還有一個遺腹子,根本不敢想再嫁的事。然而“晨風夜雨,冷壁孤燈,頗難禁受”。丈夫有個表哥來探親,她“覷其貌美,不覺心動”,等公公婆婆睡後,打算去找他傾訴衷腸。等她“移燈出戶”,又突然後悔起來,轉身回了房。可是“心猿難制”,又“移燈而出”,鄒了幾步,“終以此事可恥,長嘆而回”,如此反覆多次,最終下定決心還是見心儀的人一面。經過灶房,聽到丫鬟說話,她嚇了一跳,趕緊又回房,將燈放到桌上,假裝睡覺。結果做了一個夢,夢見自己到了表哥的房間,兩個人相見恨晚,正準備攜手上床,突然發現一個滿臉是血的人坐在蚊帳中,仔細一看,竟然是亡夫,嚇得她大叫著驚醒。她“始而駭,中而悲,繼而大悔”,從此斷了任何念頭。最後老寡婦說:“如果當時沒有灶房的人聲,也就沒有那場惡夢,也就不能保得一身清白,不讓地下人蒙羞。因此知道守寡之難,不要勉強。”老寡婦還命兒子將自己的話寫下來,作為家法。不一會兒,老寡婦就含笑而逝。

老寡婦守了一輩子寡,也忍受了一輩子的清苦,為了不讓後輩媳婦步其後塵,告誡她們,守寡太難,不要勉強,實在難得。

寡婦們採取了種種辦法,甚至為自己設置了一道道非人的藩籬,試圖抑制難奈的寂寞和感情的飢渴。最簡單的辦法,是將自己封閉起來,與世隔絕。《明史•列女二》記載:“陳節婦,安陸人。適李姓,早寡,孑然一身,歸父家守志,坐臥小樓,足不下樓者三十年。”又:“馬氏,山陰劉晉嘯妻。萬曆中,晉嘯客死,馬年二十許,家無立錐。伯氏有樓,遂與母寄居其上,以十指給養,不下梯者數十年。常用瓦盆貯新土,以足附之。鄰婦問故,曰:‘吾以服土氣耳。’”

不見人好辦,但要斷絕內心的念想,還得從心理和生理兩方面來抑制。心理上抑制的方法主要是念佛和作書。

由於佛提倡戒色慾,因此有些寡婦為了達到抑制情慾的目的,不分白天黑夜的唸佛。此類的記載很多,如清人彭希涑寫的佛教傳記《淨土聖賢錄·往生女人第九》中,記錄了七十九名潛心向佛的婦女,其中有十六人就是寡婦,還有多人不明確。如宋李氏,夫喪後,日誦佛名,及阿彌陀經,夜以繼晝,聲徹內外,凡十餘年。明鍾氏,年四十,喪夫,遂長齋,日誦西方佛名,歷四十餘載,居常每聞天樂鳴空,及唱佛聲。明費氏,少寡,織紡自膳,持齋數十年,供養三世佛畫像,及檀香大士,日誦金剛經一卷,佛名千聲,寒暑不輟。還有清餘氏,法名真修,年三十二而寡,至三十六,長齋奉佛,晚年以家事付兒婦,專修淨業。

有的寡婦乾脆出家為尼,南朝梁釋寶唱《比丘尼傳》記錄了九十五名比丘尼,其中有多人就是寡婦,如超明尼、淨檢尼、道儀尼等。《北齊書·羊烈傳》記載:“烈家傳素業,閨門修飾,為世所稱,一門女不再醮。魏太和中,於兗州造一尼寺女寡居無子者並出家為尼鹹存戒行。”臺灣李玉珍博士《唐代的比丘尼》研究,歸納了唐代士族比丘尼出家的原因約可分為五大類,“寡婦守節”為第一大原因。

古代寡婦作書成為了一種獨特現象,她們作的書往往被奉為經典,最終成為約束自己約束女性的清規戒律。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班昭,班昭是寫《漢書》的班固的親妹妹,據《後漢書·列女傳》記載,她十四歲嫁給同郡曹世叔為妻,不久即守寡,不曾改嫁,作《女誡》七篇,勸誡女性如何做一個好女人,一直以來大受男人追捧。

清初王相的母親劉氏,守寡幾十年,寫出了《女範捷錄》共十一篇,即:統論、後德、母儀、孝行、貞烈、忠義、慈愛、秉禮、智慧、勤儉、才德。對女性的言行進行規範,如《貞烈篇》雲:“忠臣不事兩國,烈女不更二夫,故一與之醮,終身不移,男可從婚,女無再適。”王相又把他母親的這一部《女範捷錄》和《女誡》、《女論語》、《內訓》三書合訂一起,命之為《女四書》,至民國初年,幾乎每一個讀書的女子啟蒙時都讀過。

生理上抑制情慾的方法主要是辛勤勞作和自殘身體。喪夫後,為了奉侍公婆,哺育幼子,一些寡婦一心撲在勞作之上,有的甚至刻意折磨自己,以抑制情慾。

《明史•列女上》記載:“餘氏,黃岡宋蒙妾。蒙妻劉,舉子女各一人,餘無所出。及蒙卒,劉他適,妾辛勤育之。日事紡績,非丙夜不休。”丙夜即三更或半夜的時候。

《清史稿•列女一》記載:“張棠妻金,秀水人。棠卒,金作苦奉姑,晨炊偶有餘,日午復以進。姑呼金共食,金慮姑不足,輒以腹痛辭。姑病,侍食嘗藥,搔癢滌牏,鬋發拭垢,靡不躬焉。夜坐床下,聞呻吟即起。姑歿,……則愈益作苦。方冬捆屨,兩手龜且裂,敷以醬及蠟淚,痛如割,必畢事乃寢。”

《清史稿•列女二》記載了一個故事:“魏國棟妻龐,……國棟卒,無子,龐力女紅以養。織日一疋……”《漢書•食貨志下》雲:“布帛廣二尺二寸為幅,長四丈為匹。”清代一匹布不會短過漢代,可見龐氏一天至少要織布四丈以上。龐氏拿布到街上賣,別人多給錢她堅決不要。丈夫的奶奶八十多歲了,眼睛看不見,龐氏揹她曬太陽,上廁所。婆婆到了八十,她也是如此伺候。兩位老人去世,都是她操辦的後事。有人同情她想賙濟她,她日夜織布償還。有一年發水災,沒有吃的,朝廷發賑災糧,她又問要不要償還。人家說,賑災糧不用償還。她說我不能吃朝廷的白食,無論別人怎麼喊,就是不去領。最後還是縣官為了表彰她的節義,派人送了一石米給她,她才勉強接受了。

有的寡婦為了抑制自己的情慾,不惜自殘身體。《諧鐸》卷三《兩指題旌》記載了一個故事:有位叫趙蓉江的未及第時,曾在一寡婦家裡當家教。寡婦暗自喜歡上了他,一天晚上,走進他睡房示愛,被趙蓉江推出房間,關門時竟把寡婦的兩個手指夾住了,大聲呼痛。回到自己房中,寡婦又羞又悔,用刀截去了兩個手指,並偷偷地拌以石灰用檀盒藏了起來。第二天趙蓉江便離開了。後來寡婦的兒子中了進士,並受到已居顯要的趙蓉江提拔做了官。按照清“節婦年逾四十身故者,守節已歷十五載以上,亦應予旌”的定例(《清世宗實錄》卷12)兒子請求朝廷表揚其母守節,趙蓉江想起寡婦當年的行為,便駁回了請求。連續幾次,寡婦的兒子不明白為什麼,就回家告訴了母親。寡婦拿出了檀盒,對兒子說,你把這個呈給你老師就行了。趙蓉江啟開檀盒見了兩節斷指,恍然大悟,馬上就同意了。

即使是念佛,即使是忘我勞作,也總有停歇的時候,每當夜深人靜之時,怎麼辦?因此民間有句歇後語“半夜裡的寡婦——難過”。清人青城子《誌異續編》卷三記載:“一節母,年少矢志守節。每夜就寢,關戶後,即聞撒錢於地聲,明晨啟戶,地上並無一錢,後享上壽。疾大漸,枕畔出百錢,光明如鏡,以示子婦曰:‘此助我守節物也!我自失所天,孑身獨宿,輾轉不寐。因思魯敬姜‘勞則善,逸則淫’一語,每於人靜後,即熄燈火,以百錢散拋地上,一一俯身撿拾,一錢不得,終不就枕,及撿齊後,神倦力乏,始就寢,則晏然矣。歷今六十餘年,無愧於心,故為爾等言之。’”這位寡婦常年用這種撿拾銅錢的方法來抑制自己的情慾,最後竟然成為了一種習慣,一撿就是六十餘年。

更有甚者,有的寡婦不惜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來徹底抑制自己的情慾。《明史•列女》記載,卻縣李胡氏二十五歲守寡,一天鄰家起火,大火燒到她家,家人趕緊過來救她,她卻將七歲男孩從門*****給嫂子,然後“抱三歲女端坐火中死”。類似於這種以極端手段以達到一了百了目的的寡婦,史料中的記載不在少數。清施淑儀《清代閨閣詩人徵略》記載,昭文縣項吳氏,丈夫病危時對她說:“老母在,毋殉我”。待殮畢,吳氏想用自殺以求解脫,婆婆說:“你毋忘你夫言”。兩年後,婆婆死,她又想自殺,母親又提醒她:“姑與夫未葬,汝不得死”。這樣吳氏只好等待把丈夫和婆婆後事處理完畢,才得“不食死”。這一年,她也不過二十六歲。生命是寶貴的,如果寡婦們不是孤苦難耐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是不會以生命為代價的。

古代婦女為了抑制情慾的非人煎熬是現代人難以想象的。

古代寡婦改嫁的社會文化和輿論氛圍

寡婦改嫁難與不難,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她所生活的那個社會的文化和輿論環境。在西方,這個方面的環境對寡婦再嫁是比較適宜的。不過,在討論西方的文化和輿論氛圍之前,先簡單地談一下中國的情況可能有易於比較。

在中國封建社會,寡婦的改嫁,總的說來,前景黯淡。雖然禮法一般都不禁止寡婦再嫁,但自宋以後,提倡寡婦守節,成為一個強大的傳統,對寡婦的改嫁形成極為不利的社會條件。從禮教方面說,《禮記·郊特牲》上早就說過,“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這是禮教上最早反對寡婦再嫁的說法。不過,這也僅僅是一個說法而已,在當時,它並不具有很強的約束力。所以,春秋之時,女子不僅可以改嫁,甚至在丈夫久別不歸的情況下,妻子也可以改嫁。漢代,董仲舒也主張“夫死無男有更嫁之道”。但是,這裡也反映出一種傾向,即到漢代,寡婦的改嫁已經附加了一定的條件。果然,劉向作《烈女傳》時,主張“避嫌別遠”,“終不更二”。而班昭的《女誡》提出了“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義”的思想。這樣,寡婦的再嫁就逐漸成了一個為社會所關注的問題了。但無論是漢代,還是以後的隋、唐、五代,改嫁的寡婦仍為數不少。據統計,唐代公主寡居再嫁的共有20多人,有的甚至二嫁、三嫁。但是,自宋以後,社會輿論導向大變。先是程伊川反對男人娶寡婦,認為“若取失節者以配身,是己失節也”,而“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後經其弟子朱熹對此一觀點的評說,遂使寡婦再嫁成為奇恥大辱。社會反對寡婦改嫁的習氣愈演愈烈。至清代,有人更主張“忠臣不事兩國、烈女不更二夫”,寡婦守節成為社會崇尚的人生境界。而政府的褒獎措施又為寡婦守節之風的形成推波助瀾。“自元以迄明、清,封爵之典不及夫亡改嫁之婦”。明代,寡婦30歲以前夫亡守節,50歲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免除本家差役。清代對節婦貞女也給予表彰。從法律方面看,中國古代一般並不禁止寡婦的再嫁。此外,遼、元、明、清各代只是不許命婦喪夫後改嫁。所以,僅從法律的角度看,一般人改嫁並非難事。但是,古代中國是一個禮治為主的社會,即使古代的法律也滲透著儒家的思想和禮教精神。這封建的禮教卻是吃人的

再看西方的傳統和文化背景,寡婦改嫁的形勢雖然說不上自由,卻是寬鬆了許多。

在羅馬人的法律中,對寡婦的改嫁並不明文禁止,只是規定有一定的喪服期,喪服期內不得嫁人。喪服期為10個月,設立這一期限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血之混合”。所以,在這一法定的期限內已生育的婦女就可以馬上結婚。與中國古代的三年居喪期相比,古代羅馬的這一規定似乎從一開始就具有理性色彩。可是到了中世紀,居喪卻具有了更多的道德意義,寡婦要為喪夫而表示應有的哀傷。不過,在歐洲的大多數地方,居喪的期限一般也就是一年,只有在這期限內改嫁的寡婦,可能被認為是不體面的。但在瘟疫過後的歲月裡,甚至這些限制也蕩然無存了。

基督教會對寡婦改嫁的態度,基本上是根據它對性和婚姻的一般看法。教會宣揚,獨身是基督徒人生較高的境界。但這不是一般人能夠做得到的,所以,聖保羅說,“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有福氣。”。可見在早期的教會中,寡婦的再嫁雖然沒有受到鼓勵,但也沒有受到歧視。德圖良(150—240年)提出了對寡婦再嫁不利的理論,他把所有的第二次婚姻說成是通姦,對肉慾主義進行猛烈的抨擊。但是,這種被歪曲的、誇大的觀點,並不是教會的觀點。德圖良這種對再婚的嚴厲態度在後來的教會思想家中變得較為緩和,他的理論不像中國的程朱理學那樣發展到極至。12世紀40年代另一位重要的教會理論家格雷希恩(1095—1150年)對那種將寡婦再嫁與通姦等同起來,把改嫁的寡婦當做妓女看待的觀點作出這樣的解釋,即認為它們是在勸說寡婦實行禁慾,而不是非難寡婦的再婚,乃至三婚、四婚。在這種逐漸有利於寡婦再嫁的氛圍下,13世紀的一位著名人物霍斯坦西斯(1200—1271年)宣稱,寡婦再嫁多少次,原則上無關緊要。甚至認為寡婦可以改嫁1000次,她的最後一次婚姻和她的第一次婚姻一樣,都是有效、合法的。教會對寡婦再嫁更為寬容的態度表現在寡婦隨時可以嫁人方面。教皇亞歷山大三世(1159—1181年)廢除了對寡婦居喪期的限制和以前對於在喪服期內改嫁的寡婦給以“喪廉恥”宣告的處罰。教皇英諾森三世(1198—1216年)在1201年的教令中重申了亞歷山大三世的規定。這樣,西方教會法允許寡婦有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改嫁而不至於被宣告喪廉恥的自由。從這方面來看,教會法對寡婦再嫁的態度較為寬容。教會對寡婦再嫁的不太友好態度大概只有一個,那就是不給再婚者舉行祝福儀式。但即使就這一點而言,教會的態度似乎也不是專對寡婦的,因為只要結婚的當事人中有一方(男女都一樣)以前結過婚,就得不到牧師的祝福。也許,婚姻是教會的七件聖事之一,而聖事是不能重複的吧。

由此可見,不論我們怎樣評說中世紀的教會抑制人性,但在寡婦再嫁這一問題上,教會的態度是比較開明的。新教對這個問題也持開明態度。路德認為,寡婦守節既不是上帝的指令,也不是上帝的禁令。寡婦要不要再嫁,取決於她們在上帝面前獲得良心上的自由。

道德家、社會輿論和習慣倒是給寡婦造成了一定的壓力。但我們卻認為這是一些有助於寡婦改變身份、尋求再嫁的動力。道德家們認為,女子一旦有了性生活的經驗,她們的性慾就被激發起來。然而,一旦丈夫去世,女人的性慾就失去了控制的力量,她們都有可能是潛在的色狂,從而威脅到社會秩序。甚至一些醫學作品也對寡婦的性慾持同樣的看法。而劇作家和小說家更是毫不例外地將寡婦描寫成“蕩婦”一類的人物。在倫敦,女子守寡的頭40天是法律規定的必須留在夫家的“寡婦居留期”,在一些人看來,這個階段好像是寡婦容易發起一場亂交瘟疫的時期。中世紀的道德家們為了避免寡婦擾亂社會秩序,鼓勵她們進修道院。但是,宗教改革運動對禁慾主義進行了猛烈的抨擊,修道院紛紛關閉。在新教改革家看來,結婚成為一種十分理想的人生境界。因此,在這種形勢下,如果寡婦的性慾確如道德家所言是一種潛在的威脅,那麼,重新嫁人似乎為解決這個問題提供了一個較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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