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不是所有的都是有效的,如以下情況就是無效的

所謂“男大當婚女大當嫁”,這句話告訴我們,男女雙方到了一定的適宜結婚的年齡,找到自己心儀的對象就可以結婚了,但是不是所有情況都可以結婚的,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有的婚姻就算登記了也會死無效的,無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條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國的法律均對無效婚姻作了規定。

婚姻登記不是所有的都是有效的,如以下情況就是無效的

根據民政部頒行的《婚姻登記辦法》第9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佈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

婚姻登記不是所有的都是有效的,如以下情況就是無效的

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 重婚的;重婚是屬於犯罪的行為

(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法律禁止近親結婚的,結婚雙方是直系血親或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三)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例如精神上面有問題的

(四) 未到法定婚齡的。我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登記不是所有的都是有效的,如以下情況就是無效的

結婚的必備條件: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為了一些外界的因素的脅迫導致結婚的,這也是為了維護大家的婚姻自主權

(2)達到法定婚齡。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例如:重婚罪法律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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