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的“拳頭”教訓打人的家長

“原本是倆小孩鬧著玩,結果家長竟然參與進來,打了我家孩子一個嘴巴,現在我發現孩子眼睛有點斜視,更可氣的是,對方家長也聯繫不上了……”5月4日上午,吉林長春市蓮花山勸農山鎮的邱女士向本報反映,自己到幼兒園接孩子時發現孩子被打了,目前孩子病情還未檢查完,打人的家長就聯繫不上了。(5月5日《新文化報》)

長春一家幼兒園兩孩子玩鬧後一家長介入,3歲男孩被打成眼挫傷,此事經媒體披露後引起強烈反響。

事情的起因很簡單:快放學的時候,被打孩子的玩具被另外一個小朋友搶走了,被打孩子就打了那個搶玩具的孩子一下,這一幕正好被來接孩子的家長看到了,那個家長不由分說動手打了打人的孩子。

既然邱女士已經報警,那就讓警察去找打人者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警方會根據孩子的傷情,去打人者作出處罰。

這件事給所有的家長一個提醒:在解決孩子之間矛盾時,再硬的拳頭也解決不了任何問題,法律才是真正有力的“拳頭”,建議邱女士拿起法律的“拳頭”給孩子討回公道。

(作者系全國優秀社會科學普及專家,揚州市雜文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揚州市邗江區紀委特聘宣傳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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