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公布2017年第一批典型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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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华抢劫案

1

伍某华,男,28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沱江镇阳华田村。

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4月11日,伍某华分别在城管局大门口、西佛桥附近、山城大楼附近、畜牧水产局附近和翠华公园五处持刀抢劫他人,抢得现金、手机、手提包等物。本院以抢劫罪判处伍某华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朱某海强制猥亵、强奸案

2

朱某海,男,32岁,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界牌乡木浪村4组。

2016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朱某海在化工厂路段见王某某一个人行走,意图对其实施强奸,因被路人发现未得逞。当天7时许,朱某海窜至某饭店后面的花坛偏僻处猥亵未成年人某某。本院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决定对朱某海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赵某鸯、胡某鑫等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

3

赵某鸯,男,39岁,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邵阳市邵东县。

胡某鑫,男,22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邵阳市邵东县。

吕某得,男,30岁,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邵阳市新邵县。

2015年12月24日12时,赵某鸯召集胡某鑫、吕某得等十一人在江华耀丰公司院内将贺某某、唐某等人打成轻伤,并将贺某某驾驶的路虎越野车砸烂,损失达223728元。另查明,赵某鸯于2013年伙同他人在邵东县开设“赌三公”赌场,个人获利9000多元。本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赵某鸯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胡某鑫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吕某得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

陈某发、周某娇盗窃案

4

陈某发,男,24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望高镇鲤鱼洲。

周某娇,男,28岁,瑶族,农民,文盲,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望高镇鲤鱼洲。

2015年11月21日至2016年5月1日,陈某发、周某娇伙同他人窜至涛圩镇、河路口镇和白芒营镇,盗走摩托车共十五台。其中,陈某发参与十四起,盗窃总金额53410元,周某娇参与盗窃十起,盗窃总金额39 440元。本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发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周某娇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赵某兴滥伐林木案

5

赵某兴,男,53岁,瑶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两岔河乡猴子脚村。

2010年3月,赵某兴与廖某某(批捕在逃)合伙购买了赵某某等三户共有的杉木林一块。之后,赵某兴与廖某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该杉木林进行采伐,采伐面积1.8公顷,采伐蓄积127.08立方米,材积87.48立方米。本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赵某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于某瑛非法行医案

6

于某瑛,男,49岁,瑶族,居民,专科文化,住大圩镇大圩街。

2015年3月10日,于某瑛因犯非法行医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6年6月至10月,于某瑛在缓刑考验期内且未取得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又经营牙科诊所为他人治病,被公安民警抓获。本院撤销原非法行医罪的缓刑部分,以非法行医罪数罪并罚,决定对于某瑛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龙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7

龙某,男,28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沱江镇沱岭村五组。

本院生效判决确定,龙某应赔偿他人损失33932.38元。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龙某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刑事拘留后,龙某履行了赔付义务。本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龙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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