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说说法人名誉权

杨晨霖 律师


今天说说法人名誉权

案情这样:单位当事人是一家品牌营销策划公司,2018年1月在微站手机端注册网店,主要销售水果,通过朋友关系寻找到攀枝花盐边县益民乡一家水果商合作,提供新鲜的水果货源,双方谈好进货价格并由该水果商提供邮政快递,为其发货,单位当事人方只要有网上下单客户,即通知攀枝花合作商发货。

元月12日当事人开始大力推广后,水果商方把收到的所有订单全部发错,而且补货也补错,不仅寄货错误,同时缺斤少两。把次的坏的水果邮寄给客户;甚至很多与客户下单需求不符,客户要的是椪柑,给人家寄的是西红柿。

当事人认为这个水果商完全无道德,无底线,给其带来巨大的企业信誉损失,不少客户退款。据当事人讲,本来是以助农名义销售,销售价格已经很低,利润极低;自从发错后,其所有公司员工无法开展工作,均成为客服了,整天都去接客户投诉电话,回答客户疑问,关于缺斤少两的,关于一周还没发货的,收货不符的等等,整天去处理这些事情了,要求水果商退款也不退,毫无信誉。

这个案子涉及到以下问题。

1、什么是法人名誉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3、法人名誉权与自然人名誉权有什么区别?

4、本案中当事人如何维权?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什么是法人名誉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在说法人名誉权前,先来说说什么是名誉权。所谓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在上述各方面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法人名誉权是社会对法人的信誉、外在形象、经营特色、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各方面的总的社会评价,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在上述各方面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其权利依据是《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法人名誉损害方式主要是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行为。通常是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以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名声或在报纸、电台等大众媒介上进行虚假不实或评论失当而损害企业名誉权。

在本案中,水果商的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消费者对当事人商业信誉评价的降低,但并没有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以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名声或在报纸、电台等大众媒介上进行虚假不实或评论失当而损害当事人的名誉权。

第三个问题,法人名誉权与自然人名誉权有什么区别。

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自然人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自然人一般的情感,其权利内容就有所狭窄。一般自然人的名誉权受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法人不具有自然人的一般情感,只能要求财产损失赔偿。

第四个问题,本案中当事人如何维权。

在本案中,水果商的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有,以次充好,缺斤少两,违约将履行标的更换,要的椪柑给的西红柿。明显就是《合同法》法律关系的违约行为嘛。当事人当然可以以违约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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