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不能免责的“免责条款”

【说法】不能免责的“免责条款”

赵老汉在横过马路时被一辆重型车辆碾压致死,肇事者驾车逃逸。赵老汉的亲属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肇事车辆违法逃逸为由拒绝赔偿。

案情概览

2017年12月某天,李亮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时,撞上了正过马路的赵老汉,造成赵老汉当场死亡,李亮则驾车逃逸了。事后,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老汉无责任。

赵老汉当时已经82岁高龄了,他一辈子没成家,无儿无女,父母也早已过世,只有两个妹妹,大妹妹前两年因病去世,只有66岁的小妹妹赵娥还活着。由于李亮驾驶车辆逃逸了,赵娥在子女的帮助下,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曾投保了12.2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50万元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但是,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不予理赔的约定,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无奈之下,赵娥找到了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赵娥符合援助条件,因此指派了当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接受委托后,帮助赵娥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亮驾驶车辆逃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商业第三者险的约定条款,所以只能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2万元,超出部分不予赔偿。

针对这种情况,律师认为,保险公司代理人提交的投保单属于格式合同,但是投保单上既没有注明投保日期,也没有投保人签字,不能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及出具保险单的同时曾向投保人提示过具体的免责条款。既然没有提示过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在保险公司不能证实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无效,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向赵娥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说法】不能免责的“免责条款”

律师提醒

【说法】不能免责的“免责条款”

肇事后逃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投保人购买商业保险的目的虽然是替代自身赔偿的义务,但违法行为的后果应当由行为人自行承担。保险合同将此种情形约定为免责理由本身是没有问题的。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只是因为其没有对投保人进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曾明确说明或提示过该免责条款,那么赵娥只能找肇事司机要求赔偿了。

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法律援助中心 李爱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