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割標胎”爆炸,致輪胎工重傷,誰來擔責?

“割標胎”爆炸,致輪胎工重傷,誰來擔責?

蔣某認為,自己在事故發生後才發現爆炸的輪胎是沒有廠名廠址的不合格“割標胎”,而該輪胎可以承受16個氣壓,其設定的充氣泵最多為9個氣壓,超過就會自動跳掉,輪胎爆炸是因為質量不過關導致的,故請求判令某工程公司及鄭某連帶賠償其損失共計960009.51元。而鄭某認為自己只是某工程公司駕駛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割標胎”爆炸,致輪胎工重傷,誰來擔責?

某工程公司辯稱,蔣某受傷是因為經營部工作人員沒有看管好充氣泵導致壓力過大造成輪胎爆炸,其作為專業補胎人員,在修補過程中沒有注意安全防範,且在充氣時,蔣某沒有將輪胎鋼圈一面向上,並在鋼圈圓孔中穿上鐵棒防止輪胎爆炸。而鄭某在發現車輪損壞後去蔣某處補胎,蔣某將輪胎卸下補胎充氣,即構成承攬加工合同,在此期間發生事故,責任應由工作人員與蔣某共同承擔。另外,蔣某的戶籍地及經營部註冊地址均在農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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