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花都摘楊桃老人摔死一案的判罰你怎麼看?

我是中國人987654321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本案死者家屬不應要求賠償,原因是:


第一 公園屬於公共綠地,其財產屬於當地市民共有,公園只為提供市民遊覽觀賞,生活消遣取樂。老人私自上樹摘梅,違反了公園屬於公共財物私人不可獲取的基本常識,而且造成失足摔死,更是咎由自取。

第二 摘梅老人60歲,在法律上超過18歲就被認為有行為能力人,無證據證明其為限制或無行為能力人。所以,有行為能力之人,其上樹行為,本人有能夠預見到跌落樹下可能造成的任何後果的能力,所以,其上樹跌落的責任,完全由有行為能力的上樹人自負。


第三 上樹後可能造成的後果,是老人完全可以認識到的常識,無須提示!凡是有正常智商的行為人,應該預見到可能造成之後果。公園須要提供警示的地方是:不提示時行為人可能造成損害,如,某地方通電,而電是看不到的,不提示行為人時可能使行為人觸電,這種情況公園不提示就有責任了。

綜上,公園對摘梅老人之死不負任何責任,不應賠償。


妙手文

這又是一個法律與道德碰撞,秩序與情感交織的案件。

一、新聞背景

吳某的親屬認為,該景區未採取安全疏導或管理等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向景區索賠60多萬。

二、一審法院判決

景區是否應該擔責?

花都區法院審理查明,某山村民委員會系某山村情人堤河道旁楊梅樹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遊客提供免費採摘楊梅的活動。

花都區法院日前對這起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吳某作為成年人,未經被告同意私自上樹採摘楊梅,其應當預料到危險性,本身應當對自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作為楊梅樹的所有人及景區的管理者,應當意識到這種行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但其沒有對這一行為的危險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過錯。花都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承擔5%的責任。

三、律師見解

律師建議:被告上訴!

律師認為,花都法院判決被告承擔5%責任,比例非常小,但即使這麼小的比例,也必須合法合理才行,咱們“勿以惡小而為之”,再小的司法錯誤,也是“汙染水源”的!

英國哲學家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源。

法律人都知道,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法律最基本的功能之一,判決書更是對人們未來行為的明確的確定的指引

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如果司法這道最後的防線缺乏公平、公正,源頭被汙染,河流哪有清澈之日?

在本案,法院已查明“被告是楊梅樹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遊客提供免費採摘楊梅的活動”,且認為“吳某作為成年人,未經被告同意私自上樹採摘楊梅,其應當預料到危險性,本身應當對自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卻又判令被告賠償原告5%經濟損失,豈不是自相矛盾?

景區的果樹不可以攀爬、樹上的水果不可以隨意採摘,這是常識,還需要警示嗎?

上樹有危險,這也是成年人應知必知的,還需要告知嗎?

如果這些常識,需要告知;

這些常理,需要警示,那將是一種什麼荒唐景象?

是不是每一個在社會上正當經營、生活的人,都要提心吊膽,都要時刻提防,準備著哪一個偷東西的、搶東西的會因為偷您的搶您的而傷而死、您因此要賠他?!

那所有的種水果的、開景區的、賣東西的,那不都要把你的產品、把你的商品、把你的山林和果樹,要樹很多的告示牌、警示牌、說明牌?

即使如此,那些偷的搶的如果因為偷或搶傷了死了,偷的搶的及其家屬不還是可以說,你的警示牌、告示牌、說明牌,警示的不到位,告示的不清楚,說明的難以理解?!

顯然,吳某已死,本應體恤。

但其家屬提起這樣一個訴訟,是很無理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行為人以一個錯誤的行為開頭,造成一個錯誤的悲哀的結果。應該自負其責。

正常的成年人應知爬樹有危險,別人的水果不能摘。你非得爬,你非得摘,你就自負其責。

怎麼反過來還要果樹的主人去賠償呢?


咱們的法官請摒棄“維穩思想”,不要畏首畏尾,鬧庭、鬧訪是違法的甚至是犯罪的。您挺直腰桿判決,守法的人、正直的人都支持您!


陳群律師

我今年七十五歲,我認為守法,守規矩是每個中國公民的基本準則,是做人的基本素質所要求的,在法律法規和做人的基本準則前沒有老少之分。幾十歲的人了連這點最起碼的常識都沒有,還算人嗎?

無論到那裡,幼兒園的小朋友都知道,花不能摘,樹不能爬,草坪不能踐踏,垃圾不能隨便扔,不能隨地吐啖和大小便,可我們“法不責眾”,“法不罰老”“法律法規維護弱勢群體”的一些觀念,使一些人無視法律的尊嚴,因而使道德淪喪,碰磁的,醫鬧的,中國式過馬路的……層出不窮。

嚴肅法律法規,沒有規矩不成方園,不論園方有無警示,幾十歲的人爬樹摔死,只能是叫自找死,不可活,家人索賠叫訛詐,法院判賠叫縱容。


羅大帥8

廣州花都這起老人擅自爬樹摘楊梅摔死案件的判罰,引起了眾多不滿的聲音。輿論一致認為這樣的判罰不合理。

一、老人爬樹摔死,家屬索賠

廣州年近60歲的吳某,在花都區某景區遊玩,攀爬到路邊的楊梅樹上採摘楊梅,不慎摔下,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吳某家屬將景區告上法庭,認為景區未採取安全疏導或管理等危險防範措施,要求景區賠償60餘萬元。

這種索賠理由,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之嫌,堂而皇之的規避了自身所犯錯誤。將自身錯誤行為造成的後果,無理的強加於他人身上,是一種不道德的做法。

二、法庭一審判決

花都區法院認為:吳某作為一名成年人,未經被告同意私自上樹採摘楊梅。其應當預料到危險性,故其本身應該對自身損害承擔責任。

被告作為楊梅樹的所有人及景區管理者,應當意識到這種行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但其沒有對這一行為的危險性做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過錯。法院認定被告承擔5%的責任,向吳某親屬賠償45096.17元。

三、這則案件責任的判定其實很明顯

1、首先,楊梅樹無論所有人是誰,可以肯定不是歸吳某所有的,他沒有任何權利去摘取。連小學生都知道,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能隨便拿。吳某作為年近60的成年人,不應該不明白這一點道理。但他卻擅自攀爬樹木去採摘,導致自己摔死,攀爬楊梅樹是其自主、自願行為,那他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產生的後果負全責,而不僅僅是主責。

2、雖然景區有沒有禁止採摘的提示,但是,也沒有明確提示遊客可以去隨意私自摘取。吳某攀爬樹木的行為,完全是在景區管理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這就形同於室內無人,小偷入室行竊,自己不慎摔死了,他的死明顯與戶主無任何關係。吳某的死等同於小偷的死,應該完全由自己來負責,景區並無責任。

四、景區應該反訴

1、吳某未經楊梅樹所有方許可,擅自採摘楊梅,屬於盜竊行為。

2、吳某隨意攀爬景區樹木,使得楊梅樹枝斷裂等,是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

這樣的判別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大家對這個事件的判罰有什麼看法呢?


龍族社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有沒有回報呢?我已經免費回答了很多問題,現在要收費了,我也要吃飯啦!老人摘景區楊梅死亡一事,景區負全部責任,這景區是國家單位,嚴重看管不嚴,老人都能上樹了,更別說我們年輕人了,楊梅大誘人,老人家動做太慢了,可憐啦!吃個楊梅把命都搭上了,年輕人根本不會出現這些問題的。不知道我這回答能不能得到回報?


一生想你73

在樹上摘楊梅跌落地面致死,好聽的說叫因小失大。想起來之前看過一個問題,小偷半夜偷東西,屋內主人發出聲音導致小偷緊張過度,心臟病發身亡,房主該不該負責任?

回到這起事件,似乎二者有相似性。

景區水果能不能採摘大多數人心裡面都會有點數,六旬老人爬樹的情景在眾人眼中也是罕見的現象,不能說絕無僅有,我願意相信這不能算是個常見的現象。

老人也沒能料想所爬樹枝會發生斷裂,就像景區人員可能也不會想到有人會因採水果而去世一樣。

判決認為:吳某是成年人,未經被告同意私自上書,其應當預料到危險性,應該對自身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或許景區也會要負次要責任,因為是公共管理區間,假如景區有警示牌,那可能責任會更小一些。

之前還有一個打魚者,不顧警示,觸電身亡。

當你處於不該在的位置上,那危險就要來臨,還是不要抱著僥倖心理,即使平常萬般幸運,發生的一次危險就會改變一個人甚至是一生。

還是希望死者安息吧。。。


大眼大世界


憂天的杞人v

樹本來就是在地面生長起來,也沒辦法種在半空不讓人爬!這樣叫人賠償實在說不過去,要是這樣誰還敢種樹啊,別真的家裡有樹別人無緣無故進來爬然後摔死那真是傷不起!就因為那是個公共場合就得賠!那好多事都說不過去,還好是摘個水果!要是摘別的貴重值錢的呢!這樣別人是不是可以說我種的水果被偷了


臦臦臦臦臦臦

一些人生常識,基本的道德規範是無須到處立警示牌的。按照這個案例判決書結論,以此類推展開,得出許多荒繆的結果。有人在長江黃河不慎滑入溺亡,此段也無警示牌,是否告管理部門賠個4萬。在大橋高樓頂高處墜落死亡,此段也無警示牌,是否告管理部門賠個4萬。到農村魚塘釣魚,不慎溺亡,也沒有警示牌,是否要人家賠錢4萬。偷狗不成,反被狗咬死,是否要告主人,沒有警示狗會咬人,須賠錢4萬。等等,以此類推,搞笑不?


杭州太陽也紅1

常識性的東西不需要警示牌!

我們先看看哪些地方經常看到警示牌:公路急轉彎處、滑坡處、落石處、商場剛拖過的地方、臨時動工的地……

如果常識性的東西都要警示牌,大家都不要活了,看看呀:"跳樓危險“、"喝農毒死人"、"爬樹危險"、"爬牆危險"、"我家有門坎,進門小心“、"偷東西犯罪,不準偷我家"、"我是人,殺我要償命"、"我是美女,強姦我是犯法行為"………這麼多警示牌放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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