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花都摘杨桃老人摔死一案的判罚你怎么看?

我是中国人987654321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死者家属不应要求赔偿,原因是:


第一 公园属于公共绿地,其财产属于当地市民共有,公园只为提供市民遊览观赏,生活消遣取乐。老人私自上树摘梅,违反了公园属于公共财物私人不可获取的基本常识,而且造成失足摔死,更是咎由自取。

第二 摘梅老人60岁,在法律上超过18岁就被认为有行为能力人,无证据证明其为限制或无行为能力人。所以,有行为能力之人,其上树行为,本人有能够预见到跌落树下可能造成的任何后果的能力,所以,其上树跌落的责任,完全由有行为能力的上树人自负。


第三 上树后可能造成的后果,是老人完全可以认识到的常识,无须提示!凡是有正常智商的行为人,应该预见到可能造成之后果。公园须要提供警示的地方是:不提示时行为人可能造成损害,如,某地方通电,而电是看不到的,不提示行为人时可能使行为人触电,这种情况公园不提示就有责任了。

综上,公园对摘梅老人之死不负任何责任,不应赔偿。


妙手文

这又是一个法律与道德碰撞,秩序与情感交织的案件。

一、新闻背景

吴某的亲属认为,该景区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景区索赔60多万。

二、一审法院判决

景区是否应该担责?

花都区法院审理查明,某山村民委员会系某山村情人堤河道旁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

花都区法院日前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吴某作为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应当意识到这种行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这一行为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花都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5%的责任。

三、律师见解

律师建议:被告上诉!

律师认为,花都法院判决被告承担5%责任,比例非常小,但即使这么小的比例,也必须合法合理才行,咱们“勿以恶小而为之”,再小的司法错误,也是“污染水源”的!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法律人都知道,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法律最基本的功能之一,判决书更是对人们未来行为的明确的确定的指引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果司法这道最后的防线缺乏公平、公正,源头被污染,河流哪有清澈之日?

在本案,法院已查明“被告是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且认为“吴某作为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却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经济损失,岂不是自相矛盾?

景区的果树不可以攀爬、树上的水果不可以随意采摘,这是常识,还需要警示吗?

上树有危险,这也是成年人应知必知的,还需要告知吗?

如果这些常识,需要告知;

这些常理,需要警示,那将是一种什么荒唐景象?

是不是每一个在社会上正当经营、生活的人,都要提心吊胆,都要时刻提防,准备着哪一个偷东西的、抢东西的会因为偷您的抢您的而伤而死、您因此要赔他?!

那所有的种水果的、开景区的、卖东西的,那不都要把你的产品、把你的商品、把你的山林和果树,要树很多的告示牌、警示牌、说明牌?

即使如此,那些偷的抢的如果因为偷或抢伤了死了,偷的抢的及其家属不还是可以说,你的警示牌、告示牌、说明牌,警示的不到位,告示的不清楚,说明的难以理解?!

显然,吴某已死,本应体恤。

但其家属提起这样一个诉讼,是很无理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行为人以一个错误的行为开头,造成一个错误的悲哀的结果。应该自负其责。

正常的成年人应知爬树有危险,别人的水果不能摘。你非得爬,你非得摘,你就自负其责。

怎么反过来还要果树的主人去赔偿呢?


咱们的法官请摒弃“维稳思想”,不要畏首畏尾,闹庭、闹访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您挺直腰杆判决,守法的人、正直的人都支持您!


陈群律师

我今年七十五岁,我认为守法,守规矩是每个中国公民的基本准则,是做人的基本素质所要求的,在法律法规和做人的基本准则前没有老少之分。几十岁的人了连这点最起码的常识都没有,还算人吗?

无论到那里,幼儿园的小朋友都知道,花不能摘,树不能爬,草坪不能践踏,垃圾不能随便扔,不能随地吐啖和大小便,可我们“法不责众”,“法不罚老”“法律法规维护弱势群体”的一些观念,使一些人无视法律的尊严,因而使道德沦丧,碰磁的,医闹的,中国式过马路的……层出不穷。

严肃法律法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园,不论园方有无警示,几十岁的人爬树摔死,只能是叫自找死,不可活,家人索赔叫讹诈,法院判赔叫纵容。


罗大帅8

广州花都这起老人擅自爬树摘杨梅摔死案件的判罚,引起了众多不满的声音。舆论一致认为这样的判罚不合理。

一、老人爬树摔死,家属索赔

广州年近60岁的吴某,在花都区某景区游玩,攀爬到路边的杨梅树上采摘杨梅,不慎摔下,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吴某家属将景区告上法庭,认为景区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危险防范措施,要求景区赔偿60余万元。

这种索赔理由,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之嫌,堂而皇之的规避了自身所犯错误。将自身错误行为造成的后果,无理的强加于他人身上,是一种不道德的做法。

二、法庭一审判决

花都区法院认为: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故其本身应该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

被告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管理者,应当意识到这种行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这一行为的危险性做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认定被告承担5%的责任,向吴某亲属赔偿45096.17元。

三、这则案件责任的判定其实很明显

1、首先,杨梅树无论所有人是谁,可以肯定不是归吴某所有的,他没有任何权利去摘取。连小学生都知道,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随便拿。吴某作为年近60的成年人,不应该不明白这一点道理。但他却擅自攀爬树木去采摘,导致自己摔死,攀爬杨梅树是其自主、自愿行为,那他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全责,而不仅仅是主责。

2、虽然景区有没有禁止采摘的提示,但是,也没有明确提示游客可以去随意私自摘取。吴某攀爬树木的行为,完全是在景区管理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就形同于室内无人,小偷入室行窃,自己不慎摔死了,他的死明显与户主无任何关系。吴某的死等同于小偷的死,应该完全由自己来负责,景区并无责任。

四、景区应该反诉

1、吴某未经杨梅树所有方许可,擅自采摘杨梅,属于盗窃行为。

2、吴某随意攀爬景区树木,使得杨梅树枝断裂等,是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样的判别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大家对这个事件的判罚有什么看法呢?


龍族社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有没有回报呢?我已经免费回答了很多问题,现在要收费了,我也要吃饭啦!老人摘景区杨梅死亡一事,景区负全部责任,这景区是国家单位,严重看管不严,老人都能上树了,更别说我们年轻人了,杨梅大诱人,老人家动做太慢了,可怜啦!吃个杨梅把命都搭上了,年轻人根本不会出现这些问题的。不知道我这回答能不能得到回报?


一生想你73

在树上摘杨梅跌落地面致死,好听的说叫因小失大。想起来之前看过一个问题,小偷半夜偷东西,屋内主人发出声音导致小偷紧张过度,心脏病发身亡,房主该不该负责任?

回到这起事件,似乎二者有相似性。

景区水果能不能采摘大多数人心里面都会有点数,六旬老人爬树的情景在众人眼中也是罕见的现象,不能说绝无仅有,我愿意相信这不能算是个常见的现象。

老人也没能料想所爬树枝会发生断裂,就像景区人员可能也不会想到有人会因采水果而去世一样。

判决认为:吴某是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书,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应该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或许景区也会要负次要责任,因为是公共管理区间,假如景区有警示牌,那可能责任会更小一些。

之前还有一个打鱼者,不顾警示,触电身亡。

当你处于不该在的位置上,那危险就要来临,还是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即使平常万般幸运,发生的一次危险就会改变一个人甚至是一生。

还是希望死者安息吧。。。


大眼大世界


忧天的杞人v

树本来就是在地面生长起来,也没办法种在半空不让人爬!这样叫人赔偿实在说不过去,要是这样谁还敢种树啊,别真的家里有树别人无缘无故进来爬然后摔死那真是伤不起!就因为那是个公共场合就得赔!那好多事都说不过去,还好是摘个水果!要是摘别的贵重值钱的呢!这样别人是不是可以说我种的水果被偷了


臦臦臦臦臦臦

一些人生常识,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无须到处立警示牌的。按照这个案例判决书结论,以此类推展开,得出许多荒缪的结果。有人在长江黄河不慎滑入溺亡,此段也无警示牌,是否告管理部门赔个4万。在大桥高楼顶高处坠落死亡,此段也无警示牌,是否告管理部门赔个4万。到农村鱼塘钓鱼,不慎溺亡,也没有警示牌,是否要人家赔钱4万。偷狗不成,反被狗咬死,是否要告主人,没有警示狗会咬人,须赔钱4万。等等,以此类推,搞笑不?


杭州太阳也红1

常识性的东西不需要警示牌!

我们先看看哪些地方经常看到警示牌:公路急转弯处、滑坡处、落石处、商场刚拖过的地方、临时动工的地……

如果常识性的东西都要警示牌,大家都不要活了,看看呀:"跳楼危险“、"喝农毒死人"、"爬树危险"、"爬墙危险"、"我家有门坎,进门小心“、"偷东西犯罪,不准偷我家"、"我是人,杀我要偿命"、"我是美女,强奸我是犯法行为"………这么多警示牌放哪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