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通过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构成的剖析,让民事审判走出一个习惯性误区

「法官说法」通过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构成的剖析,让民事审判走出一个习惯性误区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就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它是统计部门常使用的一个经济术语,个人可支配收入是指个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实际得到的可用于个人开支或储蓄的一部分收入,它是消费开支的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是用来衡量一国国民生活水平变化情况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可支配收入与生活水平成正比,即可支配收入越高,生活水平则越高,其计算方法用公式表示为:可支配收入(纯收入)=实际收入-家庭副业生产支出-记账补贴-个人所得税,人均可支配收入即用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数。

在民事审判中,当事人常常因误工损失发生纠纷,受害人想多要,责任人想少给,法院最终要依据一个让双方都能接受的标准作出处理,那就是统计部门给出的一个数字,对于城镇居民发生纠纷的不多,因为各行业都有标准。笔者今天主要对农村居民发生纠纷后适用什么标准,进行剖析和探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的争议就是,农民工受伤后,其误工损失的赔偿标准是按照统计部门给出的行业标准中的“农、林、牧、渔业”来对待,还是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对待,有的同志提出农民工肯定是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对待,除非他有从事“农、林、牧、渔业”的证据,即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或养殖业,仅凭承包几亩责任田的零星农户,不能按照“农、林、牧、渔业”来对待。对于此种说法,笔者认为不妥。

中国农业的生产结构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副业,数千年来我国一直以种植业为主,由于人多地少,粮食生产一直占主要地位,在传统观念中,种植五谷,几乎就是农业生产的同义语,种植业即侠义农业,农业的劳动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获得的产品是动植物本身,农业的根本特点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交织在一起,受生物的生长繁育规律和自然条件的制约,具有强烈的季节性和地域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经济从较为单一的种植业经营向多种经营的商品经济转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同历史时期,经营方式不同,从大集体到农户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转变,是农村经济的特定形态,从上述情况看,农民家庭承包责任田,是农村经济的一种形式,它与具有一定规模的大面积的农业种植都是传统农业的组成部分,不能将它们区别开来,不能用规模的大小和主体的差异来片面地理解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属性。

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个术语的字面来分析,要注意三个关键词“居民”、“人均”和“收入”,从我国农村家庭人口构成来看,这个“居民”在一个家庭中还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父母和子女不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居民本人和配偶才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柱,所谓上有老下有小,也正是每个家庭的现状。“人均”是指将家庭所有收入平摊到每个人,至于“收入”它是指经济来源,一个农民家庭的经济来源包括:务工收入、财产性收入、政策补贴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子女赡养、亲友馈赠、社会捐赠等,不同的家庭,因年龄结构、成员组成、文化程度、劳动能力的差异,收入也随之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任何一个家庭,都有一至两个或三个主要劳动力,并以其收入作为主要经济来源,其余人员因年龄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为无经济来源或少量经济来源,用农村的土话说,前者叫“家里的顶梁柱”,后者叫“吃闲饭的”,如果一个“家里的顶梁柱”减少或无收入,那么这个家庭的整体收入也随之减少,当减少到一定程度,达到贫困线,也就自然成了扶贫对象。

下面我们来看看几组数字:

一、2017年河南省农村脱贫人均年收入3208元(每天8.8元),

二、201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1696元(每天32元),

三、2017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年人均收入34941元(每天95.7元)。

在农村以一个五口之家来算,作为一家主要经济来源的农民工受伤后,其赔偿标准如果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696元/年计算,其个人收入即每天为32元,而这个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则为每天6.4元(32元除以5)左右,这个数字远远低于脱贫的最低标准(每天8.8元),那么这个家庭也就自然成了贫困家庭,成了扶贫对象。以此来推,将大大增加我国农村贫困人口,这显然与当前政策相悖,它在一定意义上,减轻了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却变相增加了国家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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