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通過對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構成的剖析,讓民事審判走出一個習慣性誤區

「法官說法」通過對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構成的剖析,讓民事審判走出一個習慣性誤區

“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就是“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它是統計部門常使用的一個經濟術語,個人可支配收入是指個人在一定時期(通常為一年)內實際得到的可用於個人開支或儲蓄的一部分收入,它是消費開支的最重要的決定性因素,是用來衡量一國國民生活水平變化情況的重要指標。一般來說,可支配收入與生活水平成正比,即可支配收入越高,生活水平則越高,其計算方法用公式表示為:可支配收入(純收入)=實際收入-家庭副業生產支出-記賬補貼-個人所得稅,人均可支配收入即用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數。

在民事審判中,當事人常常因誤工損失發生糾紛,受害人想多要,責任人想少給,法院最終要依據一個讓雙方都能接受的標準作出處理,那就是統計部門給出的一個數字,對於城鎮居民發生糾紛的不多,因為各行業都有標準。筆者今天主要對農村居民發生糾紛後適用什麼標準,進行剖析和探討。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的爭議就是,農民工受傷後,其誤工損失的賠償標準是按照統計部門給出的行業標準中的“農、林、牧、漁業”來對待,還是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來對待,有的同志提出農民工肯定是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來對待,除非他有從事“農、林、牧、漁業”的證據,即具有一定規模的種植或養殖業,僅憑承包幾畝責任田的零星農戶,不能按照“農、林、牧、漁業”來對待。對於此種說法,筆者認為不妥。

中國農業的生產結構包括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副業,數千年來我國一直以種植業為主,由於人多地少,糧食生產一直佔主要地位,在傳統觀念中,種植五穀,幾乎就是農業生產的同義語,種植業即俠義農業,農業的勞動對象是有生命的動植物,獲得的產品是動植物本身,農業的根本特點是經濟再生產與自然再生產交織在一起,受生物的生長繁育規律和自然條件的制約,具有強烈的季節性和地域性。隨著社會的發展,農村經濟從較為單一的種植業經營向多種經營的商品經濟轉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不同歷史時期,經營方式不同,從大集體到農戶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轉變,是農村經濟的特定形態,從上述情況看,農民家庭承包責任田,是農村經濟的一種形式,它與具有一定規模的大面積的農業種植都是傳統農業的組成部分,不能將它們區別開來,不能用規模的大小和主體的差異來片面地理解農業及農村經濟的屬性。

從“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這個術語的字面來分析,要注意三個關鍵詞“居民”、“人均”和“收入”,從我國農村家庭人口構成來看,這個“居民”在一個家庭中還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父母和子女不是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居民本人和配偶才是家庭經濟的主要支柱,所謂上有老下有小,也正是每個家庭的現狀。“人均”是指將家庭所有收入平攤到每個人,至於“收入”它是指經濟來源,一個農民家庭的經濟來源包括:務工收入、財產性收入、政策補貼收入、生產經營性收入、子女贍養、親友饋贈、社會捐贈等,不同的家庭,因年齡結構、成員組成、文化程度、勞動能力的差異,收入也隨之不同,但有一點是相同的,那就是任何一個家庭,都有一至兩個或三個主要勞動力,並以其收入作為主要經濟來源,其餘人員因年齡或身體健康等原因,為無經濟來源或少量經濟來源,用農村的土話說,前者叫“家裡的頂樑柱”,後者叫“吃閒飯的”,如果一個“家裡的頂樑柱”減少或無收入,那麼這個家庭的整體收入也隨之減少,當減少到一定程度,達到貧困線,也就自然成了扶貧對象。

下面我們來看看幾組數字:

一、2017年河南省農村脫貧人均年收入3208元(每天8.8元),

二、2017年河南省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1696元(每天32元),

三、2017年河南省農林牧漁業年人均收入34941元(每天95.7元)。

在農村以一個五口之家來算,作為一家主要經濟來源的農民工受傷後,其賠償標準如果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696元/年計算,其個人收入即每天為32元,而這個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則為每天6.4元(32元除以5)左右,這個數字遠遠低於脫貧的最低標準(每天8.8元),那麼這個家庭也就自然成了貧困家庭,成了扶貧對象。以此來推,將大大增加我國農村貧困人口,這顯然與當前政策相悖,它在一定意義上,減輕了責任人的賠償責任,卻變相增加了國家的負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