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不能”並非“執行難”

在思明法院執行法官的大力調解下,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

“法官,我的案子申請執行這麼久,怎麼還沒能執行?”案件執行中,一些申請人認為只要官司打贏了,向法院申請執行了,那麼法院就一定能夠把錢要回來。但是,有很多人不知道也不清楚,還有一種情況叫“執行不能”,“執行不能”並非是“執行難”。

正是因為社會上很多群眾將二者混為一談,不僅削弱了司法公信力,而且嚴重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作為全國模範法院,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一方面圍繞各項重點工作,加強執行力度,不斷提升執行質效,另一方面積極宣傳“執行不能”相關內容,破除“執行萬能”的習慣性思維,捍衛司法權威,服務民生大局。

何謂“執行不能”?

因被執行人張某未按要求履行生效判決返還賠償款80000元以及逾期期間的債務利息的義務,尹女士向思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思明法院於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後,立即依法向被執行人郵寄執行通知書,郵件被退回。致電被執行人張某,電話為空號。之後,思明法院聯繫申請人尹女士,要求提供被執行人的有效地址及聯絡電話,尹女士表示無法提供。2016年9月20日,思明法院將被執行人張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思明法院不放過任何一條可能執行的財產線索,隨後,執行法官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張某的房屋、土地、工商等登記信息及存款、車輛、股權等財產情況進行全方位排查,但均查無可供執行財產,且查無被執行人張某下落。

在此情況下,2018年4月27日下午,執行法官前往被執行人住所地明溪縣尋找被執行人張某,擬對其採取司法拘留的強制措施。然而到達現場後,得知被執行人張某長期在外打工。

思明法院在上門走訪被執行人無果後,將該情況告知申請人尹女士。面對確實查無財產這一客觀事實,尹女士表示理解,同意本案按“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處理。

“這就是一起典型的‘執行不能’。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已經窮盡一切執行手段仍然不能執行。”該案件執行法官介紹,“對於‘執行不能’,‘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其中一種處理方式。若發生被執行人死亡、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被執行人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而無力償還借款的;被執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歇業、終止後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等情形,法院還將採取‘終結執行’方式處理。”

從“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和“終結執行”兩種方式的運用可以看出,“執行不能”是客觀上的不能,與“執行難”案件中被執行人本身具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但因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而一時無法執行的情況,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讓“執行不能”終本不終止

那麼案件進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法院以後還管不管?這是很多申請執行人的疑問。

2015年,郭某因居間合同糾紛將林某告上法庭,判決生效後,林某並未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郭某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多次到被執行人所在社區,並查詢其銀行賬戶、不動產、車輛等信息,但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且被執行人雙眼殘疾已離異,幾乎沒有經濟來源,無奈之下,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

對此,執行人郭某曾十分不解,該案執行法官表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執行人申請,法院是可以依法恢復執行的。

“執行不能”並非“執行難”,卻也並非“永久執行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為避免出現終本亂象,在建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作為該類執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機制,也給這項退出機制制定了嚴格的實體條件和程序規則。且這種退出並非永久性的退出,若查找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案件具備執行條件的,可由申請人申請恢復或由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

思明法院表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承辦人會定期查控被執行人財產,如果發現財產線索,會及時通知申請人。同時,申請人也可以積極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和下落。

增強風險意識 才是根本

如果說,法院執行有侷限,那麼,思明法院一直努力突破侷限——思明法院建立健全執行工作機制,讓執行人員能夠釐清“執行難”與“執行不能”之間的區別,避免“執行難”案件被刻意歸入“執行不能”當中,讓當事人安心、放心。

據悉,2017年以來,思明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合計18487件,結案11964件,同比增長39.68%,到位金額21億元,同比增長132.69%。

提升執行質效的同時,思明法院也提醒廣大市民,一定要破除“法院萬能”的習慣性思維,申請執行人不僅要在訴前、訴中及時做好財產保全,而且在案件執行時要積極配合法官,提供被執行人下落以及銀行賬號、房產信息、有價證券、理財產品、保險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才能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執行不能”風險。

在努力圍獵“老賴”的執行路上,思明法院表示,進行社會經濟活動時,首先就要增強預知商業風險和交易風險的意識,要對債務人資信狀況進行全面瞭解和風險評估,通過擔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風險,從源頭上保障自身財產的安全性,才能真正減少“執行不能”出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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