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周立波的所有指控都被取消,只做輕微交通罰款?

歡哥歡樂粉

在周立波所受到的五項指控中,四項和毒品與槍支有關的指控都沒有成立,最終周立波只是因為開車打手機而被罰了150美金。

之所以有這個結果,主要是因為警察搜查周立波車輛的取證行為合法性受到有力質疑,檢方認識到自己的立場站不住腳,選擇撤訴。

在美國法律中,警方要進行搜查,有三種主要可能性:

2. 具有認為正在發生犯罪行為的“合理依據”(probable cause);

3. 得到被搜查者的同意。

在本案中,第一點首先沒有得到滿足,警察臨時起意在路上攔下了周立波所駕駛的車輛,並沒有向法院申請搜查令。

第二點也存在問題。的確有證據表明,當時周立波駕車走蛇形,存在交通違章。但並沒有“合理依據”認為他涉嫌攜帶毒品或者非法持槍。因此,哪怕警察有理由停下他的車開罰單,也並不能再深入一步,以存在交通違章為由繼續搜查車輛。

至於第三點,周立波的律師團隊一口咬定周立波不會英語,聽不懂警察說了什麼,也沒法真正表達出自己的意願。因此,哪怕警方聲稱自己的搜查行為得到周立波同意,周的律師團隊也能予以駁斥。

綜合來看,本案結果是美國程序正義的體現,哪怕“人贓並獲”,只要程序出了瑕疵,證據也不能得到採納。更何況,美國刑事案件的定罪標準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本案中,裝有毒品的袋子上並沒有周立波的指紋,周立波想提出合理懷疑有很大的操作餘地,甚至可以質疑警方是不是栽贓陷害。

搜查程序不合法,證據又存在疑點,本案的結果可以說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了。


王瑞恩

周立波為什麼會贏?

是因為美國程序正義的法律嗎?不是!

是因為周立波的律師武功高強,一招制敵嗎?也不是!

那是什麼?是因為檢察官壓根就沒有防守,球要進門了,對方要踢球了並且告訴你,你不防守我球就踢進來了,你還是一動不動,所以除了對方進球贏比賽沒有別的結果。所以這跟對方的球技有多高超,比賽規則多好沒有一丁點關係。

周立波案6月4號第十一次開庭,檢方沒有上訴,正式撤訴。

上次出庭法官裁定槍和毒品不能作為證據,檢察官要麼撤訴要麼上訴。

什麼是程序正義?根據美國憲法第四條,除非犯罪證據一目瞭然或者嫌疑人已被正式拘捕的情況下,警察只有在當事人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搜車,在這裡雖然槍套在後座被警察看到,但是根據之前的案例法,法官裁定這並不算犯罪證據一目瞭然,如果不是槍套而是槍那就可以了。當時周立波沒有拘捕,所以周立波明確同意警察可以搜車,這樣搜到的證據才能作為呈堂證供。在這裡由於檢察官不作為,不守門所以法官認定周立波有可能沒有聽懂唐爽翻譯的警察要搜車的要求,所以搜到的槍和毒品不能成為呈堂證供,檢察官怎麼就不守門了?!

第一:作為最重要的證人檢方為什麼不傳召唐爽作證?此案的關鍵在於唐爽有沒有把警察要搜車的要求翻譯給周立波聽,所以唐爽的證詞對於檢方重要性不可而喻。

第二:為什麼不傳召第二個警察作證?證人越多,檢方的勝訴越大。

第三:周立波的律師斯卡林已經在前兩次出庭就信心滿滿表示一定會贏,因為警方不會傳召唐爽及第二個警察作證,在這樣的情況下除非檢方希望對方贏自己輸,不然為何不傳召他們作證!

第四:即使不但檢方沒有傳召兩個重要的證人,並且出庭幾乎沒有辯論,比如說,A唐爽是麻省理工的博士,紐約一間大學的副教授,如果簡單的英文都有問題,怎麼能在大學裡用英文講課呢?B在唐爽給周立波翻譯警察要求搜車以後,周立波和唐爽雙雙點頭,周立波還用英文說了一句YES!如果聽不懂怎麼會點頭會說YES呢?甚至法官在法庭上也說過點頭就是同意。

所以換句話說周立波能贏並不是美國法律的程序正義,也不是因為周立波的律師有多高明,而是因為檢察官不找證人不辯論,就好像踢球,對方球踢過來了你看了一眼動也不動,根本就沒有防守,球自然就進去了,並不是你去防了,球還是擦身而過進去了,所以不是防守不力,而是壓根沒有防守。尤其是周立波律師做的因為搜查方法有瑕疵要求法官排除證據的法律請求是美國刑事辯護裡面最最常用的招數,是個老套路,沒有任何高妙的地方,換句話說這是檢察官早就應該想到的,既然能想到為什麼還不安排傳召唐爽呢?

根據紐約時報報道,周立波的律師之前就是拿騷縣檢察官辦公室的檢察官,女兒也曾經是同一檢察官辦公室的檢察官,爸爸是警察,他後來作為辯護律師後也代表過很多當地的警察辯護,也因為如此得到拿騷縣警察工會主席的公開讚揚。

去年4月7號出庭後,周立波就在法庭外跟現場媒體說他當時的律師莫虎很有關係,法庭裡面很多都是他的學生,沒有他搞不定的,自己本來不需要來的,對此在現場的莫虎沒有表示出任何的反對或者糾正。

對於在槍上有沒有周立波的指紋,法律上的擁有表示在可控制的範圍內,比如說在你口袋裡,在你車裡,在你家裡,就會初步認定是你的,工人在你家裡裝的電視沒有你的指紋並不等於不是你的,不但如此,法官撤案的理由是槍和毒品不能作為呈堂證供,跟槍上有沒有周立波的指紋沒任何關係。

再說了,唐爽一開始就被撤掉了表示有證據顯示唐爽跟這事沒關係,周立波沒被撤掉就應該表示有證據顯示周立波跟這事有關係,不然為什麼不跟唐爽一起被撤掉呢?

周立波一開始表示槍是合法的,表示知道槍主是誰,後來又說是天外飛槍,完全不知道槍主是誰,怎麼解釋?

槍到底是誰的?周立波到現在也沒說。


劉龍珠律師事務所

先說一點結論:充分說明美國是法制國家,人權能夠得到保證!同時執法講究程序正義,有效杜絕了警察肆意擴大警權的現象。

這說明美國執法、司法部門存在著制約,法庭能夠有效杜絕執法機關警察肆意擴大警權的現象,雖然有時顯得效率不高,連藏毒藏槍的周都能脫罪,但從長遠看,這樣做保障了每個人的權力,杜絕了冤假錯案,能夠穩定社會。

有人說,美國就是金錢社會,有錢就可以脫罪,這樣說是膚淺的。只能說有錢人遇到這種事,可以聘請更資深、更有能力的律師來進行辯護,而法律對於控告、辯護雙方是公平的,請到好的律師,脫罪的可能性更大。此次周立波持槍涉毒案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值得每個人深思!


來來來抖機靈

你好!

這裡涉及到程序正義!

在周立波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中:

1.警方在搜查周立波汽車裡的物品時,沒有依法先行取得搜查令,所以警察搜查周立波的行為違法。

2.根據美國法律,非法蒐集的證據,法官將不予採納。雖然警察在周立波的車內蒐集到毒品,但由於警察的搜查行為違法,所以法官不能採納周立波車內持有毒品這一證據。

3.由於沒有證明周立波持有毒品的合法證據,檢查官起訴周立波非法持有毒品罪無法成立。所以,檢察官只能控告周立波開車打手機,然而這開車打手機只是比較輕的違反行為。

4.從周立波的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美國司法非常重視程序正義。美國法律把非法證據的所獲得的證據稱為“毒樹之果”,也就是如果蒐集證據程序違法,那麼證據也是不可信的。

5.但由於司法堅守程序正義,警方的執法如果沒有嚴格依法開展,很容易被律師找到漏洞,警方的證據就會容易被視為非法證據。一些應當被追責的犯罪人得以逃脫法律的制裁。例如,美國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

6.一般來說,只要堅持程序正義,大部分的案件都可以獲得體正義。程序正義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可以避免司法機關濫用權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有效的避免冤假錯案。

7.我們國家在避免冤假錯案上,可以借鑑美國的程序正義制度。因為在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任何人都有可能受到國家司法機關濫權的傷害。


張仁華律師

如何看待周立波的所有指控都被取銷,只做輕微交通罰款?

據報道,周立波先生在美涉嫌持槍藏毒被捕一年之久,6月4日完成最後一次出庭。

法官宣佈周立波四項控罪被撤銷,但保留第五項指控罪,即就是開車時使用手機。

檢察官表示:她決定就撤銷的四項指控制不上訴。

周立波就“開車時使用手機認罪,法官宣判他將支付150美元的處罰金,周立波表示他也再不上訴”。

周立波先生,因涉嫌持搶藏毒案,在美用折一年多,但周立波始終末承認自己所犯下罪,美警方無證可取實,按照美國法律的相關程序,超過拘留時間,警方提供指控將會無效,自動而消失。

警方指控第五項罪名,是開車時用手機,況且周立波先生也承認錯誤。這對美警察和周立波先生來說,都是一種大好事,警方以違章交通可得到150美元的罰金利益,沒有空手而得,對周立波先生來說,交通違章查詢犯了違章,罰金是無所謂據,是屬於大意之誤,罰金是正常之事,在美涉嫌持搶藏毒是錯誤的指控,冤枉了自己,愧心無問,正義終於是會清白沒事的。

我們說,對周立波先生做交通違章輕微處罰處理,也是一件好事。希望國人平安無事,早日回國。


文筆緣

首先要恭喜周立波能夠成功的擺脫了這場危機,並且希望能夠幫助他認真的認識到自己的頑劣品性,早日回到祖國,重新開始新的表演。

美國的國家法律是怎麼樣的?我們大多數人都不知道。但是,能夠成功的全身而退,這已經是萬幸了。也就是你波波這樣的主,換了到人,恐怕就無回天之力了。所以,我們不能夠給波波的成功看著是個例子去理解。

如果周立波沒有自己的經濟實力作後盾,沒有那麼優秀的律師團隊,以及自己的三寸不爛之舌,而換成普通人,死都不知道是怎麼死的?

即使美國的法律法規有漏洞,而這樣的漏洞也是給有錢的主兒留下來的,絕對不是給普通人留下來的。

我本人是波波的忠實粉絲,但對於他的人品持保留態度。他有自己齷齪的一面,同時也有自己閃光的一面。而我只選擇他閃光的一面去喜歡他,而不是全面的喜歡他。希望他能夠有更多的表演,能夠改變自己的不足,早日成為一個較為優秀的人物。


幸福地帶2

美國法律古怪荒誕,無恥律師怪論奇談。持槍藏毒鐵證如山,交通違法二百美元?有錢真好,有錢能使惡鬼推磨,無錢只能牢底坐穿——“支持”周立波小癟三——人做天看,牢獄之災早早晚晚!


打開心靈鎖

不可否認,程序正義是美國司法中重要的一環。檢方和警方都不能為了取證違反程序。但是如果是普通人,你請不起好律師,也沒有這個時間和精力去打官司。所以你說法律為富人所用,是,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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