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了!廣東超生罰款降了!這些處罰規定也取消並作修改!

號外號外!

就在6月1日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新修改通過啦!

降了!廣東超生罰款降了!這些處罰規定也取消並作修改!

廣東超生罰款最多降低三倍!

取消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五年

不得招錄懲罰規定!

降了!廣東超生罰款降了!這些處罰規定也取消並作修改!

一起來看看吧~

1、刪去不宜像過去那樣繼續施行的嚴厲控制措施和處罰規定!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

刪除:“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刪除:“對超生人員,有關單位照本條例規定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年內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集體企業不予招工、錄(聘)用;五年內不得選為(居)民委員會成員和評為先進;七年內不得享受公費醫療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合作制分紅及其它福利。”

修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降了!廣東超生罰款降了!這些處罰規定也取消並作修改!

另外,本次會議還修改了第四十條

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

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

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

刪除:“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評選先進集體、授予個人榮譽稱號和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實行一票否決制。”

修改:“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評選先進、授予個人榮譽稱號和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決。”

降了!廣東超生罰款降了!這些處罰規定也取消並作修改!

還有,修改了相關的第四十一條,

超生的人員在多項榮譽、獎勵或考核時,

從一票否決變為予以否決!

2、降低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從三倍以上六倍以下,改為三倍,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農村居氏(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從三倍以上六倍以下,改為三倍,本人實際上年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從三倍以上六倍以下,改為三倍;

(四)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從六倍以上九倍以下,改為六倍。

降了!廣東超生罰款降了!這些處罰規定也取消並作修改!

也就是說

無論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

超生一個子女的

一次性徵收的社會撫養費

從三倍以上六倍以下

統一改為三倍!

降了!廣東超生罰款降了!這些處罰規定也取消並作修改!

這項減少罰款措施

緩解了部分群眾的壓力

街坊們怎麼看以上的新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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