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下跌,买房人违约,卖房人可否要求赔偿房屋差价?

一、卖房人因房价下跌遭受的损失的性质

房价下跌,买房人违约,卖房人所遭受的损失是房屋价值(交换价值)的减损,这种价值减损是现有利益的损害,是积极损失,并非可得利益的损害。

二、法律支持积极损失的赔偿

1、法律的直接规定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条法律规定中“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现有利益的损失——积极损失。

2、通过违约金调整规则超越“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保障实际损失能够获得公平的赔偿

我们常说“私法自治”、“约定大于法定”,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房屋差价等实际损失,或者低于房屋差价等实际损失,法院可以依法调整违约金,以保障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违约金调整的相关法律规定是:

《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根据该条规定,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具体到本文,如果房屋买卖双方只签订了定金合同或者类似的预约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如果买房人违约,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卖房人房价下跌等导致的实际损失,卖房人还是可以以房屋差价等实际损失为基础,请求买房人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

综上,房价下跌,买房人违约,卖房人可以要求买房人赔偿房屋差价。但是,法院在判决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的时候一般都会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因素对差价进行调整,一般是给差价打个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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