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青島海域治安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海域治安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海域(以下簡稱青島海域)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2018年5月29日0時至2018年6月11日24時,禁止任何人員、船舶在光纜路由保護區內開展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鋪設施工、船舶錨泊等危及光纜安全的活動。

二、2018年5月29日0時至2018年6月11日24時,未經批准,禁止任何人員在市南區太平角東北端至珠海支路沿線海域游泳、潛水、垂釣和捕撈作業。

三、2018年5月29日0時至2018年6月11日24時,未經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及人員停靠或者登臨青島海域內無居民海島。

四、2018年5月29日0時至2018年6月11日24時,未經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在張屯嘴—竹岔島—大公島—小公島—南姜碼頭及團島—牙子石島(35°58′15″N/120°17′48″E-35°56′30″N/120°18′36″E-35°57′39″N/120°29′36″E-35°59′48″N/120°35′00″E-36°05′48″N/120°31′59″E-36°02′42″N/120°16′59″E-36°01′00″N/120°17′12″E)連線以內海域停泊、作業和駐留;未經批准,禁止任何船舶在團島—小公島—南姜碼頭(36°02′42″N/120°16′59″E-35°59′48″N/120°35′00″E-36°05′48″N/120°31′59″E)連線以內海域航行。

五、2018年5月29日0時至2018年6月11日24時,實行船舶集中停靠(執行公務的船舶除外),由有關區(市)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或者主管部門落實相關管控措施。

六、在青島海域航行、作業、停泊的船舶,應當辦理進出港申報手續,配備適任人員,隨船攜帶相應的船舶證書、運輸許可證或者貨物運輸單(證)等文件資料,並配合行政執法部門的登臨檢查。

七、進入青島海域的人員應當隨身攜帶居民身份證、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其中,出海作業的人員應當隨身攜帶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民證、海員證等有效證件,並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身份查驗。

八、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2018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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