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區別

【導讀】

山西事業單位招聘考試網為大家帶來法律知識《刑法中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區別》,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挪用公款罪是職務犯罪中比較重要的罪名,但很多時候我們會混淆它的相似罪名--挪用資金罪。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區分二者,下面給大家總結下兩者的區別。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從概念上,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出兩者的主要區別。

第一,二者的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範圍較廣,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二,二者的犯罪客體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主要國家公共財產的所有權,挪用資金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

更多法律知識,請訪問事業單位招聘考試網!

刑法中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區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