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魏长河
身份证号:4101041967xxxx7633
性别:男
年龄:51
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小魏河村124号附1号
执行案号:(2017)豫0105执3528号
立案时间:2017年3月10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赵建国、魏长河、魏秋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05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
制作依据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赵建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6220.22元;二、魏长河、魏秋安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魏长河、魏秋安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赵建国追偿。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98089226(代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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