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是有限公司,可以將法定代表人加入失信人名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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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公司(法人)的鍋,不能讓代表人背。

公司具有獨立性,獨自承擔責任,也要獨自背“失信”這個鍋。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行使作為“人”的一些動作,不應該替公司承擔責任。

當然了,如果在同一個案件中,法定代表人作為擔保人,被一同執行並且也失信的,那自然是可以一同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的。這時候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的原因是因為自己是擔保人而且單獨失信了。

據我所知,實踐中,某些法官也鬧不明白這個問題,尤其是前兩年剛開始搞的時候。然後就有不少法定代表人被非法列入了失信人員名單。如果你就遇到了這種情況,建議你依法提出異議。

至於民眾強烈要求將法定代表人跟公司“連坐”的,那先解決立法這個問題。罵我是沒有意思的(經常有人因為法律的問題罵我,我不應該替法律背鍋),法律也不是我造的。


律法人生

答案是:正常情況下是不可能的!

首先你得分清什麼是法人?什麼是法人代表?

  法人:即法律上擬製的人,是與自然人相對的一個概念,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實質,是一定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最常見的法人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由法人賦予的,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簡單來說,組織或公司,對法定代表人代表其對外的正常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就如公司(法人)對其下屬職員代表公司對外正常民事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同一概念。

法人代表可以是公司大股東,也可以是公司小股東,甚至可以聘請非公司股東擔任法人代表。

弄清了法人與法定代表人這二個概念,你應該明白了一半了吧。

被執行人是有限公司,也就是法人,可以通過法院申請將法人列入失信人黑名單,使該法人今後的經營活動,銀行信用等受到影響與限制。

但法人代表有獨立的人格與財產,與法人的資產及法律上的人格是嚴格區分的,並不受法人的行為所約束。

除非法人代表以其個人身份為法人提供擔保,或法人代表的行為侵犯了法人的財產並造成法人資產的損失,需要對此承擔經濟責任,並經過法律訴訟,法院判決,法人代表對被執行人法人的被執行標的承擔連帶責任,而且又拒不執行的,才有可能將法人代表列入失信人黑名單。

現在在頭條問答涉及到公司與法人代表的關係時,許多人打著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旗號回答時,混淆法人與法人代表的關係,動不動就說法人代表被禁止出境,不能坐飛機,不能坐高鐵等等,有點危言聳聽。事實上,就算公司倒閉,上述對法人代表列入老賴行為,失信人黑名單,是必須經過法院審理,除非判定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否則是不可能的。但對法人代表今後的銀行授信是有影響的。

這裡上面所述的經濟責任關係,除了法人代表,包含其他股東也是一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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