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一租就得20年 業主直呼吃不消

停车位一租就得20年 业主直呼吃不消

5月10日,不買車位就不能進地下停車場,東湖城業主將車停在小區門口

業主爆料

一紙公告 小區車位必須一次性長租20年

張先生說,2016年底小區交房,他們於2017年正式入住。小區內車位配備約有2000個,一直以來,沒買車位的業主停車可以選擇月租、年租等方式。張先生因此選擇按年繳納停車費,收費標準是4200元/年。直到今年4月底,福星華府突然發出通知:小區人防車位不再年租給業主,要使用車位需一次性長租20年。

“20年的租金是14萬元左右,這跟買車位有什麼差別”?據張先生介紹,小區物業告知業主,所有的停車位都是由福星惠譽地產公司統一負責。公司會出讓車位“使用權”給業主,年限是20年。20年後,將可以無期限使用。

據瞭解,福星華府小區人防車位在地下停車庫,共分兩層,目前出售的不多,大多數業主都是選擇短租的方式。一般情況下,地下一層都停不滿,地下二層更是空的。“這麼多的空車位,為何不能租給業主使用呢?”張先生說,一次性支付十幾萬的車位租金也不是一個家庭能輕鬆承受的,真的吃不消。

自通知發放以來,小區租買過車位的業主已經按原合同日期繼續停車,也有短租到期不願長租的業主,直接把車停在馬路邊。

不買車位禁入地下 600戶業主搶50個地面停車位

無獨有偶,連日來,武漢市福星惠譽多個樓盤出現相似情況,涉及福星惠譽·東湖城、福星惠譽·紅橋城、福星惠譽·東瀾岸、福星惠譽·漢陽城等多個小區。其中,部分小區通知引發業主強烈不滿,業主與物業公司爭執不斷。

5月7日,福星惠譽·東湖城小區張貼了一則告示。上面寫到:“從5月10日開始,地下車位只對已購買車位的業主開放,禁止外來車輛及臨時車輛進入。”據悉,該小區大部分業主自2016年入住,至今為止,小區都未收取過停車費用。業主邱女士反映,小區約有1000戶,車位配比在1:0.6左右,地上停車位有50個左右,地下停車位有596個,其中300多個已被賣出。通知發佈後,不讓沒買車位的業主再停地下室,致近600戶車主得被迫去爭搶地面的50個停車位。

“小區沒位置停,小區外面修路,停車也不方便”。邱女士說:“要想停車,物業就要求你花13萬元左右買車位。”

現場探訪

60輛私家車堵小區門 物業人員稱小區車位只賣不租

5月10日,福星惠譽·東湖城小區開始禁止未買車位業主進入停車場。當天下午1時,該小區一業主回家時,被保安攔下,告知“不買車位就不能進地下車庫”,使該業主負氣鎖車離開。隨後,多名回家業主都遇到同樣的情況,紛紛將車堵在了小區門口,要求物業公司出面解決問題。

開發商物業互相推諉 業主迷茫找誰商量

去年3月,福星惠譽·東湖城業主餘先生花12.5萬元購買了一個地下停車位。餘先生說,從諮詢到交錢,銷售人員都告訴他是買車位,直到籤合同時,才發現合同封面為《地下停車場車位租賃合同》,所付錢款為車位20年租金。“銷售解釋說所有地下車位都是人防車位,但業主詢問人防辦,回覆500個地下車位中有100多個是人防車位,其餘車位有產權”。

專家連線

律師:長租20年車位不違法 但必須優先滿足業主

針對福星惠譽各樓盤集中出現的一系列“車位風波”,湖北恆典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陳亮解釋說:開發商做法不違法,但攔車不讓車主進小區確實不妥。

小區的車位是屬於誰的?陳律師解釋說,一般分兩種情況,一是計入公攤面積的。“根據此部分車位面積是否計入公攤面積為依據,計入了即是屬於業主的。”陳律師說,在這種小區公共區域建設的車位,開發商無權決定出租或售賣,這部分應由業委會決定。

二是不計入公攤面積的。這類情況中一種是“規劃車位”,即規劃中預計要做的車位,這部分屬於開發商所有。另一種情況就是大家關注最多的“人防車位”。陳律師說到,依照相關規定,人防車位所有權歸國家,但在非戰爭時期,誰投資誰受益。也就是說,開發商對人防車位有“使用權”,有權決定是否出租及時長。

陳律師分析說,就張先生所述情況,福星華府出讓“使用權”給業主,也就是“出租”,即簽署的租賃合同。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因此,該小區要求業主一次性繳納20年租金,不算違法。但是,福星惠譽·東湖城攔住業主不讓進,確有不妥。“開發商雖然可以決定車位是否出租、出售,但是前提都是建立在優先滿足該小區業主需求的前提下,租的對象必須是小區業主。”

房產專家:源頭在於車位供不應求 應科學合理規劃車位

該人士建議,人防車位歸屬開發商,業主可以組建業委會,與開發商商討小區停車費用問題。但從長遠來說,要避免停車難的問題,建議新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應根據小區建設規模,考慮居民現實需求和長遠發展需要,科學合理規劃車位,明確配建標準,逐步達到“一戶一位”,要因地制宜,建設平面、地下或立體等多形式的停車場,既有效利用資源,又節約城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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