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闹离婚,但一方不同意离,其中一方可以申请此后婚内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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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未离婚的情况下,一方是否可以申请法院认定此后的婚内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郭广吉律师认为,法院不会支持这样的请求。

就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重大理由并且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不支持分割共同财产请求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本条的规定,是基于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第一次没离掉,等到第二次再起诉离婚,中间有六个月的时间,如果对方趁这个时侯,隐藏、转移财产,另一方就可以要求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


郭广吉律师

《婚姻法24条变天啦,姐妹们再也不用担心背负无名债》


2018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即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条文(俗称的婚姻法第24条)作出了修正。


在此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依据此规定,婚姻存续期间除赌债等违法债务外,一方在外借款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夫妻两人在婚姻期间作出了财产约定即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一般为债权人)知道夫妻的这种财产约定的话,此时债务为单方债务,其仅针对借款人一方生效。


举例:以张三借款30万炒股为例。 1、张三婚后向朋友李四借款30万炒股,股票亏损导致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李四上门找张三老婆催债,此时如果张三老婆没有证据证明与张三约定了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且证明李四知晓此内容的话,此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三老婆有偿还义务。

2、同样上述的借款,但是鉴于张三婚后与妻子签署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朋友李四作为见证人在该协议上签字证明。此处由于李四作为见证人是知晓了张三夫妻的婚内财产归夫或妻方各自所有的事实,因此张三的30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仅由张三一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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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张三婚后向朋友李四借款30万元炒股为例,新规因为没有张三老婆的签名或张三老婆的事后追认,且张三的此处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所以此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依据旧规,此处的债务除非张三老婆有证据证明与张三有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以及债权人知晓了该协议的事实。否则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解释》四个条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也表明在日后的婚姻生活中我国法律会贯彻“共债共签,非共债不共担”的债务原则,姐妹们再也不用担心背负无名的债务了。


尖椒部落

不可以!到哪儿去申请?双方闹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如果确实感情破裂过不下去了,可以单方起诉离婚!不离婚却想转移婚内财产这是不对的。只要没离婚,就对对方和家庭负有义务和责任。

从题主这意思来看,是离婚不成,但内心里是死活就不想要对方了,然后想把自己的收入划出去啊。哈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切收入都归双方所有,别瞎琢磨了。

除非你起诉离婚,分割财产。然后离了以后你的收入就是你自己的。


如去佛

不可以,只要没有办理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收入以及购置的房产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共同生活或者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管理或者共同管理、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只有一种例外,就是双方协议今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这种协议要求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对婚后某个阶段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小生建议,不管属于婚姻中的那一方,在离婚期间要防止对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以免给自己造成无辜的损失。


天平小生

闹离婚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可以申请此后婚内财产不再共同共有吗?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内财产分别所有制。这里必须是夫妻双方约定。题主当然有权向配偶(也只能向配偶)申请实行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配偶如果不批准,题主的申请就是被驳回了,夫妻就仍然还是财产共同所有制。

题主明白了没有,夫妻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制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约定才有法律效力,题主想单方“申请”是理解错误、表达错误,实属错上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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