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孝敬父母 古代犹太教与儒家孝道有什么不同?

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国文化传统形成了深厚的孝文化理念,这在儒家表现得尤为突出;即便是本应与世俗绝缘的佛教,也或多或少地受到儒家孝道观的影响,而推出了“盂兰盆会”等孝亲主题的宗教节日。事实上,如何处理父母—子女之间的代际关系问题在人类生活中具有普遍性,以犹太—基督教为主导的西方文化,也不可避免地要对之作出回应。既有的研究多从哲学、宗教、文化心理等内在因素去分析中西方孝道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而对于社会结构等外在因素缺乏充分的关注。我们知道,人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生活的,社会结构与文化心理是互为表里和因果的关系。一种文化独特的文化心理决定了其社会结构的外在表现形式。但同时,这个决定作用并不是绝对的,因为这种外在形式并非固定,而是处在不断调适和形塑过程之中。而且,社会结构的发展反过来会影响文化心理的调整和发展。

同样是孝敬父母 古代犹太教与儒家孝道有什么不同?

  这种文化心理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关系,可以从对古代犹太教与儒家孝道之间的差别分析中表现出来。我们将借助于费孝通的社会学和人类学观念来分析这个问题。费孝通在从比较的视角考察西方和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时,提出了“团体格局”和“差序格局”这两个重要概念。在《乡土中国》一书中,他借用比喻形象地指出,西方社会的“团体格局”像捆柴时一束、一把、一扎、一捆那样层次分明,“每一根柴在整个挑里都属于一定的捆、扎、把。每一根柴也可以找到同把、同扎、同捆的柴,分扎得清楚不会乱的”。其实,费孝通这里所说的西方社会的“团体格局”,正是源自《圣经》的古代以色列民族的组织形式:个人—家庭—部落—支派—以色列,层层递进,最终归为一个整体。一方面,这种格局认同个体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不同层次的群体之间也存在明确的边界意识,从而各自的权责明晰,不易因为“关系”而侵害到个体(或相对较小层次的团体)的利益;再进一步,它还能够保证以色列作为“上帝选民”的整体性和独特性,以与其他民族区别开来,从而凸显了自身的神圣性。

  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则是一种完全不同的形态。用费孝通的话说,“我们的格局……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这个经典的“差序格局”概念描绘出了儒家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结构。从水圈的比喻可以看出:第一,这种结构强调亲疏远近的“差等”和尊卑贵贱的“秩序”,个人在群体中确定的角色和位置,展开为一个广大而精确的关系网络;第二,这种结构的显著特征是层次之间的关联,亦即“关系”,这种互相连属、彼此依赖的关系必然导致间际的界限是模糊的。

  费孝通指出,“社会结构格局的差别引起不同的道德观念”。孝道是人的一生中接触较早也极为重要的道德观念,而古代犹太教和早期儒家社会不同的社会结构格局,发展出了不同的孝道。根据“团体格局”和“差序格局”的不同特点可以总结出,二者的根本差异在于对“关系”的不同理解。“差序格局”中的“关系”表现为彼此间利益的“依赖”,以及前代对于后代(父母之于子女)具有先天的权威性;“团体格局”以人人平等的观念为基础,个体间的独立性明显,其“关系”主要体现在团体中的互相配合,以使每个人的能力都能够达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团体以这种配合为前提成为一个整体。

  中西方社会结构的不同,决定了作为关乎子女和父母之间关系的孝道必然呈现出很大的差异。“差序格局”强调依赖性,儒学在此格局下倡导的“仁”学是区分亲疏远近的推及之爱,对各种关系的关注程度与其距关系网络中心的距离相关,距离越近,关注程度越高,对父母的孝则达到了顶点,由此发展出的孝道伦理也就蔚为大观。处在“团体格局”中的古代以色列人追求终极的神圣性。犹太—基督宗教的处世之道可以概括为一个“爱”字:在信仰唯一神的前提下,爱上帝,爱邻人。具体地说,就是以献祭和遵行律法爱上帝,同时本着“爱人如己”的信念,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他人。在这个过程中,犹太—基督宗教的爱只是划分为爱神和爱人两部分,父母也是神之外的“人”而已,这就减弱了对父母特殊的爱,即孝道的存在空间。有了这种宗教层面上的制约,统治者就没有必要以人间伦理如孝道来教导臣民做顺民了,也不需要靠引申了的孝道,即弟悌、尊尊和忠君来和谐兄弟之间以及与邻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古代犹太教与早期儒学比较研究”(17JJD73000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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