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紅梅 冤假錯案糾正後如何進行“後續追責”?

立法建議

4月11日下午,安徽高院對渦陽“五週殺人案”再審宣判,宣告5原審被告人無罪。

安徽省高院認為,原裁判認定1996年8月25日晚,原審被告人周繼坤、周家華、周在春、周正國、周在化共同到周繼頂家實施故意殺人行為並致周素華死亡,周繼頂、劉素英、周春華重傷,周保華輕傷,這一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確認。

無罪判決中,安徽高院列出四大理由:一是沒有證明5原審被告人作案的客觀證據;二是5人的有罪供述前後矛盾且相互矛盾,客觀性、真實性存疑;三是證人證言多次反覆;四是被害人周春華的陳述前後不一且與其他證據相矛盾。

王紅梅 冤假錯案糾正後如何進行“後續追責”?

“五週殺人案”回放

22年前的1996年8月,安徽渦陽村民周繼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其女當場死亡。周繼坤等“五週”被認定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再審開庭當天,有19名證人出庭作證,多名控方證人當庭否定了以前的證言:有證人說,證言是被警察“打出來”的。而對公訴人當庭出示的“兇器”菜刀,法庭認為系在案發後許久才提取,且未對菜刀進行檢驗,不能認定為兇器。

1999年3月,阜陽市中院下達了一審判決,以犯故意殺人罪,周繼坤、周家華判處死刑,周在春判處無期徒刑,周正國和周在化各判處有期徒刑15年。經過兩次上訴、一次發回重審後,“五週”中兩人被判死緩、一人無期、兩人獲15年有期徒刑。

王紅梅 冤假錯案糾正後如何進行“後續追責”?

冤假錯案是如何發生的?

據當年辦理此案的法官巫繼成回憶:“1998年一審合議庭討論和第一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此案的證據存在明顯不足,無法證明周繼坤五人實施了殺人行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合議庭和第一次審判委員會成員一致通過,應當依法宣告五名被告人無罪。

但列席的檢察官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該定罪,我們沒有采納他的意見。”在審委會做出決定後的第二天,受害人的父親得知此消息,在法院服農藥自殺,之後阜陽市中院改變了原先決定:判處兩人死刑、一人無期、兩人15年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為何剛開始能夠堅守法律底線認為無罪法官和審委會最後卻變成了有罪?案卷材料顯示:

安徽省委政法委書記、省委常委陳瑞鼎曾在公安廳簡報上批示:查清此案,依法處理。

阜陽市時任市委書記王懷忠曾批示:“這起案件偵查起訴審判時間如此之長,爾後又發生案件一方當事人當庭自殺的惡果,望組織政法幾個部門認真總結教訓,加強政法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明確責任,提高辦案質量,杜絕惡性事件的發生。”

來自領導的的壓力不言而喻;被害人父親在法院服農藥自殺,被害人的家屬需要安慰;社會公眾的極大憤怒,群眾的情緒需要安撫。

就在這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在原有證據疑點重重,沒有任何新證據的情況下,阜陽中院仍然作出有罪判決。

王紅梅 冤假錯案糾正後如何進行“後續追責”?

冤假錯案追責的難點在哪裡?

其實,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經頒佈實施了《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明確規定了錯案責任的追究範圍、違法責任。但是該辦法由於制度設計存在瑕疵的“先天不足”,實施效果亦不盡如人意:

首先,錯案責任追究沒有統一標準。不少法院將發回重審、改判、啟動再審、再審改判的案子列為“錯案”,這種“客觀追責”模式不盡合理,既壓制了法官審判工作的積極性和獨立性,也導致真正的錯案並未被突出。除此之外,錯案責任追究往往採取通報批評、扣發獎金、暫停評優晉升、調離審判崗位等行政手段。這樣,錯案標準的泛化和責任追究的輕化,一方面使法官廣受錯案責任追究之苦,另一方面又導致應該被嚴厲懲戒的情形矇混過關。

其次,錯案追究制度可以通過一些程序性的途徑進行規避。法官在遇到棘手案件時,選擇提交審委會討論,法官有效的避免了承擔責任,而審委會在討論時,審委會的成員只要提出少數意見亦可避免承擔責任。但這樣演變的後果,一方面是案件看起來誰都在負責,但實際上誰都不負責。另一方面是法官只要遇到疑難案件就會把責任推給審委會,而審委會不關心案情,只會關注少數意見,進而有可能少數意見變成多數意見,導致更多的錯案。

王紅梅 冤假錯案糾正後如何進行“後續追責”?

再次,制度設置存在問題。公、檢、法完美的結構應該是一個“三角形”,互相牽制,互相制約。而在我國,更多體現的是“線性結構”,公安機關在立案後,把案件組成卷宗,移交檢察院,檢察院在大多數情況下審查後都會起訴到法院,即使發現有證據上的瑕疵也仍然堅持起訴。實際上是案卷移送主義,以偵查為中心。檢察院在此過程中,沒有把好起訴的關卡,對公安機關的不當行為進行監督,而是公檢一體共同把問題丟給法院。

最後,外部干預。以本案為例,在審委會已經做出無罪判決後,受害人父親在法院辦公室喝農藥自殺,領導下令重查,媒體報道鋪天蓋地。特別是在現在網絡爆炸的時代,不明真相的網民們極易被有心人利用,引導輿論趨勢,最終給檢察院、法院莫大的壓力,導致法院的判決受到輿論的影響。雖然現在各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都設有新聞發言人的角色,但實際實施效果不盡人意。

以本案為例,王懷忠因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於2004年被執行死刑,顯然已經不能再追究他的責任。

當時的法官巫繼成因強姦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現已刑滿釋放,而巫繼成一直沒有承認強姦的罪行而在的申訴,已經不是法官的他該如何承擔本案的責任?

當年刑訊逼供的公安人員,提起公訴的檢察官,經歷過20年,或退休,或去世,或轉去其他行業工作,真正能夠追責的人少之又少,即使有,又該如何追責?

冤假錯案如何有效追究責任?

(一)明確追責範圍

目前,追責範圍主要涉及兩方面的內容:

第一,確定冤假錯案的範圍。在司法實踐中,除了出現真兇和被害人“死而復生”的情況,其他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很難說是冤假錯案。法官根據現有證據判決案件,不同的法官對於有罪或者無罪的看法也不盡相同。而因為自由心證的不同來確定是否屬於冤假錯案,無疑是極其荒謬的。

第二,確定追責的人員。對於疑難複雜案件,法官通常會提交審委會討論,而經過審委會討論的案件確定為冤假錯案的案件,對審委會成員全部追責?對審委會做出錯誤意見的成員部分追責?而在檢察院、公安機關同樣存在全部追責或者部分追責的問題有待解決。

(二)全面推行員額制,將“審判委員會”改為“諮詢機構”

法官、檢察官實行員額制,優化法官隊伍,把最優秀的法官留在辦案一線,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建立相應的“錯案追究”“案件終身負責”制度,實行以審判為中心,真正做到審判者為自己所裁決的每一個案子負責,保障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王紅梅 冤假錯案糾正後如何進行“後續追責”?

改變過去審判委員會所做的決定是終局決定的現實情況,審判委員會違反了基本原則中的直接言辭原則,因此它的存在一直飽受法學界的詬病。但如果把審委會改變成為一個諮詢機構,即實現了集多數人的智慧,又能改變“判者不審,審者不判”的狀況,真正實現了個體法官的獨立性。

(三)釐清公檢法三機關的關係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檢法三機關的關係是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但在之前的實際情況中,三機關體現更多是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制約。

法院在整個司法體系中,應當堅持法律底線,而不能為了不得罪公安機關、檢察院,安撫受害人的情緒,違法和違心地作出“疑罪從有”“疑罪從輕”的裁判。

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三機關應該更注重互相制約,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交的案件把好起訴關,減輕法院的壓力,法院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疑罪從無,存疑有利於被告人。

只有釐清了三機關的關係,才能在實際追責過程中發現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從而進行改善,進而促進我國司法的發展。

(四)排除外部干預

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法官個體獨立行使審判權,在實際裁判案件時,首先應該考慮是現有法律如何規定,法理與人情的結合是最理想的狀態,但是當二者衝突時,法理應大於人情,保障整體裁判的公正性。

(五)監察委設立追責部門

在域外,有些國家建立了專門的追責部門,有些由檢察機關兼任追責部門。而在我國,監察委的上陣,為追責部門的選擇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3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正式出臺,相比於檢察院,監察委與被追責人關聯性更小,也更能公正迅速的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根據《監察法》第3條、第15條,監察委的監察範圍為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而在冤假錯案中需要追責的人員亦屬於此,不能認為這是監察委權利的擴張,而是其應有之義。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 王紅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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