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緝檔案》之天使殺人,姐妹情深走上不歸路!

信之源刑事律師圖解《刑事偵緝檔案》,為大家揭開劇中刑事案件神秘的面紗。上回講的是移花接木騙保險的案子,女主非常冷血,男主又是一個移情別戀的主兒,作為刑偵開篇劇情絲絲入扣,下面信之源刑事律師給您講解第二個案子,此案嫌疑人的遭遇令人惋惜,姐妹情深走上不歸路,結果讓人潸然淚下!

圖解刑事|《刑事偵緝檔案》之天使殺人,姐妹情深走上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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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義往森家搜出存摺,發現有15萬乃最近存入,又發現死者所說的「天使」乃舞女Angel,在夜總會工作,當勇問她時,她表示不認識森,但義被命令24小時監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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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勇、義到Angel家調查,知道她在下午三時紅磡火車站乘直通車北上,勇、義即趕至,及時截住並帶她回署接受調查,勇、義繼而找看更陳伯,陳伯指平時沒有人找她,Angel在逃走時被車撞至垂危,臨終前說出因撞死已變心的男友,才被森勒索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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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著陳伯到警署砌拼圖以查出誰人找過胡森,但陳伯認不出人,可是陳伯到升降機附近時,便感到有人相貌相似。之後,勇回憶陳伯的話,又憶起之前可兒在一提及Angel時神色慌張,故知會義,可是義一直也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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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勇指兒一個月前是長頭髮,可是現時是的頭髮是曲的,這就是令陳伯疑幻疑真的原因。 於是勇便著兒到認人室,可是在認人前,陳伯卻因服用過量安睡藥致死。但婕認為牛奶樽只有陳伯的指紋,顯得有點不尋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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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義到警署飯堂找可兒,但可兒的同事不慎把兒的記事簿碰跌在地上,義拾起記事簿,可是義在記事簿內發現有森之存摺號碼,令義大感詫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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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查出兒曾提取15萬現金,與第二筆存入森戶口乃同日。兒約義往龍蝦灣,勇、婕駕車跟蹤,兒在女廁內安排好一切,勇見兒舉弩向義發射,便開槍喝止,但義撲前以身擋住,肩頭中槍倒地,兒直認是殺人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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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對此案存疑,遂跟兒之姊到兒童院,到步時,竟發現該院名「天使兒童院」!勇查出兒童院內的殘缺兒童,是在母體時受禁藥影響所致,兒承認曾買錯藥予其姊服食,以致誕下畸胎而遺棄於兒童院,亦令其姊再婚時被死者森勒索,兒為贖罪才殺森。兒姊終於向現任丈夫告知真相,並出庭作供以減輕兒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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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之源刑事律師說法:

儘管上述的案情錯綜複雜,但大勇足智多謀,可兒殺人證據確鑿,在我國,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故意殺人罪的,將會被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時,應當破除不正當觀念,既不能認為殺人既遂的要一律償命,也不能認為殺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綜合全部案情,正確評價罪行輕重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給罪犯以適當的刑罰處罰。

1、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如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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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信之源律師提醒,上訴關於故意殺人罪的內容是一個判刑的衡量標準,至於具體量刑多少,還要看犯罪人的主觀動機、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如果你對此有任何疑問,建議你儘早諮詢專業律師,以捍衛你最大利益。信之源專業的刑事律師團隊,竭誠為您服務,歡迎來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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