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離非法集資 維護金融秩序 建設美麗津城

  • 防範非法集資基礎知識

(一)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權、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二)非法集資有什麼特徵?

1.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的集資。

2.公開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

3.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

4.社會性。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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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2.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後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託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電子商務、P2P網絡借貸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製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4.利用親情誘騙。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四)參與非法集資形成的風險及損失如何承擔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國庫。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在取締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五)非法集資人的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中,非法集資根據主觀態度、行為方式、危害結果等具體情況的不同,構成相應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刑法》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六)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

1.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2.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是否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等。

3.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範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因此,一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4.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以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權、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 天津銀行業防範非法集資工作

(一)銀行業面臨的非法集資風險點

近年來,非法集資問題日益嚴峻,發案數量、涉案金額和參與集資人數大幅上升,非法集資風險向銀行業蔓延趨勢也明顯加快。銀行領域涉及非法集資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三種。

一是銀行為非法集資提供宣傳推介服務。如在“昆明泛亞”案中,某銀行某地分行在其經營場所向客戶推介宣傳“昆明泛亞”產品並捆綁銷售代理保險產品;某銀行某地分行不僅直接向客戶推介,還允許“昆明泛亞”工作人員在銀行理財室向客戶售賣泛亞固定收益產品;雲南省內多家銀行組織相關培訓和交流會,向員工和銀行客戶介紹“昆明泛亞”產品等。

二是銀行員工組織或協助非法集資活動。有的銀行員工利用客戶資源優勢和職務便利,發起、主導或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直接向客戶吸收資金。還有一些銀行員工與投資諮詢、擔保、財富管理等非金融機構勾結,藉助銀行渠道違規私自銷售非金融機構的投資理財產品或為其提供推介營銷等幫助(即媒體所稱“飛單”)。

三是與銀行有業務往來的企業或個人涉嫌非法集資導致的外部風險。主要表現為銀行為非法集資的企業和個人提供開戶、支付結算、信貸等正常金融服務時,被不法分子利用,打著與銀行有資金託管、跨業務合作等業務往來的幌子進行虛假宣傳,利用銀行信用誤導社會公眾投入資金。

以上現象都屬於惡意盜用銀行信用的行為,嚴重損害銀行業整體形象,也給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帶來極大的法律和信譽風險。

(二)天津銀監局防範非法集資工作措施

一是加強資金監測。要求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做好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交易的預警和防範,堅持涉嫌非法集資交易情況零報告制度,並將發現的可疑資金交易情況和可疑非法集資線索形成報告報送我局和市處非辦。

二是加強宣傳教育。積極組織轄內機構開展“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月”和其他系列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向公眾介紹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表現形式和常見手段,揭露犯罪分子的慣用伎倆,揭示非法集資的欺騙性和危害,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提高公眾的警惕性,打消僥倖心理,使非法集資活動沒有市場,切實履行銀行的社會責任。

三是加強銀行內控。督促轄內各機構均把銀行員工作為重要的受眾和宣傳教育對象,組織員工學習有關非法集資的法律知識、典型案例,提高全體從業人員合規守紀和風險防範意識,強化員工職業操守教育,堅決杜絕員工參與從事各類地下錢莊、民間借貸、銷售飛單等有損銀行聲譽的活動,使從業人員在思想上樹起“非法集資碰不得”的高壓線,做到“不敢為、不能為、不願為”。

四是加強部門協作。積極配合市政府相關部門做好非法集資防範和處置工作。協助市高院、公安局、檢察院、安全局,利用我局與各金融機構之間的金融專網,在轄內建立“點對點”涉案資金網絡執行查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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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市銀行業開展豐富多樣的宣傳活動

5月,是全國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月,我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也積極通過豐富多樣的宣傳活動,向廣大市民普及防範非法集資知識。

一是發揮營業網點優勢。轄內機構以自身營業網點為宣傳主陣地,利用擺放展板、手機短信提示、通過LED屏滾動播放、擺放併發放宣傳摺頁、播放防範非法集資的公益宣傳短片、設立“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諮詢臺”等多種形式,以達到警示客戶保護自身利益,遠離非法集資的目的。

二是落實“六進”要求。轄內機構主動配合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進社區、進家庭、進工廠、進學校、進機關、進村屯的“六進”要求,針對非法集資高發頻發的重點領域和重點行為,加大對重點人群和重點地區的宣傳教育力度,引導社會公眾理性投資理財,強化社會公眾“風險自擔”意識和防範識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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