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將不良貸款賣給個人合法嗎?為什麼?

林鑫69868

首先要明確,不良資產可以賣,並且法律對於買受人主體資質沒有具體要求。

《合同法》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就銀行持有的金融債權而言,其合同性質是允許轉讓的,且一般也不會約定不得轉讓的情形,關鍵就看是否符合第三點。

在實踐中,對於能否把金融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監管部門的態度出現過轉變。

到了2009年,銀監會在《關於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覆》(銀監辦發[2009]24號)中規定,“第二,商業銀行可以將貸款債權轉讓給自然人、其他組織,以及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法人。”完全放開了轉讓限制。

但到了2010年,銀監會在《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0]12號)中,提出了更嚴格的而要求,即“

第二條第二款 信貸資產的轉出方應徵得借款人同意方可進行信貸資產的轉讓,但原先簽訂的借款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六條第三款 擬轉讓的信貸資產有保證人的,轉出方在信貸資產轉讓前,應當徵求保證人意見,保證人同意後,可進行轉讓;如保證人不同意,轉出方應和借款人協商,更換保證人或提供新的抵質押物,以實現信貸資產的安全轉讓。”要求必須先經過當事人同意的流程才能轉讓。

到了2012年,財政部、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其中規定,“第八條 下列不良資產不得進行批量轉讓:(四)個人貸款(包括向個人發放的購房貸款、購車貸款、教育助學貸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費貸款等以個人為借款主體的各類貸款);”限制了個人貸款的批量轉讓。

綜上,銀行可以把不良貸款賣給個人,但需要符合下列條件才算合規:

1、合同當事人同意轉讓,或合同中事先預埋同意轉讓的條款;

2、不良若為個人貸款的,只能單筆轉讓,不得批量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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