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一定就按应发工资计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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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常法中心

单位 |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基数)应如何确定?是否应包括年终奖?

法律顾问回复:目前,实务中,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加班工资争议中最多的,也是计算加班工资必须解决的问题。当前有三种处理方式:

其一,就是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规章制度中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现行法律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就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除非特别约定,否则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费、津贴和福利待遇等,也不包括年终奖)。

因此,只要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就确定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注意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最低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其二,就是劳动合同无约定或规章制度无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情况下,但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有劳动合同有约定或规章制度有规定的,司法裁判中一般会认可双方已明确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即以该等约定或规定为准。

其三,就是若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等文件均无明确约定或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企业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且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此时司法裁判也会支持企业的主张即支付的工资已包含加班工资即包干制。

可见,我们企业在实践中对于确定工资的三大关键表单文件即劳动合同、薪资制度、薪资条等就非常关键,而且还应保持一致,避免出现矛盾和冲突;另外,也尽量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进行约定或规定,或者明确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相关依据及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最低工资,是指按照前项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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