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离职时未主动休的年休假就算员工放弃了”,合法吗?

在一些的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企业为加强对员工年休假的管理,不少企业不愿意给员工300%的工资,督促员工尽快休掉年休假,常常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作出类似的规定“员工若不主动申请年休假,在员工离职时视为放弃年休假的权利”。在面对此种未休年休假时,员工未主动休年休假,企业是否就可以视为员工放弃年休假的行为。本文根据相关案例及法律规定对本问题作一下总结。

相关案例

案例一:武汉帝豪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肖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鄂01民终1818号

法院观点:因帝豪时尚酒店未提供安排肖飞休年休假而肖飞不同意休年休假的事实证据,仅以该公司制定的《武汉帝豪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带薪休假管理办法》中关于“个人不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年休假”的规定主张不予支付肖飞年休假工资,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二:蔡海涛与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鲁01民终3734号

法院观点:万博科技在《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因员工个人原因没有休假的,视为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公司不再做任何补偿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万博科技应当向蔡海涛支付2012、2013年未休年假工资5544元。

案例三: 许锁红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京执监7号

法院观点:富申公司主张根据考勤与休假制度,劳动者未主动申请休年假,离职时视为主动放弃年休假权利的制度,违反了相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离职时员工未主动申请年休假≠员工放弃年休假

根据相关司法实践案例的总结以及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不得因员工未主动申请就默认设定员工放弃了年休假的权利,员工若放弃年休假权利的,必须要员工的额书面同意或承诺。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从前述规定也可以看出,不能因员工未申请就视为放弃年休假权利、企业不能便据此不支付员工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若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也有一个前置程序即企业给员工安排了年休假、担员工拒绝修年休假,此时企业可以只支付正常的时间的工资报酬收入即可,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

因此,企业规章制度约定,未休年休假员工离职即视为放弃年休假的规定不合法。企业若是主张以员工放弃了年休假而拒绝支付年休假工资的:员工放弃年休假的须有员工书面同意;或者企业安排了年休假,但员工拒绝休年休假的,但企业应有相关证据证明了已经安排休年休假的事实。

从员工的角度来说,尤其当用人单位要求书面承诺放弃一些权利的时候,因引起重视。一旦签定,后续发生争议,再难以主张年休假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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