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翻譯辭職帶走“老東家”核心技術“另立門戶” 獲刑6年

“非常感謝檢察機關對企業的關心和支持,之前公司出事,多虧了你們案件辦理到位,才能挽回損失……”說這句話的是江寧區博科金剛石線鋸有限公司總經理俞光。

他為何這麼說?

檢察機關是如何幫助他的?

現在就讓我們一起走進

今天的【檢察官說法】吧!

公司翻譯辭職帶走“老東家”核心技術“另立門戶” 獲刑6年

事情得從博科公司的前翻譯段林森說起。段林森,日語專業高材生,博科公司的日語翻譯。博科公司以出售金剛石線鋸為主要業務,其出產的金剛石線鋸由於採用了獨特的技術,公司對該技術採取了非常嚴密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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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在生產設備正式調試完畢時,全程參與設備設計及生產的段林森當時就起了貪念:既然我已經掌握了這些圖紙和數據,為什麼不利用這些自己開設一家公司呢?

段林森以技術入股的形式與他人合夥成立南京新技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並任總經理。他把竊得資料上的廠家標識和設備名稱全部塗黑,憑這些圖紙四處訂購零件。為獲取生產資料,他甚至直接打電話給博科公司的零件供應商,從對方口中套取博科公司的信息,終於成功做出了能夠生產合格產品的金剛石線鋸生產設備。

新技術公司生產的金剛石線鋸生產設備流入市場後,金剛石線鋸的價格迅速下跌。發現市場迅速流失、產品異常降價的博科公司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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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術公司向其他廠家訂購的部分設備,用於裝配金剛石線鋸生產設備

辦案檢察官實地考察了博科公司,同時委託具有鑑定資質的單位,對博科公司的技術進行專業鑑定,除外檢察官還諮詢多位專家,聽取他們的意見。最終通過專業科技檢索,得出結論:博科公司的金剛石線鋸設備圖紙是不為公眾知悉的技術信息。

如何計算損失

根據《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二款規定,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219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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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採納了公訴方意見,段林森因犯侵犯商業秘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段林森不服,提出上訴。南京市中級法院最終二審維持原判。

注:文中博科金剛石線鋸有限公司、總經理俞光、日本專家木村、段林森、新技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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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案時間

檢察官:雨花臺區檢察院知識產權科 周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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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案件橫跨技術與法律兩個領域,理論上認識不統一、實踐中取證難,一直是制約案件順利辦理的瓶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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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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