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兩個月,前妻找我拿孩子的生活費,一臉蒙!

在我國的離婚率是非常高的,離婚並不是簡簡單單的拿張離婚證可以了,在離婚之後還是有很多的事情是需要解決的,比如財產分配問題、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最近有一個網友諮詢:說自己跟丈夫已經離婚兩個多月了,才發現自己已經懷孕了,那麼男方是否該盡義務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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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法律規定,婚姻關係的解除並不意味著男方不用承擔撫養義務。《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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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離婚後懷孕一方生下了孩子,可要求前夫支付撫養費和教育費。一般來講,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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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般是要支付到小孩子十八歲,如果是自己協商的,也可以更長,支付的撫養費用會根據經濟條件的增長,也會死可以變更數目的。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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